值得一提的是,在很多根据地,由于抗战时期多年的选举操作的影响,除了少数被斗对象是在斗争大会上被当场“出于义愤”打死的外,绝大多数都是经过大民主的方式,由群众投票处死的,投票的方式,除了举手表决之外,居然有当年行之有效的投豆法,即用投玉米粒和黄豆粒当选票,决定某人的生死。这种方式,完全符合这一时期土改“群众爱怎么干就怎么干”的作派。不过,这种民主,实际上是被工作队和少数极端分子借恐怖气氛操控了的。
当然,光诉苦情开大会而不给物质上的实惠依然不足以动员起人们参加斗争,所以,必须满足边缘群体的需求,成为土改运动的一条基本原则,比起这条原则来,其他的政策(包括不能侵犯中农利益的政策原则)要显得苍白得多。晋冀鲁豫的武安九区的土改经验总结倒是说了句实话:“中农平均产量超过贫雇农平均产量的一倍以上,不动中农就很难填补起来,如果没有坚强的领导,很难不再犯侵犯中农利益的错误。”[17]事实上,太多的过火行为的发生,与尽量满足边缘群体(贫雇农)需求的运动原则有直接的关系。在实际的运动中,那些被发动起来的积极分子,特别是其中有过劣迹的“勇敢分子”(不是运动组织者对流氓和二流子情有独钟,而是那些真正的贫雇农往往很懦弱,甚至是一些老弱呆痴,根本满足不了运动的需要),往往对浮财比对土地更感兴趣,在河北饶阳的五公村,工作队要求“穷人中最穷的人”在斗争对象(包括可能的对象)家门口布上警戒线,规定凡肯前往监视的人有权拥有这些人家的浮财。[18]事实上,土改中更多的肉刑都发生在逼索“藏匿的”浮财上,如果在一个斗争对象身上起出了一副银镯子,那么大家就幻想着在其他的斗争对象身上都能起副银镯子。到了旧精英已经被斗倒,没有油水可榨的时候,对中农的侵犯也就不可避免了,“斗了地主斗富农,斗了富农斗中农”,“割韭菜,割了一茬又一茬”,这样当时流行的谣谚,其实并不只是谣谚。后来的中共党史的研究者们认为,土改运动最大的过火和偏向就是触犯了中农的利益(普遍的乱打乱杀似乎倒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大多一笔带过)。《土地法大纲》出台后,运动对中农的侵犯更是变本加厉。因为这个时候地主富农已经斗完了,运动还继续,“就只好搞‘冒尖’的,所谓‘冒尖’的就是搞中农。”有的人家仅有一、二匹土布,“也被当作浮财给没收了。”[19]
事实上,对中农(即自耕农)的侵犯,更多的是由于成分的错划。划成分的来源显然是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理论,但是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放在中国农村这样的环境里,阶级概念原来的社会和经济内涵已然走了味,即使按运动稳定期的阶级划分,所谓地主与富农,富农与富裕中农,富裕中农与一般中农之间的区分也是不甚清晰的(实际上,土改后期的成分的确定(纠错以后),主要还是凭借农民的感官认识——对穷与富的基本判别),更何况在“群众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的运动高潮,为了满足“群众”(实际上贫雇农积极分子)的要求,划成分就无一例外地成为催化运动的一剂良方(实际上,从运动一开始,根据地的阶级划分就是脱离实际的,在1946年居然会以1936年的土地财富状况来划,所定的地主其实只是十年前的地主,与强调贫雇农路线一样,根据地的地主阶级也有了建构的因素)。
阶级成分划分尺度的混乱,某种意义上是主导者有意为之,在实际的操作中,人的财富、土地、祖先、历史,以及态度、行为等等都成了划分阶级成分的标准,晋绥兴县后木栏杆村是土改的典型,该村划分成分的标准就有“三代历史”、“生活状况”、“有无剥削”、“政治态度”等多种(直到1948年2月,战争动员的压力减小之后,中共中央才出台了早在苏维埃时期就定好的阶级划分标准)。该村张姓是大姓,从前有地主,于是就追查该村大小张姓家族,从乾隆年间和同治年间所立的碑文,查到1947年张姓根苗的子孙。查的结果,张姓家族占全村3/5,共31户,说人家7辈子是老财,结果划了很多地主富农(当时叫“封建”)。划谁不划谁,怎么划,完全由贫农团一手包办,上级的工作队不仅听之任之,甚至加以鼓励。成分的划分,既成了制造恐慌,驱使人们投身运动的大棒和胡罗卜,又是满足积极分子主要杠杆。在运动高潮中,普遍存在着多划“封建”(地主富农)的偏向,光一个地主成分就有恶霸地主、特务地主、不法地主、逃亡地主、下坡地主、化形地主等等各种名目,有的地方,划出的斗争对象全叫地主(虽然政策上地主富农对待有区别,但在实际运动中,都是挨斗被剥夺)。晋绥解放区兴县后木栏杆村是晋绥土改复查运动的典型,全村53户人家,划出了21户地主富农,占总户数的38·84%。[20]在这种“典型经验”的带动下,晋绥区定成分普遍偏高,有的地方像左权狮岩村全村180多户,只有8户不是“封建”。有很多村子地富比例达到60%以上,其他地方也基本达到20—30%以上,大批的中农甚至贫雇农被错划。(董志凯,1984)其他的老区像晋察冀,山东情况也差不多,地富占到40—50%的也不在少数,而且原因就出在指导土改的纲领性文件《土地法大纲》上。(阎洪贵,1992)在运动高潮的1947年底,在我们前面提到的五公村,连一直被中共肯定和提倡的,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耿长锁的合作社,也被定为“富农组织”,社产以及成员的财产遭到没收。[21]多划地富,实际上只是为了少数人多分浮财,(董志凯,1987)但在满足贫雇农需求的背后,有着制造“空气”,运动群众的动机在,即使真正的贫雇农,如果对运动态度消极,同样可能被划成“下坡地主”,划成分,实际上起到了驱动运动的杠杆的作用。
因此,所谓运动过火的偏向,其实正是运动的主导者们有意导向的结果。署着贺龙、李井泉、张稼夫等党政军要人大名,作为土改运动指导性文件的《晋绥边区农会临时委员会告农民书》(这个文件与土地法大纲都是土改高潮中首先要对农民宣讲的),上面竟然写着这样的字句:地主、富农和农民当中敌伪和地主的狗腿子,“大家要怎样惩办,就可以怎样惩办。”“雇农、贫农当中,有些人虽然有些小毛病,不能给他们戴上二流子、傻瓜、懒汉的帽子。”[22]给“勇敢分子”摘了二流子的帽子,再放开他们的手脚,那么普遍的恐怖和混乱恐怕是无法避免的了。事实上,不仅是晋绥一地如此,从五四指示发布到《土地法大纲》公布的一段时间里,负责指导土改工作的中共负责人们,所有言论的倾向都是鼓励和依靠“群众的自发运动”(刘少奇语),并得到了毛泽东充分的肯定。[23]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工作队干部在斗争大会上直接跳到台上大叫:“给我打”的现象俯拾即是。[24]
在这里,并非运动的主导者对赤贫者有所偏爱,对其他人特别厌恶,也不是他们对暴力有特别爱好,主要是建构社会两极结构需要优待和看重赤贫者,不尽量满足他们的需求,运动就缺乏基本的动力,没有暴力的场景,就形成不了动员必须的“空气”。划成分划得如此荒唐离谱,不是说运动的主导者失去了理智,没有了基本常识(按道理,像后木栏杆这样的穷困山村,很可能连一个够格的地主富农都没有),为了制造“空气”,形成运动态势的需要,冤枉一些人,在他们看来是必要的代价,划成分的标准越是多元而荒唐,就越能刺激人们为了规避风险而更加疯狂地投身运动,只要社会上两极对立,你死我活的“阶级对抗”局面在农村中形成(运动中农会打杀被斗者,而逃亡的地主组成还乡团则以更凶残的手段报复),战争动员的目标就实现了大半。到这个时候,再纠偏也不晚。事实上,即使不纠偏,总来说,被斗的和斗人的相比,还是参与斗别人的人多,即使平时胆小怕事,在运动剧场的情景中也难免从众(即使不被气氛感染,也会因自我保护而参与斗争),在一定范围内,划出的斗争对象越多,剩下的人参与运动的态度就越是积极,因为要用行动来证明自己的立场,只要被卷进了运动斗争旋涡里,即使不是积极分子,也就有了“政治立场”,关键是在国共角逐中选择了一方,而只能选择一方。国共战争和土改运动交织在一起形成的农村的政治态势就是,只要国民党一来,多数人不仅失去了“胜利果实”,而且很可能成为报复的牺牲品。如此一来,为了保护自己的家庭,参与和支持人民解放战争(参军、支前),才成为人们的一种合理选择,或者说剩下的唯一选择,这样,动员的目的也就实现了,彭真当时有段话说得非常到位:“农民一翻身,就会要求武装保卫自己的胜利果实,我们应动员大批党员和翻身农民参加解放军,依靠他们提高我们军队的质量,使之成为更能打胜仗更能坚决支持土改的人民武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