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不难了解,打“虎”战役发生了严重的扩大化的情况。
上述淮北盐特区总共955人,打出大小“老虎”282只,被施以肉刑逼供者就有218人。经复查,282只“老虎”均不能成立,一部分根本就没有贪污问题。
乌鲁木齐公安局打“虎”中由于使用“逼”、“供”、“信”的办法,把一些没有贪污的打成了贪污分子,把有的小贪污打成了大贪污。事后对其中43件案件加以甄别,结果全部不能成立,12名被打错,31名被打冒。
陕西省军区“三反”复审定案时发现,“全军区原共打虎1231只,其中一亿元以上的14只。第一次甄别定案,(只能)定虎276只,其中一亿元以上的3只。经过复审以后,现肯定贪污在一千万元以上的227只,一亿元以上2人。原打为虎,现下降千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者205人;降至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者535人;降至100万元以下者213人;确定查明无贪污者24人。”另外像“安康军区原打虎112只,第一次定虎33只。经复查后,真正贪污千万元以上的只有11人,占原虎数的11%。”
苏南地委因为打“虎”战役中普遍发生逼供现象,不少“老虎”打冒,甚至打假了。最后发现“原反出来的贪污千万元以上的‘老虎’有5471人,经定案后,结案的占16.4%;销案的占76.2%”。
据安子文就结束“三反”所做的报告中说:“‘三反’运动中全国打出一千万元以上的贪污分子最高数为二十九万二千多人,现在剩下十五万五千多人,减少了百分之六十五左右。东北区老虎下降最少,约百分之三十一,华东区下降比例最大,为百分之八十三。”“由于追算时间过长,折算标准不统一,折价过高而成为老虎的约占百分之三十三,小贪污打过头而成为老虎的约占百分之四十七。由于对贪污界限不清,把公私不分、失职、浪费和有政治问题的人算成老虎的,约占百分之十五。根本没有贪污,完全打错了的约占百分之五(河北最高,占百分之十点五四)”。
其实,安子文报告的时间是1952年10月18日,其当时所得上报材料既不包括10月以后各地复审的资料,如上述淮北盐特区和乌鲁木齐公安局100%打错的数据,更不包括当年被各级领导强制压下,未能查出冤情和解除罪名的种种情况。最明显者如《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中注明者,解放军军事学院院务部副部长朱由芹,当年受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降级处分,1980年才得以复查平反,恢复级别和待遇。查原西康省地区这时被冤打定罪者,不少人也是存活到1982-1986年间,才得以向四川省法院申诉并获平反。全国类似的情况尚不知有多少。
当年一些地方党政官员压制甄别和平反工作的情况到底有多严重呢?这里仍以上述被发现的青岛市的问题为例,即可有所了解。由于青岛市前市委书记被当作“老虎”打倒,新市委领导与旧市委领导下属之间存在矛盾,故“三反”运动中青岛市委对打“虎”战役十分投入,造成大量冤假错案,而运动结束后自然也就被受压一方告到中央。不得已,青岛市委在中共中央的要求下进行了某种形式的复查工作,承认在运动中完全打错了的,有129人之多。然而,因为此一数字与事实出入很大,中央与山东省联合派出调查组赴青岛调查。结果,虽然只调查了几个部门,就证实青岛市委的复查结果完全不可信。据查,仅纺管分局一个部门被打错者即有470人,比青岛市委自报全市被打错人数就超出3倍以上。如果再加上已调查的港务局打错的54人,四方机厂打错的34人,连同青岛纺管分局,这三个单位被打错的人数就达到612人。而已知青岛国棉六、七、八厂3个厂还有184人被打错,两项加起来被打错者就已经达到将近800人之多了。仅由上述6个单位的数字简单推算一下,就可以确信,青岛市在“三反”中被冤打成贪污分子的,恐怕不下数千人。
实际上,还在2月下旬,中共中央就已经多少开始意识到打“虎”运动的一些偏差了。2月29日,毛泽东特别批转了东北贸易部关于打“虎”要严格规定纪律,禁止打人和变相打人的经验。3月4日,毛泽东又进一步批转肖华关于军委直属部队防止与纠正“左”的偏向,“禁止打、骂、捆等人格侮辱和变相肉刑”、“不得采用‘疲劳战术’和‘车轮战术’”的打“虎”经验,要求各部仿行。可知此时各地各单位用打人或变相打人的办法来打“虎”已渐成燎原之势,毛泽东非出面阻止不可了。
3月6日,毛泽东明令批准发布《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第一次对贪污问题提出了统一的政策性标准。其规定明确指出:“凡贪污未满一百万元者,只要其情节不严重恶劣,彻底承认错误,保证不再犯,一律不以贪污分子看待”。“凡贪污超过一百万元,未满一千万元之贪污分子,只要其情节不严重恶劣,彻底承认错误,保证不再犯,一律不予刑事处分……如系年岁较轻或偶一失足而能自动坦白者,或系发觉后积极参加三反工作并业已立功自赎者,得免以贪污分子论处,不予行政处分”。“凡贪污超过一千万元,未满一亿元之贪污分子,可依其情节轻重、坦白认罪程度、退赃和检举立功等情况,分别给以适当的刑事处分,或免刑而只予行政处分”。“凡贪污超过一亿元之贪污分子,一般均应按其情节轻重给以不同的刑事处分,追缴贪污款物,但自动坦白、真诚悔过,退出赃物,在反贪污斗争中检举立功者,亦可免予刑事处分,改给以适当的行政处分。”而计算贪污违法时间,则“一般应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即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算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解放的地方,应自解放之日算起。惟起义部队一律自该部队建立革命政治工作制度之日算起。”
紧接着,毛泽东亦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其中具体规定了贪污和惩处的标准。对贪污罪的定性为:“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赃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惩处标准则以1亿元,5000万元和1000万元为界线,贪污数额1亿元以上者,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判处死刑;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者,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者,判处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年至4年劳役,或1年至2年的管制。不满1000万元者,可根据情况判处1年徒刑、劳役或管制,亦可免予刑事处分,给予开除、撤职、降职、降级、记过或警告等行政处分。凡有危害国家、社会或人民生命安全、或出卖坐探国家经济情报、敲诈勒索、组织集体贪污、拒不坦白或掩饰罪行之情况,得从重处刑;凡主动或彻底坦白、检举他人或年岁较轻者,可从轻处罚。
尽管《条例》的规定形式上仍旧相当严厉,实际上,只要注意到毛泽东在指导起草上述规定和条例过程中,再三强调“要宽一点”,不要太严,就不难看出,毛这时其实已经从最初扬言非枪毙几万贪污分子不能解决问题的激愤中平静了下来。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毛泽东不仅开始同意对打“虎”运动可能出现的“假老虎和不够标准的老虎”做甄别工作,而且对随后的追赃工作和定案工作,也再三做出指示,强调:“必须将一切真正的贪污犯、贪污嫌疑分子和弄错了的人,按照中央历次指示和政府法令,认真地如实地加以判处和审查清楚,不得放纵一个坏人,不得冤枉一个好人。”“是者定之,错者改之,应降者降之,应升者升之,嫌疑难者暂不处理”。“对赃款凡有追出者必须一律坚决追出,惟不得累及无辜家属,不得派人到农村追赃款……不得硬追本来追不出的部分。”
除了对“三反”的种种作法做出政策性的修正和约束以外,毛泽东还在很大程度上修正了其此前对资产阶级的激烈态度。比如,他不仅开始公开批评因“三反”而一浪高过一浪的广泛批判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思想的作法,而且明确提出,无论是贪污分子,还是资产阶级分子,最严重最恶劣的只是极少数,因而号召一切“洗了手的工作人员和工商业者也和我们团结起来”,共同巩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和人民民主专政。他甚至表示:“就资产阶级的大多数人来说,一个人的思想中有坏的方面,也有好的方面,我们应该帮助他们去掉坏的方面,发展好的方面。”而对那些有远见的资本家,我们并不要求他们马上改变自己的成份和事业,同时也欢迎他们将来做一个社会主义者。当然,这一切并不意味着毛泽东改变了其内心对资产阶级高度戒备的心理。其在“三反”运动结束前明确主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普遍交待同资产阶级关系问题,就是一个证明。
全国性的“三反”运动及其打“虎”战役,至1952年3-4月间先后结束,定案和追赃工作持续时间较长,但至6-7月间多数地方和单位也渐告一段落。据6月初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就华北、华东、东北、西南和西北五个行政区(军队和中央机关除外)“三反”运动结果的统计报告,即参加运动312.2437万人,其中有贪污行为和可以定为贪污分子者122.6984万人,占参加运动人数39%强,其中党员20.2683人,占贪污分子总数16.5%。加上中央机关等还有70余万人参加运动,被认定有贪污行为和可以定为贪污分子者亦在30%以上,可知被认定有贪污行为和可以定为贪污分子的人数应在150万人左右。经过部分甄别,至10月初,这一数字就已经大为缩水。安子文在10月18日报告称:“全国县以上党政机关(军队除外)参加‘三反’运动总人数三百八十三万六千多人,共查出贪污分子和犯贪污错误的一百二十万三千多人,占参加‘三反’运动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一点四。其中共产党员十九万六千多人,占贪污总人数的百分之十六点三。贪污一千万元以上的十万五千九百一十六人,占贪污总人数百分之八点八。”这里,贪污分子和犯贪污错误者少了将近30万人。另外,上述人中,总计判刑38402人,其中处以死刑者42人,死刑缓期执行者9人,无期徒刑者67人,有期徒刑9942人,劳动改造11165人,机关管制17175人。
但是,无论最后定案人数如何缩水和在打“虎”战役中发生了怎样严重的扩大化的情况,中共进城以后党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遍发生贪污腐化的现象依旧是极其严重,甚至是触目惊心的。类似刘青山、张子善那样的中共高级干部,利用职位和权力,化公为私、损公肥私、假公济私和铺张浪费的情况,人数已经越来越多,一般罚刑都难以起到威慑的作用。特别是县以下的基层干部,相当多数因为权力不受监督和限制,可以为所欲为,以至于违法乱纪的现象十分普遍,导致一些地方民众认为“看不出他们和国民党作风有什么区别?”咒骂他们“比国民党还厉害”。罗瑞卿所谓“国民党所有的(问题),我们今天也应有尽有”,毛泽东所谓“十年内不进行三反,共产党就会变成国民党”,并非危言耸听。1952年的“三反”运动刚一结束,中共中央就在1953年不得不紧接着发动了以反对干部违法乱纪为主要内容的所谓“新三反”运动,同样也是逼不得已之举。
在这样一种情况下,1952年“三反”运动的发动,毫无疑问有其遏止共产党逐渐国民党化的发展趋势的意义所在。“三反”运动之后,各级党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中的贪污腐败问题明显地较前减少了。然而,这并不等于权力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腐败的问题会因此而得以解决。“三反”运动过去不过一年左右的时间,中共中央就不能不提醒相关部门防止“三反”后再度普遍发生贪污事件和要求大力进行“反贪污教育”,以后更是几度再次大规模地进行反贪污斗争。这足以说明,“三反”运动并没有、也不可能根本解决问题。事实上,真正使此后政权内部的贪污腐败现象没有再像建国初期那样恶性发展的原因,并不是因为“三反”运动本身具有多久的持续效力,而是因为中国很快就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取消了市场经济,包括一切可以被联想到“奢侈”二字的生产和服务行业,确立起计划经济体制、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和闭关锁国的政策。正是这些制度和政策强制性地在权力和金钱之间设置了障碍,使党政工作人员大笔贪污公款和进行奢侈性消费的难度大大增加。然而,一旦市场经济重新启动,国门大开,而权力结构和权力制度却毫无改变时,权力寻租、权钱勾结乃至于权力腐败的现象就会卷土重来,并且会随着开放程度以及整个经济规模的日渐扩大愈演愈烈至一发而不可收拾。“绝对权力”还是会“绝对腐败”。
归根到底,毛泽东发动“三反”运动的动机无可指摘,其效果却利弊可见。权力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腐化的问题,只有在成熟的法制体制内,使权力受到必要的制约,并且只有在公民对行使权力的人员以及行使权力的过程能够保持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被减少和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