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然而,党在取得全国的执政地位以后,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决策机制逐渐受到扭曲。对党内有争议的重大问题,不经中央书记处、中央政治局、中央委员会的讨论,由主要领导人个人决定的情况屡屡发生。
这是因为,在延安整风期间,中央政治局于1943年3月20日通过的《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决定》,在明确“政治局推定毛泽东同志为主席”;“书记处重新决定由毛泽东、刘少奇、任弼时三同志组成之,泽东同志为主席”的同时,规定:“会议中所讨论的问题,主席有最后决定之权”。这样,就赋予了毛泽东超越中央集体之上的权力。尽管在全国解放之前的战争年代,未发生有个人决定重大问题的典型事例,但在建国之后不久,情况就大大不同了。如:
1951年围绕山西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问题的争论。当事人薄一波回顾说:
“……,毛主席找少奇同志、刘澜涛同志和我谈话,明确表示他不能支持我们,而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同时,他指示陈伯达召开互助合作会议。”
如果说,只是个人表态,毛泽东完全有自己的权利。但未经中央书记处和中央政治局的讨论,就指示陈伯达召开互助合作会议并起草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显然就是在行使主席的最后决定权了。
其二,1951年12月,在工会工作方针问题上开展对李立三的批判,也属同样的情况。从1950年7月,邓子恢在中南总工会筹委扩大会议上报告,谈了工会工作的基本立场和基本任务之后,党内高层明显出现不同意见。1950年12月22日,毛泽东在西北局关于职工运动的报告上批示:四中全会一定要讨论工会工作并且以管好工厂工会工作为中心来研究,因此要组织一个委员会,起草一个决议案;过去工会工作是有成绩的,成绩很大,问题甚多;……全党都要注意这个问题,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委要专门讨论工会工作,不是小规模地讨论,要大规模地讨论。
后来,七届四中全会因故推迟召开。1951年10月2日,全国总工会主席、党组书记李立三写了《关于在工会工作中发生争论的问题的意见向毛主席的报告》。不久,毛泽东在中央一个文件上批示:工会工作中有严重错误。李立三随即在全总党组举行的第一次扩大会议上受到批判,并撤销职务。工会工作的方针问题,就这样一錘定音了。
其三,1955年关于农业合作化速度问题的争论。并非先由中央集体讨论,而是毛泽东先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逐级开展批判“小脚女人”的右倾机会主义,再召开七届六中全会作结论。
以上种种,就开了个人决定重大问题的先例。对1958年后的情况,邓小平曾明确说道:
“从一九五八年批评反冒进,一九五九年'反右倾’以来,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逐渐不正常,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一类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
问题的严重性更在于,凡属毛泽东所不赞同的意见,一律被上纲、上线。“打击同他意见不同的人”。以至在1958年“大跃进”中,薛暮桥和宋劭文希望陈云找毛泽东谈谈他对“大跃进”中的一些问题的想法时,陈云无可奈何地表示:“不吃一点苦头,这些话是听不进去的。”
正是鉴于党内高层这种极不正常的状况,彭德怀在庐山才下决心上书毛泽东。据周小舟当时说,彭德怀觉得:“中央常委之间,少奇同志当了国家主席之后更不便说话,恩来、陈云同志犯了错误不能说话,朱德同志意见较少,林彪同志身体不好,了解情况不多,不甚说话,小平同志亦不便多说”,由他来写这封信最合适。彭德怀后来在自述中写道:“我当时对那些'左’的现象是非常忧虑的。我认为当时那些问题如果得不到纠正,计划工作迎头赶不上去,势必要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我想,这些问题如果由我在会议上提出来,会引起某些人的思想混乱,如果是由主席再重新提一提两条腿走路的方针,这些问题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得到纠正。”历史实践证明,彭德怀这种种考虑完全是从大局出发,从党的利益出发的。不幸在庐山上被打成了“反党集团”的头子。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搞得天下大乱,出于对党和国家大局利益的考虑,1967年2月,叶剑英、谭震林、陈毅、李富春、李先念、徐向前、聂荣臻等老帅和副总理在京西宾馆、怀仁堂先后对江青、陈伯达、张春桥等人进行批评和争论,可以称得上“都是彭德怀”。对党内高层如此重大的分歧,未经中央集体讨论,毛泽东一人定调,就把这邦老帅和副总理打成了“二月逆流”,使党内高层再也无法进言,党规党法荡然无存。
鉴于历史的沉痛教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郑重指出:“根据党的历史的经验教训,全会决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党规党法,严肃党纪。”强调“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全体党员和党的干部,人人遵守党的纪律,是恢复党和国家正常政治生活的起码要求。”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作了更具体的规定:
“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要按照这一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免……,应该根据情况分别提交党的委员会、常委会或书记处、党组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
“在党委会内,决定问题要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和委员不是上下级关系,书记是党的委员会中平等的一员。书记或第一书记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不允许搞'一言堂’、家长制。”
“各级党组织必须切实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是严重违犯党纪的。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问题的讨论,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对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党员对党的方针、政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提出,也可以向各级党组织直至中央作口头或书面的报告。党组织应当欢迎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并且鼓励党员为了推进社会主义事业提出创造性的见解和主张。”
这些经过长达20年“左倾”,付出了沉重代价取得的教训,在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取得较为顺利发展的今天,又逐渐为不少人淡忘了。有的单位的领导人竟然提出不许有“杂音”;有的把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的党员视为“不安定因素”;有的更明文剥夺党员的权利,不许三人以上联名向党组织反映意见。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在中央强调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今天,重温那段痛苦岁月留给我们的深刻教训,是绝非多余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