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
分权不是没有风险的,一旦获得权力却没有受到相应制衡,权力就会异化和变形,导致制度出现过多的软性、刚性、错配环节,背离分权的初衷。因此,推动分权的同时要建立制衡机制。
1.分权的主要风险点
第一,来自地方政府。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在分权过程中,当地方政府获得的权力使其能够把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联系起来时,自然就会通过发展地方经济来实现地方财政利益最大化。为此,地方政府往往作为本地企业的总代表,带领辖区内企业一起参与市场竞争。地方政府竞争性推动本地经济发展的行为,很多是完全雷同的,如产业结构雷同,招商策略雷同、城市建设模式雷同。从打破原有体制造成的封闭、垄断格局,促进竞争的角度来看,一些地方政府的趋同行为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在人口规模巨大、类同生产者数量众多的条件下,供给趋同规模存在较大的过度扩张危险。[3]二是当各地朝向某些指标如GDP方向趋同,一些地方政府在社会管理方面就会出现空白点,甚至是管理能力的空白点。三是在分权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变通行为可能“合法化”。在法制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地方政府一方面加大了依法行政的力度,一方面也更善于把自己的利益以合法化的形式体现出来。对于中央政府的决策,地方政府往往在形式上绝对服从,在程序上完全做到合法合规,但是在目标上可能与中央政府相背离。
二是来自部分特殊利益群体。奥尔森指出,利益集团可以通过寻租影响经济政策的制定,改变收入再分配的方案,从而增加利益集团自己的收入。这些政策包括税收、补贴政策,禁止企业进入、禁止资金和人才的流动,竖立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保护主义政策等。当分利联盟的寻租活动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国家的决策效率会下降,制定经济政策的时间会延长,从而影响整体社会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以及资源重组的能力,使经济发展停滞不前。当多个分利联盟串通共谋、取得制定经济政策的支配性地位时,国家的政策便成为这些利益集团坐地分赃的工具,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就深受其害。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和约束机制,部分垄断行业、部分经营者阶层就会随着“分权”过程的崛起而异化,社会利益结构也随之变化。分权既是明晰产权、划清利益主体边界、规范利益主体关系的过程,也是权力资本化、权力部门化、权力绝对化并产生分利联盟的过程。两个过程是交织的,后者抑制了前者,就会形成坏的市场经济,也就是分赃的、无序的市场经济;前者抑制了后者,就会形成好的市场经济,也就是法治的、规范的市场经济。
2.建立制衡机制的主要策略
第一,保持强有力的政治约束。要始终维护中央的政治权威。如果失去了这一约束,分权将只能以休克方式或者大爆炸方式进行,这时的分权效果是不可控的。保持这一约束的“硬度”,需要政治本身具有一定弹性:只有能够敏锐感知、适应、引导经济社会发展,政治约束与分权带来的绩效才会是相容的和正相关的。如果政治约束的“硬度”不够,将难以对分权产生制衡作用;相反,如果“硬度”过高,也可能因为僵化而变得脆弱,失去对分权的制衡作用。
第二,实行渐进改革。激进与渐进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因为“不论转型国家采取的策略如何不同,转型都是一个长期过程,而所谓的激进式改革最终也演变成了旷日持久的改革,而所谓的渐进式改革中也都包含着某些激进的局部和措施”(周冰、靳涛,2005)。但是,考虑到我国分权结构的复杂性,总体应该坚持渐进改革。分权过快,制衡机制难以有效跟进,反倒可能加剧失序和资源错配等问题。只有有序推进,才能边分权边制衡,既得分权之利,又避分权之弊。
第三,分权化与法治化、市场化同步推进。如果分权是策略性、权宜性的,制衡也是策略性、权宜性的,那么分权的边界很难清晰,制衡的效果也很难稳定。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只有及时把分权设计与法治化结合起来,才能形成相对稳定的分权结构,制衡机制才能在法制框架内发挥作用。同时,市场机制被认为具有“超强纠错”的机制和平衡能力,分权化只有与市场化同步,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对各种失衡情况的矫正作用。
第四,分权化与扩大开放同步。在开放的格局中,由于面临外部制度的竞争,分权结构中的每一级、每一类主体都会经常感受到国际规则的压力,从而会不断矫正自身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理念和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某种外部制衡。
第五,分权化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同步。在中央层面,主要是要建立和强化具有战略性、中立性、独立性的部门,形成更专业、更稳定、更开放、更理性的干部队伍,努力保障其置身于直接的利益博弈格局之外,减少政治周期及人事更迭对其产生的影响,从而从机制上减少机会主义的形成动因。在地方层面,主要是完善干部考核体系,加强考核评价制度在履行基础性、长期性任务方面的导向作用。要努力在中央政策部门的理性精神与地方执行部门的执行能力之间找到平衡点,以中央的理性约束地方的过度激情,以地方的执行经验来矫正中央的有限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