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无偿提供自酿“蛇酒”导致好友中毒住院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025年1月,老韦与老磨、老玉等五名好友自带鱼生在宾阳县黎塘镇的一家餐馆聚餐,用餐期间老韦主动拿出了自己用中草药泡制的“蛇酒”供大家饮用。然而,在饮用该药酒约半小时后,老磨和老玉先后出现了头晕、头重、视物模糊、眼睑下垂以及恶心等明显中毒症状,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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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宾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药酒进行检测,确认该事件系食用自泡药酒导致的钩吻碱中毒。钩吻碱是一种毒性极强的物质,极小剂量即可致命。出院后,老磨和老玉认为老韦可能在泡制过程中误用了含有剧毒的“断肠草”类中草药,在与老韦多次协商损害赔偿未果后,两人遂将老韦起诉至宾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韦向他人提供自制药酒时,未告知他人其具体成分,亦未对药酒安全性进行检查或确认,对药酒成分缺乏基本了解。尽管老韦是出于好意且主观上并无伤害故意,但这不能免除其作为提供者的安全谨慎义务与法律责任,尤其是老韦自身在饮用该酒时已曾出现过嘴唇发麻的异常情况,更应在提供给他人时保持高度谨慎。与此同时,老磨和老玉作为饮用者,在明知药酒为自酿的情况下未询问清楚便继续饮用,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最终,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及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并配合医疗保障部门明确了第三人的责任承担,判决老韦对老磨、老玉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老磨15847.89元,赔偿老玉5098.63元。
采摘或购买中草药泡酒必须要在专业医师或药师的指导下进行,明确药材成分、功效及禁忌。即使是出于好意无偿提供,提供者仍负有法定的安全审查与风险告知义务,一旦造成他人损害仍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饮酒后如身体出现不适应立刻就医,切勿抱有大意或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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