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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至12月取得经营收入超3.4亿元未申报缴税,零申报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
某商贸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酒类专营店,2025年7月至12月取得经营收入超3.4亿元未申报缴税,零申报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税务机关拟对该单位处以应补缴的税款6887847.04元1倍的罚款。
以下是处罚书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常税三稽罚告〔2026〕14号
汉寿**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对你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2025年7月至12月你单位在拼多多平台开设**酒类专营店取得经营收入共计343542000元未申报缴税,导致少缴增值税3401405.9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5035.16元,企业所得税3401405.94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汉寿**商贸有限公司材料,内容为拼多多合作协议、拼多多技术服务费、拼多多补贴明细、支付货款凭证、代发的物流单和人员开支统计表、茅台酒专卖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单位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店铺取得收入情况;税务人智慧办税平台查询情况;银行流水及银行核查反馈,内容为黄**私账在拼多多提现流水、平安银行关于黄**交易情况核查的反馈及你单位公账查询情况,用于证明你单位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店铺取得收入情况;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申报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 <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的公告》(2023年第5号)及其附件《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反税款征收管理规定”部分第16项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不属于严重情节的,或者有其他较重违法情形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在拼多多平台开设店铺取得收入而进行纳税零申报的行为属于进行虚假申报,且你单位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拟对你单位处以应补缴的税款6887847.04元1倍的罚款6887847.04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常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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