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一早,杭州的龙女士驾车上班,开出不到两公里,在一个红绿灯路口,车辆突然抛锚。她将车拖至4S店检查,结果让她大吃一惊——油箱里被人灌了水。
前一天晚上6点左右,龙女士将红旗轿车停在路边停车位,因忙着照看孩子,忘了锁车。次日凌晨1时20分许,一名素不相识的男子拉开她的车门,在车内翻找一番未发现财物后,将一瓶矿泉水倒入油箱,随后离开。龙女士第二天上路后,一路感觉油门无力,在路口彻底熄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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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女士随即报警。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涉事男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拉车门方式进入龙女士车内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属情节轻微;此后他将矿泉水倒入轿车油箱,造成车辆部件损毁,经杭州市钱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价格为3402元,该行为构成故意损毁财物,属情节较重。郭某到案后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郭某行政拘留十一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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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女士向记者介绍,她与郭某素不相识,不清楚对方为何对自己的车下手。警方抓获郭某后告诉她,郭某在附近工厂上班,住处离她不远。
油箱进水后,4S店建议将油箱到发动机之间油路所经部件全部更换,防止进水后生锈损坏。龙女士先后更换了高压油泵、喷油器、燃油管等部件,维修费用共计7600余元。8月20日,警方组织双方就赔偿进行调解。龙女士提出赔偿要求,包括修车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约8000元,郭某表示只能赔偿约3000元,调解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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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龙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通过车损险代位追偿,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再向郭某追偿。8月25日,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辆保险不予赔付告知书,拒赔理由为:车损险承保的是意外事故,第三方主观故意实施的毁坏财物行为(故意往油箱加水)不属于意外,不在保险责任范畴,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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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龙女士正在收集材料,准备对郭某提起民事诉讼。
来源:扬子晚报 羊城晚报 经点新闻
编辑:李昊奇
审核:郑伟、孙殿洋
监制:孙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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