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韩杰医疗事故罪案引发巨大舆论撕裂,背后埋藏一项延续二十四年的制度缺陷。2002年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直接废除旧办法里责任事故、技术事故的二元分类,将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医疗过失混为一谈,今日所有争议,皆由此埋下伏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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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所谓医疗责任事故,是漠视制度、严重不负责任的失职;医疗技术事故,是医生囿于经验、病情复杂、医学局限出现的技术判断偏差。前者具备刑事追责基础,后者只适合行业培训与民事追责,本应严格区分。
条例实施二十四年来,这套区分机制从行政执法链条里消失。医学会鉴定只评定事故等级与责任主次,不再回答:失误源于不守规矩,还是技术能力不足。当一份笼统的“主要责任”鉴定送入刑事程序,警察、检察官、法官被迫在没有前置专业甄别前提下,独自判断何为刑法意义上的“严重不负责任”,裁判标准飘忽不定。
直接后果就是医疗事故罪陷入两难。要么过度入刑,普通技术失误被升格追究刑事责任,整个医疗行业人人自危;要么门槛无限抬高,真正严重失职的责任事故难以定罪,受害家属正义落空。同案不同判,舆论两极对立,几乎成为必然。
出路只有回归法技分理。
既然卫生行政体系不再承担事故定性分工,就应当把法技分理的枢纽机制移入司法程序。借鉴香港死因裁判庭模式,由法院主导专门机制,独立区分:本次损害究竟属于失职类责任事故,还是能力局限类技术事故。技术问题交由医学专家评估,是否属于严重违法失职,由法庭作出法律评价。
不把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切开,医疗过失永远是一团理不清的乱麻。法技分理,不是偏袒医生,也不是无底线加重医疗机构罪责,而是让惩罚精准对准渎职,宽容医学探索的有限瑕疵。唯有如此,医疗纠纷的司法裁判,才能走出无休止的循环争议。
感谢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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