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被冻,生意没法周转,贷款也快还不上了……”“可万一解封了,我的货款找谁要去?”
一边是被告焦急万分,一边是原告忧心忡忡。近日,恩施市法院芭蕉法庭灵活运用“诉中保全+调解”机制,化解这起买卖合同纠纷,在“进”与“退”之间找到答案。
拖欠货款,诉中保全“速”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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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原告肖某与被告谭某、曾某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肖某多次催讨货款未果,遂向芭蕉法庭提起诉讼。立案后,肖某担心被告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依法向法庭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庭经审查,认为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及时作出保全裁定,依法冻结了谭某、曾某的银行账户。这一举措既为肖某的债权实现提供了及时保障,也悄然改变了案件的走向。
账户受限,被告主动“找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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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被冻结后,谭某、曾某很快感受到了“切肤之痛”——生意周转受阻、还贷面临逾期、商业信用也受到影响。原本消极应对的二人主动联系法庭,表达了希望尽快解冻账户、协商解决纠纷的意愿。
与此同时,肖某却陷入了新的担忧:被告要求解冻,可一旦解封,万一财产被转移,自己的货款岂不是要落空?一边是被告亟需盘活经营,一边是原告担忧债权落空,调解一时陷入两难。
趁热打铁,“部分解冻”破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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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双方的真实焦虑,法官没有“偏心”,而是提出了一项兼顾实际利益的灵活方案——被告凑齐足以覆盖全部7万元货款的钱,转至不常用银行账户,由法院冻结该账户。对其余常用账户予以解冻。
这一方案的巧妙之处在于:对被告而言,账户虽未完全解冻,但保留了案件标的额外的使用额度,生意周转和还贷得以维系;对原告而言,全部货款金额足额冻结,债权安全有了实实在在的保障。既不影响被告经营和信用,又切实维护了原告合法权益。
在此基础上,法庭趁热打铁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向被告释明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也从情理和经营实际出发,向原告说明被告确有诚意解决纠纷的现实表现,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共渡难关。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沟通与多轮协商,双方的对立情绪逐步消解,信任基础得以重建。
最终,双方就货款金额、还款时间达成一致,约定被告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后,法庭立即解冻全部账户。协议达成后,被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肖某顺利拿到货款,法庭随即依法解除全部保全措施。至此,这起买卖合同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以保促调”见实效
财产保全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法律强制措施,但绝非“一冻了之”的简单工具。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这意味着,保全措施应当精准、适度,既要发挥其保障生效裁判执行的功能,也要避免过度保全对被申请人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当影响。
本案中,法官在依法冻结账户保障债权安全后,敏锐捕捉到被告主动协商的意愿,进而通过“灵活解冻”,既为被告保留了经营自救的空间,又为原告维系了足额的债权担保。这一做法,精准诠释了民事诉讼法“保全应限于请求的范围”的立法精神,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平衡“债权实现”与“企业生存”的司法智慧。
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保全不是目的,化解纠纷、定分止争才是司法追求的终极目标。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多想一步、多做一步,让保全措施从“矛盾激化器”变为“调解助推器”,正是新时代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服务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下一步,恩施市法院芭蕉法庭将继续秉持“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寻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结合点,让公平正义更加可感可及。
来源丨芭蕉法庭
作者丨陈 旺
美编丨喻靖尧
初审丨张 森
复审丨黄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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