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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智库(CGGT)观察
近年来,欧盟本土劳动力短缺问题凸显,催生对人形机器人、智能技术设备的旺盛需求,成为中国具身智能企业重要的海外目标市场。国内具身智能企业纷纷加速布局欧盟市场,积极推进 CE 等合规认证,尝试通过本地渠道、RaaS服务模式拓展商业落地。
走出去智库(CGGT)观察到,中国具身智能在欧盟市场高速扩张的同时,合规风险正成为出海绕不开的门槛。欧盟构建了AI安全、数据保护等是全球最为严苛的监管框架,而具身智能产品天然涉及人工智能、数据治理和隐私保护等议题,面临的监管要求远高于一般科技产品,合规风险最易被企业低估。与此同时,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集中化管辖与禁令机制,也将专利风险升级为可导致欧盟市场全线中断的生存性挑战。
走出去智库长期深耕欧盟政策与新规研判,整合法律、风控、品牌传播等专业资源,提前预警贸易与合规风险,为出海企业提供从市场准入到本地化运营的全系列智力支持。针对具身智能这一新兴赛道,智库聚焦AI合规、数据跨境治理、专利防御等核心议题,助力中国企业在欧盟市场实现从“走出去”到“走进去”的战略升级。
具身智能企业在欧盟市场面临哪些风险?如何应对?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刊发金杜律师事务所楼仙英、杨恺盛、陆颖、何晓萌的文章,供关注欧盟市场的读者参阅。
要点
1、非欧盟境内成立的提供者在投放高风险AI系统前,必须指定一名欧盟境内的授权代表,这是许多中国企业容易忽视的强制性前置义务。
2、具身智能企业普遍采用“硬件+软件+持续交付”的商业模式——产品以硬件形态销售,但核心价值依托云端AI模型迭代、OTA软件升级、数据回传与分析等持续服务。一旦统一专利法院(UPC)发布临时禁令或永久禁令,其效力覆盖全部18个UPC成员国,企业面临的后果远超“停止销售”。
3、在产品架构设计阶段即对标高风险系统要求,系统性地建立风险管理、技术文档、人工监督和数据治理机制。开源模型不意味着合规责任免除,企业应正视开源豁免的有限性。
正文
引言
近三年来,中国具身智能及智能机器人企业对欧盟市场的拓展已形成可观规模,这一战略性实施以欧洲结构性劳动力短缺为契机。据欧洲统计局2026年一季度数据,欧元区职位空缺率达2.3%,时薪劳动力成本同比上涨3.2%,为自动化与智能机器人的市场需求奠定了坚实基础。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26年前五个月,中国机器人出口总值达199.9亿元人民币,欧盟已成为中国具身智能企业最为核心的出口目的地之一。
在此背景下,部分已在各自专长赛道上成功实现IPO的中国头部具身智能企业,已率先在欧盟市场完成了从产品准入到商业部署的关键跨越。它们通过设立欧洲子公司、与本地渠道商深度绑定、部署RaaS(机器人即服务)订阅模式等方式,逐步将欧盟从单一出口市场升级为战略价值市场。然而,伴随着市场份额的扩大和商业模式的深化,企业所面临的法律与合规挑战也随之升级。欧盟《人工智能法案》、《新机械法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等构成了全球最为严苛的监管框架,中国企业需在完成产品商业化前,提前应对这些法律约束。同时,以统一专利法院(UPC)为代表的司法机制演变,也为中国企业的欧洲运营带来了新的知识产权风险。这些合规痛点的实质,在于欧洲严格的法治框架与中国企业初期重商业扩张、轻合规投入的运营惯性之间的结构性不适配。
本文旨在系统分析中国具身智能企业在欧盟市场所遭遇的主要合规痛点,揭示其深层根因,并基于实务案例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以期为中国企业的“技术贸易”合规之路提供一份务实的行动指南。
01、欧盟AI法案下的合规门槛及开源豁免有限性
1. AI法案合规门槛
《人工智能法案》(Regulation (EU) 2024/1689,以下简称“AI法案”)构建了全球首个针对AI系统的全面监管框架。对于中国具身智能企业而言,其产品与服务在欧盟市场上的投放将不可避免地受其影响。关于具身智能系统是否落入AI法案的适用范围,需结合欧盟委员会《关于人工智能系统定义的指导意见》(Commission Guidelines on the definition of a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ystem established by Regulation (EU) 2024/1689[1],下称“指导意见”)进行个案判断。根据AI法案第3条第1款,“AI系统”是指以不同程度自主性运行、基于输入数据进行推断从而生成预测、内容、建议或决策等输出,并可影响物理或虚拟环境的机器系统。针对这一定义,《指导意见》中进一步明确其包含七个核心要素:基于机器的系统;设计为以不同程度的自主性运行;部署后可能表现出适应性;针对明确或隐含的目标;根据输入进行推断以决定如何生成输出;该输出表现为预测、内容、建议或决策;能够影响物理或虚拟环境。
值得一提的是,该指导意见采用了基于生命周期的视角,区分系统构建阶段与使用阶段,并明确指出上述七个要素无需在两个阶段中持续同时具备——例如系统在部署后表现出适应性(adaptiveness)并非必要条件,而推断能力才是贯穿定义的核心判断标准。
据此,具身机器人所搭载的软件若不具备推断能力,仅依赖预设规则或确定性逻辑运行,则通常不构成AI法案意义上的“AI系统”;反之,若其决策模块通过算法对输入进行推断并影响人类安全或基本权利,则可能被认定为“AI系统”。换言之,合规判断的关键并非机器人是否具有实体形态,而在于其内嵌软件系统的功能属性与相应的风险等级。
(1)合规义务的定位
中国企业在明确合规义务时,首先需要明确自身在AI法案价值链中扮演的角色。根据法案第3条,“提供者”指开发或委托开发AI系统并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将其投放欧盟市场或投入使用的主体;“部署者”指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使用AI系统的主体;“授权代表”指位于欧盟境内、经非欧盟提供者书面授权代为履行合规义务的主体。此外,法案还界定了“进口商”(位于欧盟境内、将带有第三国主体名称或商标的AI系统投放欧盟市场者)与“分销商”(供应链中除提供者、进口商外负责在欧盟市场提供该系统者)两类角色。
其中,提供者承担最全面的合规义务,具体包括风险管理体系、技术文档、合格评定、CE标识、上市后监测等,部署者的义务相对有限,主要包括人工监督、使用记录留存等,进口商、分销商则承担独立的核验性义务。角色误判可能导致合规缺位,甚至构成产品尚未合法上市即已违规的风险。
对中国具身智能企业而言,若以自身名义或商标将搭载AI系统的机器人产品直接投放欧盟市场,则应视为“提供者”,需承担法案规定的全部合规义务。尤为关键的是,根据法案第22条,非欧盟境内成立的提供者在投放高风险AI系统前,必须指定一名欧盟境内的授权代表,这是许多中国企业容易忽视的强制性前置义务。若产品系以代工/贴牌方式、最终以欧盟品牌方名义销售,该品牌方而非中国代工企业将被认定为提供者。若通过欧盟境内商业伙伴或分销商转售,该商业伙伴可能被认定为“进口商”或“分销商”,中国企业作为上游提供者的义务并不因此免除,仍需为下游主体提供必要的合规文件与技术支持。
(2)AI法案的合规门槛
理解AI法案合规门槛的关键在于把握其风险分级机制。法案根据系统对人类安全与基本权利的潜在影响,将AI系统划分为四个风险等级。不可接受风险系统原则上被禁止使用,包括利用潜意识手段或故意弱点的系统;高风险系统须满足包括风险评估、技术文档、数据治理、人工监督等在内的严格要求;有限风险系统主要承担透明度与信息披露义务;最低风险系统无具体法定义务。
具身智能系统在合规审视中容易被定性为高风险。其原因在于,机器人决策可直接影响人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完整性。例如,协作机器人的碰撞检测算法、人形机器人的路径规划与避障系统等,其决策失误均可导致人身伤害,因此在风险评估时通常被列入高风险范畴。再者,用于招聘、员工监督与绩效评估的AI系统,以及对消费者进行分析与分类的系统,因涉及基本权利的限制与歧视风险,亦可能被定性为高风险。
高风险系统的提供者需履行一系列合规义务,核心内容包括:制定与保持风险管理体系;维护充分的技术文档;实施适当的人工监督机制;建立数据治理与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当系统置于欧盟市场时,提交符合性评估并出具《EU符合性声明》。这些义务通常体现为文件形式,可能包括风险管理档案、技术文件、人工监督计划、数据治理方案等。该等文件需要在产品投放前完成制定,之后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持续维护与更新。实践中,义务交付物的整理是最耗时且最易被企业低估的环节。
生效时间方面,AI法案采用分批生效机制。不可接受风险系统的禁令已从2025年2月2日起适用;通用人工智能模型(General Purpose AI Models,以下简称“GPAI”)的义务自2025年8月2日起适用;高风险系统的完整合规要求原定自2026年8月2日起生效,但根据2026年生效的《数字综合法案·人工智能篇》(Regulation (EU) 2026/1744),该期限已被推迟,附件三场景下的独立型高风险系统合规适用时间调整为2027年12月2日,作为产品安全部件嵌入的高风险系统(如涵盖机械、医疗器械等场景,与具身智能机器人关联密切)则调整为2028年8月2日。对中国企业而言,这意味着通用AI模型的合规要求已经生效并具有即时约束力,而高风险具身智能系统的合规窗口虽因修订获得一定缓冲,但仍需提前规划,避免临期仓促应对导致合规文件缺陷、风险评估不充分等问题。
(3)痛点解析
合规门槛难以逾越的根本原因在于风险分级的不确定性与交付物的复杂性。
首先,具身智能系统的风险分级判断存在灰色地带。AI法案虽然规定了高风险系统的具体清单,但对新兴领域的适用存在解释空间。例如,用于仓库物流的协作机器人是否必然属于高风险,取决于其在何种环境、何种速度与承载能力下运作。同样的硬件,置于工厂环境与置于开放式商业环境下,风险评估结论可能完全不同。实践中,企业往往需在提交符合性声明后,与公告机构进行多轮沟通,方可最终确定其产品的风险等级。
其次,义务交付物的准备工作也相对复杂。一份完整的《EU符合性声明》需要配套大量技术文档支撑,这些材料需要系统性地贯穿于产品从开发、测试到部署的各个阶段。部分义务,如对已部署系统的持续人工监督记录,本身就需要在产品上市后持续积累,无法在上市前一次性完成。这对习惯于“上市后再迭代完善”的互联网企业文化冲击较大。
同时,采购上游AI的合规责任转嫁成为现实困难。一些中国硬件企业采用开放式架构,在自有嵌入式系统上集成第三方提供的预训练AI模型或开源模型。当这些上游供应商未能提供充分的技术文档、模型卡片或无法证明其合规性时,整个系统的合规链条便被打断。AI法案明确规定,下游的系统集成方对最终系统的高风险属性仍需承担责任,不可因为某个组件来自第三方就推卸合规义务。
此外,各国公告机构的评估周期通常为3至6个月,某些复杂机型甚至更长。如果企业在法案正式适用前尚未启动提交流程,将面临合规文件无法及时出具、产品无法投放的困境。而这一时间约束在实际项目中往往被严重低估,导致最后关头的仓促应付。
2. 开源豁免的有限性
(1)开源豁免误区与豁免对象
AI法案发布后,业界流传着一种误区,认为以开源方式发布AI系统,即可自动豁免相关合规义务。这一理解在中国企业中颇为常见,但也严重误读了AI法案对开源的实际处理方式。
AI法案中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开源AI模型”定义条款,相关规定分散于三处且适用对象与范围均不相同。核心要点在于,以自由与开源许可证发布的AI系统原则上不适用本条例;但存在三项明确的除外情形:若该系统(a)被作为高风险AI系统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或(b)落入第5条列举的禁止性AI实践,或(c)落入第50条规定的特定透明度义务,则该豁免不适用。换言之,开源本身并不改变系统的风险属性;一旦触及任一红线,无论是否开源,都需完整合规。此外,豁免针对的仅是“提供者”身份下的部分程序性义务,若开源系统被部署者用于受限用途,部署者仍需履行完整义务。
GPAI模型的开源豁免相对宽松,但边界仍需厘清。若其参数、权重、架构信息与使用信息均公开,且符合自由开源许可证标准,则可豁免部分技术文档与信息说明义务。但版权合规义务、训练内容摘要公开义务,以及被认定具有“系统风险”的最先进模型(通常以10²⁵次浮点运算为阈值)的相关义务,均不在豁免之列。
此外,序言第102段对“真正的自由与开源许可证”作了界定:模型的参数、架构与使用信息必须公开,且须允许他人自由运行、复制、分发、研究、修改与改进。实践中,若某“开源”发布设置高门槛、要求签署商业协议或采取技术性限制措施,则很可能不满足上述标准,需承担完整的提供者义务。
(2)开源合规成本为零?
即便开源豁免在法律上成立,也不意味着企业合规成本为零。根据第25条“责任沿AI价值链的分配”的规定,若下游企业将开源模型整合进自己的高风险系统,该下游企业即被视为该系统的“提供者”,需承担包括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准备技术文档等在内的完整义务。换言之,开源豁免只作用于原始提供者的部分义务,一旦模型被下游整合进高风险场景,责任主体发生转移,合规义务不会因“模型本身开源”而消失。这一整合与评估过程本身即产生大量合规成本。
此外,第5条明确列举的禁止性AI实践(如不当的大规模生物识别系统部署)不存在任何豁免空间,无论是否开源,均构成违法。
(3)痛点解析
开源豁免之所以成为合规痛点,根源在于企业对豁免范围的理解与法案实际边界之间存在落差。不少企业在制定策略时,仅凭开源标签就假定获得了合规捷径,却忽视了除外情形与“真正开源”的实质要求,直到产品进入审查阶段,才发现自身仍需满足高风险要求的完整合规义务,而此时调整方案或补齐文档的成本已极为高昂。
更进一步,开源豁免的复杂性并不止于AI法案。一个系统即便在此框架下被认定为符合豁免条件,也不意味着其在GDPR或版权法下同样豁免。对中国企业而言,还需考虑境内数据出境管理要求或技术出口管制与开源承诺之间的潜在冲突,若无法完全兑现开源许可证所要求的开放程度,可能在欧盟审查中丧失豁免资格。这类跨境政策层面的冲突容易被企业在合规规划阶段忽略,却恰恰是审查机构可能重点关注的环节。
02、UPC专利诉讼风险及NPE威胁
1. UPC专利诉讼风险
(1)统一专利法院(UPC)让专利狙击变得更有杀伤力
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UPC)是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设立的跨国专利司法机构,于2023年6月1日正式启动运行。法院体系由一审法院(设巴黎、慕尼黑、米兰三个中央分院,以及分布于各成员国的13个地方分院和北欧—波罗的海区域分院)和设于卢森堡的上诉法院组成。
UPC的制度设计使其成为专利狙击的理想工具,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维度:
第一,管辖集中化。UPC对欧洲专利的侵权与有效性争议享有集中管辖权,其一份裁决的效力直接覆盖全部18个缔约成员国[2],这一制度设计彻底改变了过去专利权人须在各成员国分别起诉、分别执行的碎片化格局。而对于被告而言,则意味着一旦败诉或临时禁令获批,将面临跨国范围的供货冻结与市场中断,无处可逃。
第二,程序高速化。 UPC的诉讼节奏远快于传统欧洲法院。数据显示,从诉讼启动至口头审理平均仅需12至14个月[3]而单方证据保全(ex parte inspection order)甚至可在数日内下达[4]。这种“闪电战”式的程序节奏,对需要长期技术准备和证据收集的被告极为不利。
第三,司法态度更积极。UPC在2025年通过多起裁决确立了更具穿透力的管辖规则。其中,在某英国家电制造商诉某中国家电制造商的UPC专利侵权案中,法院进一步确立了针对非欧盟制造商的长臂管辖路径——基于欧盟通用产品安全及市场监督法规,非欧盟实体在UPC成员国的授权代表可被视为确立管辖权的锚点。这意味着中国具身智能企业在欧盟指定的合规代表,可能成为UPC行使管辖权的“锚定被告”,从而将禁令效力延伸至非UPC成员国。
(2)UPC专利诉讼给中国具身智能企业带来的核心痛点
1)禁令风险与“硬件+软件+持续交付”商业模式高度不匹配
具身智能企业普遍采用“硬件+软件+持续交付”的商业模式——产品以硬件形态销售,但核心价值依托云端AI模型迭代、OTA软件升级、数据回传与分析等持续服务。一旦UPC发布临时禁令或永久禁令,其效力覆盖全部18个UPC成员国,企业面临的后果远超“停止销售”:
·供货与部署冻结:已签约但尚未交付的订单无法执行,新客户拓展被迫中断;
·售后维护受限:已售设备的维修、配件供应可能被禁令涵盖,导致售后义务无法履行;
·云端服务中断:若禁令覆盖软件功能或云端服务,已部署设备的核心功能可能被迫下线;
·订阅收入归零:推行RaaS(机器人即服务)模式的企业,月度服务费收入将随禁令同步中断。
以某国内全尺寸人形机器人企业为例,其在欧洲推行按月付费的RaaS模式,硬件销售本身并非主要盈利来源,真正的商业价值在于持续的服务收入。一旦遭遇禁令,不仅是硬件出货被冻结,已签约客户的月度服务费也将被迫中断,商业损失从一次性硬件利润扩大为持续性收入流失。又如,某国内四足机器人企业累计出货超3.3万台,全球市场份额约60%,欧洲是其主要海外市场之一。若核心运动控制算法专利被认定侵权,意味着在欧洲已售出的数万台设备可能无法继续获得软件更新与云端服务,存量与增量市场将同时受创。
2)中国企业做大后几乎必然遭遇专利狙击
从UPC的统计数据来看,中国企业在欧洲专利诉讼中的参与度正在急剧上升。2025年,中国注册企业作为原告的侵权案件达20件,作为被告的案件多达79件[5]。在原告国别排名中,中国以20件位列全球第三,仅次于德国(54件)和美国(52件);在被告国别中,中国企业同样位居全球第四位[6]。
更值得警惕的是,中国企业的涉诉领域已广泛覆盖光伏、通信与消费电子、汽车以及医疗等关键行业——这些正是中国具身智能企业正在积极布局的领域[7]。随着具身智能产品在欧盟的商业价值、用户覆盖与供应链连带风险不断提高,这些企业成为下一个狙击目标只是时间问题。
2. NPE威胁突出
(1)NPE在UPC语境下的威胁本质
NPE(Non-Practicing Entity,非实施主体)指持有专利但自身不从事产品制造的实体,其核心商业模式为专利组合的货币化运作。在UPC框架下,NPE的潜在威胁被显著放大——原因在于UPC作出的禁令可在成员国统一生效,这使得被诉企业面临欧盟市场全线受阻的极高风险。因此,NPE在UPC诉讼中往往不以终局胜诉为首要目标,而是更倾向于利用早期临时禁令等程序手段制造市场压力,系统性地将禁令救济能力转化为有利的和解谈判筹码,而非单纯依赖后期的损害赔偿裁决。
(2)欧洲本土产业薄弱与UPC制度叠加下的NPE威胁
欧洲本土具身智能产业相对薄弱,缺乏类似中国头部企业规模的领军企业。这一结构性短板直接导致:其一,欧洲市场上可用于技术防御的专利组合匮乏,中国企业难以通过交叉许可或专利收购构建有效防御体系;其二,在先技术积累在欧洲本土有限,使得先用权抗辩、专利无效宣告等应对手段难以施展,NPE更容易通过收购分散的专利后集中起诉中国企业;其三,由于缺乏本土巨头作为抗衡力量,NPE清楚中国企业难以借助“本土对手”进行反诉或无效反制,因此在谈判中天然占据优势。
在此基础上,UPC的制度设计进一步放大了NPE的杠杆效应,具体表现为三项结构性优势:
·低门槛的禁令获取——UPC对临时禁令申请的审查效率较高,2025年全年新增临时禁令申请36起,累计总量达80起[8]。在某瑞士医疗器械制造商与某中国医疗器械制造商之间的UPC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法院曾认定相关产品获得欧盟认证及展会宣传行为即可构成“即将发生侵权”的事实基础,这意味着NPE只需证明“表面成立”即可获得临时禁令;
·高昂的担保要求被取消——UPC消除了德国法院此前要求胜诉原告在强制执行一审禁令时提供巨额担保的障碍(在德国,此类担保曾高达34亿欧元)[9],为NPE扫除了重大财务门槛;
·程序节奏不对称——被诉企业需在数日至数周内调动跨国法律资源紧急抗辩,而NPE只需将资源集中于早期救济申请与谈判节奏控制。并且,禁令的时间窗口与商业节奏严重错配:UPC单方保全数日内即可下达,而被诉企业的无效宣告或不侵权抗辩往往需12至14个月才能进入口头审理,这一时间差足以摧毁一个产品生命周期仅18至24个月的消费级机器人市场窗口。
上述制度性失衡已在真实案例中得到印证。2026年,一家NPE实体在UPC对中国某新能源企业提起两起专利侵权诉讼。值得注意的是,该企业此前曾遭遇另一NPE实体提起的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并最终通过取得相关专利许可达成和解;而本次诉讼涉及的是非标准必要专利,和解谈判的难度通常更大。这一案例清晰展示了NPE在UPC的典型操作模式:选择高价值、高市场占有率的中国企业作为目标,通过诉讼施压迫使和解或获取许可,而欧洲本土产业的薄弱与UPC的制度优势恰好为这一模式提供了有利条件。
(3)NPE威胁给中国具身智能企业带来的核心痛点
1)中国企业更容易在做大后成为NPE靶点
企业规模上来后,产品在欧盟的商业价值、用户覆盖与供应链连带风险同步提高。NPE选择靶点时,会更倾向于能换到更大和解成本、更强市场让步的对象——恰好就是那些已经完成了市场验证、正在规模化放量的中国具身智能头部企业。过去三年,中国具身智能企业在完成市场验证后规模化放量[10],商业上的成功与法律上的脆弱性在此形成了结构性矛盾。
2)程序与成本结构带来的NPE不对称优势
随着程序推进、禁令风险落地,被诉企业的商业损失会快速上升。NPE更可能把资源集中在早期争取救济与谈判节奏上,而不是长期投入到终局审理。UPC上诉法院院长Klaus Grabinski在年报中指出,案件数量的增长反映出市场对UPC的信任度不断提升[11]——对于NPE而言,这意味着UPC正成为越来越可靠的“提款机”。
3)欧洲本土防御资源匮乏加剧了筹码失衡
当缺乏本土领军企业时,市场上用于技术防御、先用或无效抗辩经验、专利组合治理的资源更稀缺。而NPE通常通过收购专利组合加选择诉讼靶点的方式更高效地进入市场,因此在谈判筹码上更占优。
03、小结与建议
综上所述,中国具身智能企业开拓欧盟市场,正面临从“产品出海”向“技术贸易”转型过程中的合规升级。欧盟以AI法案、UPC为核心构建的监管与司法体系,不仅对产品安全性与透明度提出严苛要求,更通过集中化的司法程序和禁令机制,将专利风险升级为可导致市场全线中断的生存性挑战。
我们建议出海企业从以下维度构建系统性应对策略:
一、建立AI 法案全生命周期合规体系。在产品架构设计阶段即对标高风险系统要求,系统性地建立风险管理、技术文档、人工监督和数据治理机制。开源模型不意味着合规责任免除,企业应正视开源豁免的有限性。
二、培育高质量欧洲专利组合并建立预警机制。深入分析竞争对手专利版图与NPE布局动向,培育经得起诉讼考验的高质量专利,同时建立常态化的UPC诉讼动态监控与FTO分析机制,FTO报告在欧洲诉讼中可作为证明无主观侵权故意的有力证据。
三、将数据合规融入产品设计。GDPR合规要求应在业务流程与产品架构设计阶段即嵌入“通过设计保护隐私”的理念,避免事后被动整改带来的高额成本。
四、善用政策资源构建防御能力。充分利用工信部PCT申请补贴等国内政策红利,降低国际专利布局成本,同时在欧盟境内储备具备UPC诉讼经验的法律服务资源,确保遭遇专利狙击时能迅速响应。
归根结底,欧盟市场对技术合规的要求是一道无法绕过的门槛。只有将法律合规深度嵌入技术与商业模式创新的全过程,中国具身智能企业才能真正实现从“走出去”到“走进去”的战略升级,在欧盟这一高价值市场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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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 https://ai-act-service-desk.ec.europa.eu/sites/default/files/2025-08/commission_guidelines_on_the_definition_of_an_artificial_intelligence_system_established_by_regulation_eu_20241689_ai_actenglish_nf2skcqfrtjdfggjavcodopcwz4_112455.PDF
[2] Unified Patent Court (UPC) Official Website, Contracting Member States, 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en/organisation/member-states
[3] UPC Rules of Procedure, Rule 132 (Setting of the Timetable); see also Foreword to the UPC Rules of Procedure, 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en/rules..
[4] 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 (UPCA), Article 60(5); UPC Rules of Procedure, Rules 192 and 197 (Ex Parte Orders for Preservation of Evidence without Hearing the Defendant), available at 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en/documents/legal-documents
[5] Data compiled from the UPC Case Management System (CMS) Official Statistics, 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en/statistics
[6] UPC highly popular with Chinese and US claimants - JUVE Patent, https://www.juve-patent.com/legal-commentary/upc-highly-popular-with-chinese-and-us-claimants/
[7] www2.iprdaily.cn/news_41917.html
[8] UPC Rules of Procedure, Rule 211(5) (Discretionary Power on Securities/Bonds for Provisional and Protective Measures); litigation statistics sourced from the UPC Official Statistics Portal, 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en/statistics.
[9] Berkeley Center for Law and Technology (BCLT) Legal Analysis, https://www.law.berkeley.edu/research/bclt/bclt-legal-analysis/how-the-unified-patent-court-reshaped-pan-european-patent-enforcement-strategy-for-us-companies/
[10] MarketsandMarkets, China Embodied AI Market Report (2025–2030), https://www.marketsandmarkets.com/Market-Reports/geography/embodied-ai-market/China
[11] Speech by Klaus Grabinski, President of the UPC Court of Appeal, in the Unified Patent Court Official Annual Report, available via the UPC News Portal at 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en/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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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仙英
金杜律师事务所
金杜国际中心知识产权业务负责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事务和跨境技术贸易,包括知识产权商业化和运营、知识产权合规与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及知识产权管理,特别是跨境交易并购中的品牌与技术许可和技术交易合规事务,例如技术进出口审批等
楼女士精于为客户提供商业交易中的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包括在收购和兼并、上市、私募、合资、技术转让以及设立研发中心、服务外包、战略合作等方面,提供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自由实施调查(FTO调查)、知识产权风险排查、技术投资价值评价、企业知识产权白皮书及技术竞争力等综合咨询服务,擅长协助客户制定申请策略和所有权安排、指定发明人奖励报酬制度及核心人员激励机制,为企业上市提供业务梳理和科创性分析。楼女士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尤其是在专利、商标、商业外观以及商业秘密等领域。她亦经常代表客户参与谈判,帮助客户建立行之有效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特别是涉及跨国的职务发明、保密和竞业限制等方面的企业管理制度。楼女士是国际国际许可工作者协会(LES)中国分会理事及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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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恺盛
金杜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部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和贸易合规
杨律师擅长在跨境技术交易、海外技术与设备引进、重大技术装备“走出去”、科技型企业投融资与IPO等场景中提供定制化服务和解决方案,在知识产权战略咨询、商业秘密保护、中国技术进出口、美国出口管制、人工智能与开源合规、IPO项目中担任IP顾问等方面具备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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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颖
金杜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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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晓萌
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知识产权部
感谢实习生裴浩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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