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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纪法百科词条,专门解读“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这一违纪情形,把这条群众纪律的适用条件讲得十分透彻。平时翻看各地纪委发布的通报,经常能看到这组表述,很多普通老百姓看到之后心里会犯嘀咕:这不就是汇报工作爱说好话、掩盖问题吗,顶多算作风不实,怎么就触碰纪律红线了?
现实当中不少人都存在这样的认知误区,把欺上瞒下简单当成内部工作问题。向上汇报工作的时候放大成绩,把真实矛盾藏起来;面对老百姓反映的现实难处,不去实实在在解决问题,拿一套表面答复应付了事。表面看只是报表、材料上面的文字问题,可一层层传导下来,承受损失的往往就是普通群众。上级拿不到真实的基层情况,出台的政策就容易脱离现实,老百姓遇到的急难愁盼也就很难被真正看见。
结合2026年纪检监察公开的监督工作情况,在查处的各类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当中,相当一部分问题根源,都和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行为挂钩。那么到底什么样的行为会触碰这条群众纪律?主观工作失误和刻意造假该怎么区分?看懂这条纪律规定,对于普通群众来说,又有着哪些实实在在的参考意义?
一、不只是作风不好,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触碰群众纪律红线
很多人把这件事看得比较轻,觉得弄虚作假、隐瞒实情仅仅是工作态度的问题。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一旦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并且产生损害群众利益的实际后果,就不再是简单的工作瑕疵,直接属于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
条文里面写得很明白,发生这类行为,不光直接办事人员要承担责任,负有管理职责的领导责任者同样要被追责。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这里有一个非常关键的细节,很多读者容易忽略:并不是只要说了假话、上报虚假数据就适用这一条,核心判定条件是有没有实实在在损害群众切身利益。
如果仅仅是内部统计材料出现偏差,主观上没有刻意造假,也没有伤害群众利益,大多以批评教育、整改纠错的方式处理。可一旦行为后果落到群众身上,惠民政策落地打折扣、群众合理诉求被刻意掩盖、民生相关数据人为美化,就会触发这条群众纪律。
放到基层实际工作当中,这类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人为了完成考核指标,篡改民生领域统计数据,把还没有落地推进的工作包装成已经办结完成;有的收到群众反映的难题,不去推动矛盾化解,编造已经处理完毕的结果向上反馈;还有推进惠民项目的时候,只看重场面政绩,忽视老百姓真实需求,工作看着热热闹闹,群众却得不到实际好处。
从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情况能够看出,这类问题大多集中在基层民生领域。问题藏在汇报材料、统计报表里面,但最终承受负面影响的,都是普通群众。上级依据失真的信息做决策判断,就容易出现政策脱离基层现实的情况,群众真实的困难也就被掩盖住。
二、理清执纪边界,分清违纪行为和普通工作失误
不少普通群众看完条例内容,会搞不清楚边界,分不清哪些情况属于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违反群众纪律,哪些只是普通工作疏漏。抛开生硬的法条表述,我们用大白话梳理三个核心判断标准,同时区分几条容易混淆的纪律条款,避免理解出现偏差。
第一,主观上存在刻意隐瞒、主动造假的行为。简单讲就是明明知道真实情况,却故意向上报送虚假信息,对群众掩盖矛盾。不是工作能力有限办不成事,也不是信息收集不全出现疏漏,而是主观上选择用虚假信息应付上级、应付群众。
第二,客观层面产生损害群众利益的实际结果。这是适用本条群众纪律最核心的条件。弄虚作假的行为,实实在在造成群众利益受损,或是群众合理诉求被刻意压制掩盖。没有损害群众利益这个客观后果,一般不会按照这一条群众纪律开展追责。
第三,追责对象覆盖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不只是动手填报虚假材料、操作造假的工作人员要担责,分管、主管的领导干部,如果疏于日常监管,默许、放任下属弄虚作假,没有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同样会被一并问责,这也是近几年执纪工作当中很明确的尺度。
这里还要区分几组容易混淆的违纪情形。同样是弄虚作假,如果行为目的是骗取个人荣誉、个人待遇,为自己谋取私人好处,就不归这条群众纪律调整,会适用其他对应的纪律规定。还有一种情形,单纯向上级不报告重大事项,没有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属于另外的纪律约束范畴,和损害群众利益的欺上瞒下不能混为一谈。
执纪过程当中也不会搞一刀切处理,会明确区分无心失误和主观故意。工作统计出错、信息收集不全,属于客观工作疏漏,整改纠正就可以;只有主观刻意造假、刻意掩盖矛盾,并且造成群众利益受损,才会按照这条群众纪律严肃处理。从各地公开的执纪资料来看,区分主观故意和客观工作失误,是实际核查工作当中很重要的衡量标尺。
三、读懂纪律条文,普通人可以获得哪些现实参考
很多普通群众会觉得,党纪条例是针对公职人员的规定,和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没有多大关系。实际上看懂这条群众纪律,对普通老百姓也有实实在在的参考价值,能够帮我们看懂官方通报,分清现实当中遇到的不同情况。
第一,可以看懂纪检通报的表述。以后在新闻当中看到通报出现“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就能够明白,这不是简单干活马虎,问题的落脚点是群众利益受到伤害,属于违反群众纪律,而不是普通的工作失误,避免我们对通报内容产生片面理解。
第二,当自身有合理诉求的时候,心里可以建立一把衡量标尺。群众合理诉求,期待的是实事求是处置解决,而不是纸面化回复、虚假办结应付。如果遇到只做表面文章,不去解决实际矛盾的情况,可以按照正规渠道如实反映情况。反映问题的时候,梳理清楚客观事实,留存好相关线索,如实陈述情况,不夸大、不渲染,按照既定流程推进。
但是我们也要理性分辨两种不一样的情况。有些群众诉求,受客观现实条件限制,短时间之内没有办法落地解决,工作人员如实说明现实难处,做好解释沟通,这和刻意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完全是两回事。前者是客观条件受限,后者是主观故意掩盖问题,二者性质不一样,我们不能把所有没有立刻解决的诉求,全部归为弄虚作假。
设置这条群众纪律,本质上就是树立明确导向:开展各类民生工作,出发点必须是群众真实利益,不能为了应付考核、追求表面成绩,牺牲老百姓实实在在的权益。纪律划出这条红线,就是明确传递一个信号,靠造假应付工作,牺牲群众利益是行不通的。
四、不止事后追责,怎样压缩弄虚作假问题的生存空间
纪律处分更多属于事后追责手段,想要减少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这类现象,更关键的还是事前的制度设计和常态化监督约束。
结合2026年基层监督相关公开信息可以看到,现在监督考核方式一直在优化完善,不再单纯依靠书面报表、汇报材料评判工作成效,更多增加实地走访调研,面对面听取群众真实想法,降低依靠材料美化成绩的空间。同时大数据监督手段也在更多落地,通过多部门数据交叉比对,筛查报表、台账当中的异常疑点,让人为造假的空间持续被压缩。
群众正常反馈渠道也在持续完善,让基层真实声音能够顺畅向上传递,减少信息层层传递过程当中出现失真。同时落实双向追责,不光追究一线办事人员责任,也压实管理岗位责任,管理者放任下属造假,同样要承担纪律责任,倒逼各个环节做好审核把关。
当然作风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是一个持续推进完善的过程。制度不断补齐短板,监督持续发力,就是不断压缩弄虚作假的生存土壤,推动各项民生工作回归办实事的本质。纪律划定明确底线,就是提醒所有人,做工作以求真务实为基础,不能把应付考核摆在群众利益前面。
温馨提示:本文属于纪法科普内容,仅供大众学习参考,不构成个案判断依据。具体违纪认定、处分结果,全部以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为准。
在你看来,想要减少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这类现象,实地监督考核和群众意见反馈,哪一环起到的作用更大?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理性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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