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的傲慢,连法律都镇不住。
陕西榆林,一个13岁的男孩,晚上9点40分走在回家路上,已经走到小区门口了。突然被一个陌生男人从身后踢了一脚,又被扇了后颈一巴掌。
孩子追问为什么打人,对方说——“这么晚还不回家睡觉”。
孩子说已经到小区门口了,对方嫌他“犟嘴”,又是一巴掌。
孩子报了警。打人者叫来了一个朋友,这个朋友更“横”——上来就说自己是警察,要抢孩子的报警电话,孩子不给,一巴掌扇在孩子脸上。
这两个打人的,一个叫刘某某,是榆林市住房公积金定边管理部的工作人员;另一个叫郭某某,是定边县公安局的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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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民警,一个公职人员,深夜当街殴打一个13岁的孩子。而且,就打在孩子家门口。
孩子的诊断结果是什么?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耳鸣。近万元的医药费,到现在都是孩子父母自己掏的。孩子因为心理压力,近一个月不敢去学校。
而打人的两个人呢?行政拘留10天,罚款1000元。然后呢?一人正常上班,一人请假没在单位。该上班上班,该请假请假,好像什么都没发生过。
没有道歉,没有赔偿,没有一句“对不起”。
行拘10天,罚款1000元,然后就没有了。
一、“想管教一下”?谁给你的权力?
打人者的辩解是什么?——“看到孩子晚上不回家,想管教一下”。
这句话荒唐到什么程度?
第一,孩子当晚9点40分在回家路上,已经走到小区门口了。一个13岁的初中生,晚上9点多回家,这叫“不回家”?这明明是“快到家了”。
第二,就算孩子真的晚归了,你有什么资格“管教”?你是他家长吗?你是他老师吗?你认识他吗?你凭什么管别人家的孩子?
第三,“管教”就是用脚踢、扇巴掌、打到颅脑损伤?这叫管教?这叫故意伤害。
说白了,这两个人根本就不是什么“管教”,就是仗着自己有点身份,看一个孩子好欺负,想打就打了。
尤其那个郭某某,还是个警察。警察是什么?是维护治安、保护群众的。结果呢?他把自己变成了施暴者。一个警察,当街打一个13岁的孩子,这比普通人打人更恶劣——因为他在用自己的公职身份,碾压一个孩子对法律的最后一点信任。
孩子报警的时候,他还要抢电话,说“我就是警察”。他在用警察的身份,压制一个孩子报警的权利。这不叫执法,这叫以权压人,以势欺人。
更让人心寒的是,这个孩子全程没有还手、没有骂人,只是在问“为什么打我”。就这,还被嫌“犟嘴”,又挨一巴掌。一个13岁的孩子,在自己家门口,被两个成年人当街扇耳光,原因仅仅是因为“夜里回家”——这放在谁身上,能接受?
二、行拘10天、罚款1000,够吗?
很多人会问:打了人,也拘留了,也罚款了,这事不就完了吗?
远远没有。
行政拘留和罚款,是行政处罚,解决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问题。但打人这件事,还有两个层面的问题没解决:
第一,民事责任。打伤了人,就要赔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最基本的道理。你把人孩子打到颅脑损伤、耳鸣,近万元的医药费,凭什么让受害者自己扛?
第二,道歉。这不是钱的问题,这是尊严的问题。一个13岁的孩子,被两个成年人当街扇巴掌,心理创伤有多大?一句“对不起”都不说,这是对人的基本尊重都没有。
更让人不能接受的是,这两个打人者是公职人员。他们的行为,不仅仅是对一个孩子的伤害,更是对公职人员形象的抹黑,对政府公信力的侵蚀。
一个民警,下班了就可以随便打人?一个公积金中心的工作人员,就可以随便踢孩子?
如果连执法者都成了违法者,老百姓还能相信谁?
有律师指出,殴打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从重处罚情形。而且,郭某某作为民警,在受害人拨打110报警过程中实施殴打,客观上存在压制公民报警权的性质,主观恶性大于普通殴打。但最终的处理,就是行政拘留10天、罚款1000元。法律的尺子,对不同的人,是不是不一样长?
三、“然后就没有了”——这才是最让人寒心的
事情过去四个月了。四个月里,孩子在家休学,不敢出门。父母带着孩子辗转多家医院。近万元的医药费自己扛着。
而打人的两个人呢?5月29日被拘留10天,出来之后,一个正常上班,一个请假不在。记者打电话去问,郭某某拒绝回应,挂断电话;刘某某的单位说“请假不在”。
一个“躲”字,把所有的责任都躲掉了。
没有道歉,没有赔偿,没有单位内部处理通报,没有撤职,没有停职检查,什么都没有。
行拘10天,罚款1000元,然后就没有了。
这给人什么感觉?就是打了也白打,拘也拘了,出来该干嘛干嘛。孩子受的伤、花的钱、做的噩梦,跟这两个人再没关系了。
这对一个13岁的孩子来说,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他亲眼看到:两个成年人打了他,法律给了个不痛不痒的处罚,然后一切照旧。他会不会觉得,法律保护不了他?他会不会觉得,公职人员就是比普通人“高一等”?
一个13岁的孩子,用亲身经历明白了这些。这比那一巴掌,疼得多。
四、公职人员不能“隐身”
这起事件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不是因为打人本身有多离奇,而是因为打人者的身份太特殊。
一个警察,一个公职人员,当街打一个13岁的孩子。打了之后不道歉、不赔偿、不露面。仿佛法律只管得了普通人,管不了他们。
这让人不得不问几个问题:
第一,这两个人所在的单位,有没有内部处理?一个民警殴打未成年人,单位知不知道?有没有纪律处分?有没有通报批评?有没有撤职?
第二,为什么行政处罚已经过去两个多月,道歉和赔偿仍然没有下文?公安机关有没有督促?有没有组织调解?有没有为受害者主持公道?
第三,这样的人,还适合继续穿着警服、端着公职人员的饭碗吗?一个能在深夜当街殴打13岁孩子的人,你指望他白天能好好为人民服务?
公职人员犯错,不能比普通人更“好过”。恰恰相反,公职人员犯错,应该比普通人代价更大——因为他们代表的是公权力,损害的是公信力。
写在最后
13岁的孩子,晚上9点40分走在回家路上,已经到小区门口了,被两个成年人踢、扇巴掌,打到颅脑损伤、耳鸣。
四个月过去了,打人者没有道歉,没有赔偿,没有一句“对不起”。
行拘10天,罚款1000元,然后就没有了。
一个13岁的孩子,用亲身经历明白了一个道理:有些人的拳头,打了白打;有些人的身份,就是护身符。
但这个道理,不应该成立。
道歉、赔偿、追究纪律责任——这些不是苛求,是底线。如果连底线都守不住,那我们今天为一个13岁孩子鸣不平,明天就可能是我们自己、我们的孩子,成为下一个被“管教”的对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不能只是说说而已。
那两个打人的公职人员,请你们站出来,当面给孩子说一声“对不起”,把该赔的医药费赔了。
别躲了,躲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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