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法务引发的舆情,绵延几个月仍未熄火,以至于8月17日LV在官网上仅仅是招个公关专员,仍引来众多媒体纷纷报道。
是因为舆情处理得不好,才“急招公关”吧?媒体纷纷这样质疑。在媒体眼里,LV已经完全和涉法舆情划等号了。
实际上,现实中的不少涉法舆情,只要公关懂点法律知识,舆情就能秒解决;只要公关懂点法律实务,舆情就能防患于未然。
比如当年有个货拉拉司机的案子,司机半夜绕路,年轻女孩一害怕跳车身亡,司机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个案子明显是个冤案。根据媒体报道,涉案车辆是辆很破的车,没有行车记录仪也没有录音录像设备,货拉拉APP司机端当时也没有行程录音功能,事发路段一侧也无路灯监控。同时,偏航至坠车仅1分钟,探身到坠车仅3秒。
当时,货拉拉做的是“常规公关”,一直在为自己喊冤,结果越喊冤,舆情越大。最惨的是司机,本来一开始公安根本没给立案(估计也是觉得案子不够),是后来发现舆情涌上来了,才赶紧把人刑拘了。司机最后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其实从法律公关视角看,货拉拉当时的传播发力点,应该放在让普通公众了解什么叫法律上的“过失”,什么叫法律意义上的“意外”上。
在老百姓眼里,只要你不是故意,那不就是“过失”嘛!其实不是这样的。
刑法意义上,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过失和意外三种。法律意义上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法律意义上的“意外”,是指无法预见或无法避免,对于危害后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
本案中,如前所述,车里没有任何录音录像设备,大街上也连监控都没有,车里就俩人,一个人不认罪(最初司机是不认罪的),一个已经死了——根本没有证明司机存在“过失”的证据啊!而从偏航至坠车仅1分钟、探身到坠车仅3秒这个情况,则非常支持做出“司机主观上无过错,事件是个意外”的判断。
如果当时的危机公关能主打这个点,企业公关请法治媒体从这个视角,深入浅出做报道,请大量律师kol做法律解读,把老百姓说明白了,公众理解了,公安的舆情担忧就化解了,人也就放了,货拉拉自己的舆情也就随之不存在了。可惜,没有如果。
再说到LV的涉法舆情。
首先,如果我是LV的公关,就要向上反映,提醒法务端发起的诉讼的巨大风险。如果你了解一点法律实务就会知道,现在外面有很多知识产权“打盗版”团队,他们到处找“侵权线索”,然后只要法务一拍板,他们就推进诉讼,判赔的钱两家分。
很多做公关的人说,LV打这些官司是因为“不懂舆情”。其实,未必这么简单。这里的利益大了。参见。
即便是发生了舆情,其实也有可以从法律视角做危机公关的辩点。比如,多家一线媒体反复报道的,都是“LV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有的媒体报道称,“8月20日,LV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案正处于法定程序当中。此次案件是LV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的商标行政诉讼,公开资料显示,这已是LV第6次将国知局诉至法院。”
在公众和媒体眼里,妈呀LV这家外国企业真是反了天罡了,居然在中国,敢起诉中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真是没有舆情意识呀!外企的傲慢!
实际情况并不是公众和媒体想的那样。不但是LV,每年有海量的企业在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诉,是法律程序设计使然。
商标类诉讼,是企业起诉国知局的最常见情形。依据商标法、行政诉讼法,企业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不服驳回复审决定的;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不予注册,企业不服的;商标被宣告无效,企业不服的;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企业不服撤销复审决定的,等等,企业都可以也只能通过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来继续维权。
这就像我这边为企业做黑公关挖掘调查,对一些高度可疑账号会起诉自媒体平台要求平台提供自媒体注册信息一样,这就是个根据法律规定而来的诉讼,只有起诉平台才能合规拿到自媒体注册信息。对于日常会接到大量诉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或自媒体平台法务而言,这就是个日常工作,没有什么谁对谁的大不敬。
如果这些解读清楚了,至少在这一点上,就不会再有新闻媒体没完没了地写、没完没了地追踪了。但前提,是需要公关适当了解一点法律知识。而这,不是单纯靠再招个新公关能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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