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派刘某去外地进行新设备的技术培训,并签订3年服务期的协议。但刘某在新设备投入使用后却突然递交了辞职书,并于次日入职一家企业工作。请问,甲公司可以要求刘某和该企业共同赔偿损失吗?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刘某递交辞职信后在30日通知期内就走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若因此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该企业在刘某无法提供离职证明的情况下予以录用,构成共同侵权,甲公司可以在法定违约数额范围内请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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