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6】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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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 年,某公司以其名下工业房产作抵押,向某银行借款 2500 万元,刘某、聂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各方依法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协议。
贷款发放后,该公司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借款逾期。银行遂将该公司、刘某、聂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各方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庭审中,刘某、聂某辩称:债务人公司已以自身财产提供物的担保,银行应优先处置抵押物实现债权,保证人不应直接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本案中,刘某、聂某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该约定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银行有权直接向刘某、聂某主张保证责任,并未违反抵押权实现的法定程序。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借款人某公司偿还银行全部借款本息,担保人刘某、聂某对案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金融借款、商事交易中,经常会出现 “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 与 “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担保” 并存的 “混合担保” 情形。关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法律遵循 “约定优先、法定补充” 的原则:
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人有权选择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无需先行处置债务人抵押物,该约定合法有效,保证人不能以 “应先处置抵押物” 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是明确法定顺位规则。若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再就未清偿部分向保证人主张责任。
三是厘清连带责任保证的风险。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对保证人而言,签署保证合同前务必审慎阅读全部条款,尤其要重点关注 “债权实现顺序” 相关约定,一旦签字确认,即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对债权人而言,为充分保障债权安全,建议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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