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一头小牛,一年返本分红,每月还能领几斤牛肉。”面对这样的“好事”,你会心动吗?近日,青羊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通过“代养殖”虚假宣传高额回报率,诱骗群众投资认领牲畜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发还投资参与人。
推介会+聚餐拉人头
牛肉回扣拉拢老人入局
2019年11月,唐某注册成立某养殖公司。公司成立后至2022年底,其利用推介会、聚餐以及向老客户提供牛肉回扣吸引老推新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并与投资人签订《牛犊买卖合同》及《委托饲养协议》以吸收不特定群众的资金。
同时,为吸引投资,某养殖公司承诺:订购一头小牛12000元,一年到期返本分红,每头牛可分红3120元至3500元不等;订购一头母牛22000元,三年到期返本分红,每头牛可分红6500元至7000元不等。此外,投资人每月还能获得1至3斤牛肉,或以每斤33元的标准进行返现。高回报加实物收益,不少老年人被这样的“福利”吸引,纷纷掏出积蓄。
然而,唐某控制的某养殖公司根本没有足以支撑其许诺的高额返利的经营规模。所谓的“代养牛”项目,本质上是一场“借新还旧”的非法集资陷阱。当资金链断裂,这场“击鼓传花”的游戏就走到了尽头。经鉴定,该公司累计吸收190名群众的投资1080余万元,导致投资损失980余万元。
“代养牛”骗局宣判
法官拆解非法集资套路
青羊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当庭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发还投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唐某退赔。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不法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代养殖’深度融合,以高回报加实物收益诱骗群众特别是老年人投资认领牲畜。”承办法官解释道,此类犯罪利用群众对农业养殖收益的不了解以及对高额回报的渴望,承诺远超普通农业投资的高回报,混淆合法经营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界限。事实上,这种“代养殖”项目,并没有足以支撑其许诺的高额返利经营规模,不法分子通常以新投资人的投资款支付之前投资者的收益,自然无法长期维持运转。
高收益、保本分红要警惕
四个方面识别非法集资
该案中,犯罪分子借“代养牛”“委托饲养”,签订买卖合同、饲养协议,披着农业投资的外衣实施非法集资,普通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如何分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如果不慎被骗,作为非法集资案件的受害参与者,后续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挽回自身损失?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杨国春律师。
“近几年来,犯罪分子打着‘代种养殖’、远程‘云养’的幌子,开展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案例屡见不鲜。”杨国春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强调,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是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等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云养经济”领域欺诈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的通知》也指出,目前很多以“农业+科技”为噱头,炒作田园生活、有机生态、智慧农业等热点的所谓“云养经济”,已成为欺诈活动及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重灾区。
“不论是农业种养殖领域抑或是其他实业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虽然对外的包装或噱头不一,但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本质特征却是相同的,广大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分辨。”杨国春认为,其一,是高收益陷阱。犯罪人为吸引资金,通常会虚构项目前景,往往会承诺远超正规金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也超过所包装“项目”如农业项目所能承载的正常盈利水平;其二,是低风险虚假承诺,保本保收益。非法集资犯罪人,为打消广大集资者顾虑,往往承诺保障本金甚至保底分红,这在性质上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不符合正常投资行为“损益共担”的法律基本特征;其三,面向不特定的广大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面向不特定的普通老百姓集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核心特征。
“非法集资犯罪人如果真有这种‘高收益低风险’项目,通过金融融资或吸引特定资本投融资的渠道是广泛的,犯不着也轮不到向社会公众融资。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恰恰落在素昧平生的普通老百姓头上,根本就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杨国春说道。其四,某些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往往还伴随着拉人头给予奖励的类似传销特征。其原因就在于,这些披着正规投资项目外衣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前期往往会兑现虚假的高利分红以吸引后续资金投入,同时持续加大集资力度,采取拉人头等各种奖励措施,让这种不断以新贷还旧贷的“击鼓传花”游戏玩得更久,从而攫取更多的非法利益。
如果不慎被骗,受害参与者后续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挽回自身损失?杨国春认为,首先,可以通过民事途径维权。集资项目要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追究刑事责任,需满足人数、数额等特定要求,且公安机关介入立案侦查,也需要一定时间查证,不一定就构成犯罪或者刑事程序,不一定会及时介入。若该集资项目尚未刑事立案,受害人可以采取民事途径及时维权,包括协商退出、起诉维权等,争取尽早、尽可能多的退还投资款。其次,可通过刑事途径维权。若该集资项目已涉嫌犯罪进入刑事程序,受害人则可以向办案机关报案并及时办理受害人信息登记,投资款损失,将来可按照刑事追赃退赔程序依法处理。
记者 张伟进 责任编辑 罗皓 编辑 赵子君 审核 何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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