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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维权领域,有一种“难”,叫“程序空转”。老百姓穷尽信访、报警、复议、民事诉讼,却始终被挡在实质性审查的门外。当事人找到我时,手里攥着一沓厚厚的法律文书,满眼疲惫地问:“刘律师,为什么每一次都是‘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我就真的告不了他们吗?”
今天,我想通过我们团队代理的一起案件,来回应这个问题。这个案子,就是一场典型的“程序突围战”。
案件档案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刘宏国律师
⏩裁判结果:撤销一、二审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指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维权程序之门,在高院层面被重新打开。
时间线:
一场长达六年的“程序死循环”
要理解这个案子的难,就得先看当事人在找到我们之前,经历了什么。我将其梳理成一个时间线,其中的疲惫与无助,不言自明。
2013年:当事人就房屋被故意毁坏一事向某区公安分局报案,得到的答复是“不予立案”,并建议走民事诉讼。
2015年-2016年:多次信访投诉,均被某区公安分局以《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挡回。
2016年底:不服公安不予立案,向某区相关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被“不予受理”。随后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被驳回诉讼请求。
2017年5月:向某市公安局邮寄《立案查处申请书》,如同石沉大海,未获任何答复。
2017年7月-2019年:以某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结果依然是:一审驳回起诉,二审维持。
2019年9月:转战民事诉讼,起诉相关单位侵权,请求赔偿。某区法院一审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某市中院二审以“项目合法,证据不足”为由维持,广西高院再审申请亦被驳回。
2020年9月:再次以相关单位为被告,向某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法院裁定:不能证明强拆行为存在,且明显超过起诉期限,驳回起诉。广西高院于2021年7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大家可以看到,六年时间里,当事人几乎穷尽了我国法律提供的所有救济途径:刑事报案、行政信访、行政复议、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但每一次试图进入实体审查的大门,都被“程序性”的理由死死关上。
本案难点:
三座必须翻越的“大山”
当我们正式介入,以行政诉讼方式再次起诉,要求确认强拆违法并赔偿时,摆在面前的,是三座环环相扣的“大山”:
难点一:如何证明“强拆行为”确实存在?
前一份生效的广西高院行政裁定书,已经明确认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诉行政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确实存在”。这是一个既有司法结论的否定。我们必须找到新的、足以颠覆这一认定的铁证,否则就是“重复起诉”,法院可以直接不予立案。
难点二:如何跨越“起诉期限”的鸿沟?
房屋被拆除发生在多年以前,这远超一般行政诉讼一年的起诉期限。前案也正是因此被驳回。如何证明当事人对“不知道强拆主体”这一事实没有过错,又如何将起诉期限的起算点,从“行为发生之日”推迟到“我们知晓并确认强拆主体之日”,是法律技术上的核心难题。
难点三:如何打破“一事不再理”的魔咒?
当事人已经历过多次诉讼,有行政的,有民事的。如何论证我们本次提起的诉讼,其被告、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与前案均不相同,不构成重复起诉,是避免再次被“程序驳回”的关键。
逐一攻破:
我们是如何“凿开”程序之门的?
面对这三座大山,常规的诉讼思路是行不通的。我们必须找到那把能打开锁的“钥匙”。
1. 针对“强拆行为不存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这是我的核心策略。我认为,证明强拆方的行为,最有力的证据,往往就藏在对方自己的文件和陈述里。
我们不再漫无目的地去寻找目击证人,而是将目光锁定在当事人之前经历的所有诉讼案卷中。这是一个极其耗费心力的“证据挖掘”过程。
我带领团队,调阅了从2013年到2021年,当事人经历的所有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我们需要甄别的,不是几百页纸,而是几千页文件中,那些可以被我们利用的“只言片语”。
最终,我们找到了两个关键突破口:
突破口一:在某区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中,我们找到了由被告方(本次为第三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其中明确记载“……由我办负责完成民房搬迁安置、地上附着物补偿及土地清场工作”。“完成……清场工作”,这六个字,就是我方主张的“拆除行为”的核心“自认”。
突破口二:在另一起当事人提起的民事侵权案卷中,被告方在庭审笔录中明确陈述:“我们是按政府批复实施的城中村改造,是合法行为”。这句话,不但承认了实施行为,更直接指向了其背后的行政机关。
这两个证据,都不是我们凭空创造的,而是从对方历次诉讼中“挖”出来的。当我们把这两份加盖了法院档案证明公章的材料提交给广西高院时,整个事件的定性基础就变了。 它不再是“无法证明的行为”,而是有被告方自己书面承认的“事实”。
2. 针对“起诉期限超期”——重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间点。
《行政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最长起诉期限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二十年。但前提是,当事人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前案之所以败诉,是因为法院认为当事人当年房屋被拆时就“应当知道”了。
我们的切入点是:知道“房屋被拆”和知道“是谁拆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我们向高院主张:当事人在房屋被拆除后,穷尽报案、信访等手段,恰恰就是为了查明强拆主体,这本身就是一种“不知道”的客观表现。而最终确认强拆与某区相关单位下属的“项目办”有关,并确认该项目是受上级单位委托实施,正是基于我们挖掘到的那份关键《情况说明》和庭审笔录。我们将“知道强拆主体”的时间点,牢牢锁定在获取到这些新证据的时间,而非房屋被拆除的当年。 我向会议庭强调,如果当事人从一开始就清楚知道强拆主体,他何必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如盲人摸象般在各个部门之间反复投诉、诉讼?这完全符合常理,也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关于“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的立法精神。
3. 针对“重复起诉”——精准界定诉讼要素。
这一点,我们通过一份详尽的诉讼要素对比表,向法官清晰展示:
被告不同:前案被告是具体实施的项目单位,本案被告是作出委托的行政机关。
诉讼标的(被诉行政行为)不同:前案是在“事实不清”的状态下起诉,本案是基于“新证据”明确指出并质疑行政机关的委托及强拆行为。
诉讼请求不同:本案明确将行政赔偿请求与确认违法请求一并提出,构成了完整的行政赔偿之诉。
我们成功地向法官阐明,这不是对同一件事的反复纠缠,而是基于新发现的铁证,对一个从程序上从未被实质审理过的“行政委托强拆行为”提起的首次诉讼。
决胜时刻:
高院裁定书中的“拨云见日”
当我们将扎实的证据链条和清晰的法律逻辑提交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裁定,核心认定如下:
关于强拆事实:高院认为,根据我们提交的生效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可以初步证明,某区相关单位设立的“项目办”完成了案涉土地上的房屋搬迁安置及清场工作。由于该工作具有行政强制性,故可以认定案涉房屋已被拆除。
关于起诉期限:高院认为,当事人通过报案、信访、民事诉讼等一系列方式,一直未能明确强拆主体。直到本案二审期间,广西高院才通过生效裁定指明了强拆主体的调查方向,且当事人据此获取了新的证据。因此,本案起诉期限的计算起点,应从当事人实际获取并确认强拆主体证据时起算,其起诉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关于重复起诉:高院明确指出,本案的被告、被诉行政行为与前案均不相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最终,高院裁定撤销原一、二审不予立案的裁定,指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这扇关闭了六年之久的程序之门,终于被我们敲开了一道缝隙,让公平正义的光照了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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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深度复盘
这个案子,不是一个胜诉判决,它只是一个“受案”裁定。但它的价值,远超一般意义的胜诉。因为它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在复杂的行政争议中,程序权利是实体权利的先决条件。 连程序关都过不了,谈何维权?
我见过的很多当事人,都陷入了一个“努力但无效”的怪圈。他们用同一种方式,在同一个层面,反复撞向同一堵墙。而打破僵局的关键,在于“升维”和“换轨”。
升维:不是只盯着“我被拆了”这个结果,而是去追溯“谁拆的”、“凭什么拆”、“谁委托的”这一系列源头问题。
换轨:从刑事控告、民事诉讼的“死胡同”里倒出来,精准地切换到行政诉讼的轨道上,并找到最适格的被告。
实操建议:如果您正在经历类似困境,请务必做一件事:像档案管理员一样,保存并整理好您所有的维权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每一次报警的回执、每一次信访的答复、每一次诉讼的全部卷宗材料。因为在这些看似无用的文件里,可能就藏着扭转乾坤的“破局点”。我们在这个案子里找到的突破口,就是血淋淋的教训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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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涉及几个重要的法律知识点,我帮大家提炼一下,可以作为您维权的思考框架:
✅1.起诉期限的“起算点”:记住,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如果不知道具体的实施主体,这本身就是一种“不知道内容”的表现。不要因为事情过去了好几年,就自己先放弃了起诉的权利。
✅2.“自认”的证明力:在诉讼中,对方当事人在其提交的文书、庭审陈述中,对己方不利的事实所表示的承认,是免证事实。要学会从对方的文件中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自认”。
✅3.行政委托与被告资格:根据“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这可以避免我们抓住“小喽啰”不放,而让真正的决策者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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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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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宏国律师
法学学士,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为征地拆迁业务部主办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资深拆迁、征地维权律师。曾成功代理多起拆迁、征地案件。精通相关法律法规,善于行政诉讼及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谈判沟通,维护当事人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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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获取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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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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