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了几个咨询,都是外贸企业老板或财务人员涉案,开口第一句话几乎一样:“我把税款补上,是不是就没事了?”
每次听到这句话都觉得挺沉重的。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涉税犯罪里量刑最重的罪名之一——500万以上就是十年以上,最高无期。但很多当事人对这个罪名的认知还停留在"赔钱了事"的阶段,等到人被刑拘了才慌神,已经错过了37天黄金救援期。
2024年新司法解释(法释〔2024〕4号)出台后,这个罪名的辩护空间其实变大了不少。结合我自己办过的案子和实务中的观察,今天从无罪辩护、罪轻辩护、证据质证三个层面,把这个罪名最关键的辩护点讲透。
先搞懂三条量刑生死线
先把最基础的数字摆出来,心里有个谱:
数额较大:10万以上,立案入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
数额巨大:50万以上,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500万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无期徒刑
这里必须敲一个警钟:本罪没有逃税罪的行政前置条款。
什么意思?逃税罪只要补缴税款、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就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骗取出口退税罪不一样——就算你全额退赃、全额补缴,也不会直接无罪,最多只是量刑从轻情节。
很多企业当事人栽在这里。税务稽查找上门,以为赶紧把钱退回去就能结案,结果钱退了,人还是移送公安了。这个误区,做外贸的一定要记牢。
常见的骗税模式有这么几种:买单配票、循环出口、低值高报、虚构报关出口、伪报商品品名、虚开进项发票申报退税。但新司法解释有一个重大变化:单纯的"假自营真代理""四自三不见"属于行政违规,不等于刑事犯罪。
不能仅凭业务模式就直接定罪,必须要有证据证明主观明知参与骗税、分得违法收益,才可以认定共犯。这是新司法解释给辩护留出的最大口子。
无罪辩护的五个核心突破口
如果案件证据确实有问题,优先考虑无罪或不起诉,从这五个方向攻坚。
主观不明知:第一核心辩点
本罪是故意犯罪。过失、政策理解错误、申报失误,都不构成犯罪。
我见过太多案子,控方的逻辑是:上游供应商虚开了发票 → 下游外贸公司用这些发票申报了退税 → 所以外贸公司肯定是明知的。这个推定链条是站不住脚的。
外贸企业做代理业务,只要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收取的是正常代理费,对上游虚开、资金回流完全不知情,也没有分享退税利益——那就只是行政违规,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挂名法人、挂名股东也是同样的道理。不参与实际经营、不接触单证、不参与分红,对骗税完全不知情的,应当排除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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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怎么证明"不明知"?反证要从这几个方向找:行业正常代理费标准、企业内部风控制度、供应商考察记录、真实贸易背景证据(境外客户沟通记录、样品确认、质检报告等)。
单证瑕疵不等于刑法上的欺骗手段
货物真实出口、采购真实、税款已经实际缴纳,仅仅是报关归类有偏差、归档不规范、材料有小瑕疵——这些属于行政违法,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假报出口"。
控方要定罪,票、货、款、汇、单五条证据链条必须完整闭合。如果物流证据缺失、无法证实资金回流、外汇是境外真实客户付汇,证据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就不能定罪。
这个辩点的关键在于区分"完全无货的假出口"和"真实出口但单证有瑕疵"——前者是典型骗税,后者是行政违规,性质完全不同。
犯罪数额要精准扣减
指控金额里,真实出口业务对应的合法可退税款,应当全部剔除。
很多案子是多笔合法业务和非法业务混杂在一起,控方图省事,把所有退税金额一股脑算进犯罪数额。这时候辩护就要逐笔核对,凡是控方无法逐笔区分、无法证明属于骗税的,适用疑罪从无原则,该扣减的必须扣减。
立案起点是10万元,如果扣减后金额达不到入罪标准,就可以直接争取不起诉。
除了真实业务扣减,还有几类容易被忽略的扣减项:已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部分应按逃税罪处理,而非骗税罪)、"免抵退"中的"免抵"部分(并未实际形成国库支出)、立案前主动退回的税款。
犯罪未遂:税款没有实际到手
仅仅提交了退税申报,税款还没有拨付到企业账户,就被税务、公安拦截了——这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哪怕指控金额已经达到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只要是未遂,就有机会实现量刑降档。
实务中的口径大致是:国库已经划出、进入拨付环节,一般认定既遂;仅审核通过、尚未拨付,属于未遂。这个节点很重要,要仔细查清楚税款的实际拨付状态。
此罪改彼罪:争取认定逃税罪
《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骗取自己已经缴纳的税款,按逃税罪定罪;只有超过已缴纳税款的那一部分,才定骗取出口退税罪。
逃税罪有行政前置程序——补缴税款、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是非常珍贵的辩护突破口。
辩护时要仔细核算企业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金额,看看有多少属于"骗回自己已缴的税款",把这部分剥离出来按逃税罪处理,剩下的才是骗税数额。很多案子通过这个转换,能直接把骗税数额降到下一个量刑档次。
罪轻辩护的四个抓手
如果案件确实构成犯罪,就要从这四个方向争取最轻的结果。
争取认定单位犯罪
认定单位犯罪有三个条件:以单位名义实施、体现单位意志、违法所得归单位。
一旦认定单位犯罪,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普通员工一般不予追责,罚金也主要由单位承担。对当事人个人来说,量刑会大幅减负。
很多案件公诉机关直接按自然人犯罪起诉,辩护的重点就是论证业务属于公司经营行为、收益用于公司经营。这里要注意,不能因为实际控制人同时是单位负责人,就简单否定单位犯罪——关键看违法所得是否先进入单位账户、是否有部分用于单位经营(偿还公司债务、发放员工工资、投入其他业务等)。
共同犯罪中全力争取从犯
主犯是那些策划买单配票、循环出口,安排资金回流,占有主要违法收益的实际控制人。
从犯则是业务员、单证员、财务出纳——只拿固定工资,不参与策划,不分取退税违法收益,只是执行上级指令,仅参与局部环节。
从犯是法定应当从轻、减轻的情节。即便数额特别巨大,从犯也有机会降到十年以下,甚至争取缓刑。认定主从犯不能只看岗位名称,要看实际参与的核心行为和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处理好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牵连关系
虚开专票常常是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段,属于牵连犯,一般择一重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辩护时要对比两罪的量刑档次,选择对当事人更有利的定性。比如有些案子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反而更轻,那就可以争取按轻罪定性。
用好全部量刑情节
全额退缴税款、挽回国家损失;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立功——这些都是常规的从轻减轻情节,该主张的一定要主张。
同时要注意对抗"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升格适用。新司法解释对情节升格有明确的数额和条件要求,不能单纯以金额接近就直接升格处罚,必须同时满足"数额接近+其他情节"两个条件。
证据质证:涉税案件的胜负手
这类案件,辩护一定要逐条拆解五大证据链条:
货物流:海运提单、装货记录、国内运输、仓储、企业生产能力,区分完全无货、低值高报、真实出口仅单证瑕疵
发票流:进项专票和实际采购、出口货物是否匹配
资金流:甄别是正常贸易往来,还是异常资金回流、地下钱庄过账
外汇流:核查外汇是否来自真实境外客户,是否存在第三方虚假换汇结汇
审计、税务稽查报告:审计报告不是天然的定案依据,要对审计口径、计算方法、业务逐笔提出异议
这里特别说一下审计报告的质证。很多律师拿到审计报告就直接认了,这是非常可惜的。审计机构是否具备司法鉴定资质、审计所依据的基础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审计方法是逐笔核对还是抽样推算、是否将合法业务与非法业务混同计算——这些都是可以切入的质证点。
我办过的一个案子,控方审计报告指控骗税金额两千多万,我们逐笔核对后发现有近一半是真实出口的合法业务,最终核减到八百多万,量刑直接从无期档降到了十年档。
还有口供笔录的质证。要注意区分"业务模式违规的供述"和"主观明知骗税的供述"——当事人承认自己的操作不合规,不等于承认自己有骗税的主观故意。同时要甄别笔录是否存在诱供、指供的情况。
全流程各阶段辩护重点
最后简单梳理一下不同阶段的辩护侧重点:
37天黄金拘留批捕期:提交法律意见,论证主观不明知、证据不足、未遂、单位犯罪,争取不批捕、取保候审。很多大案在批捕阶段就可以实现去罪化处理
审查起诉阶段:优先争取不起诉;不能不起诉的,协商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争取认定单位犯罪、从犯、未遂,申请重新审计,核减犯罪数额
一审阶段:重点质证审计、稽查报告,围绕主观故意、数额扣减、未遂、从犯、单位犯罪充分法庭辩论
二审阶段:主攻犯罪数额认定、主观明知推定、量刑情节升格问题
骗取出口退税罪,看起来量刑很重、数额很大,但罪与非罪、罪轻罪重之间,往往存在巨大的辩护空间。关键是要找对突破口,集中火力打在控方证据链条最薄弱的环节上。
外贸从业者也要做好风险防控——供应商尽调、单证审核流程、代理费定价依据留存,这些平时看起来繁琐的合规动作,真出事的时候就是救命的证据。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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