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刘文豪)王先生(化姓)购买丁先生(化姓)名下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房屋无户籍登记。过户后王先生发现,该房不仅有丁先生外孙的户口,丁先生还在签约后将本人及妻子户口迁入。王先生诉至法院,依合同要求丁先生支付违约金。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丁先生未如实告知户籍情况,且签约后擅自迁入户籍,构成违约。综合考虑合同履行、当事人过错及预期利益等因素,酌情判决丁先生支付违约金2万元。
王先生诉称,丁先生违反合同约定,未如实陈述房屋户籍情况且在签订合同后还又将户籍迁入诉争房屋。双方合同约定,如出卖人未如实陈述户籍登记情况,或擅自迁入户籍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故据此要求丁先生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丁先生辩称,自己委托孩子出售案涉房屋,因孩子不清楚案涉房屋户口情况,故合同载明无户籍登记;自己及配偶在签订合同后再次将户口迁入案涉房屋系因为自己名下另一套房屋需要出售,需要暂时将户口迁入案涉房屋,但仅4个月便迁出;自己不认可王先生主张的损失,不同意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先生与王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丁先生在签订合同时未如实陈述房屋中存在的户籍登记情况,且签订合同后擅自将户籍迁入房屋,王先生有权要求丁先生支付违约金。但王先生主张的违约金金额过高,法院结合法律规定,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酌情认定丁先生应向王先生支付违约金2万元。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丁先生签约时未如实陈述户籍信息,签约后又将本人及配偶户口迁入,显属违约。虽然丁先生辩称其子不知情、迁户系因其他房屋出售所需,但上述理由均不构成免责事由。买方王先生虽主张10万元违约金,但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该主张明显过高,故法院对此予以酌定。在二手房买卖市场中,户籍状况直接影响购房人的购房目的的实现与购房意愿。为规范交易秩序、倡导诚信履约,出卖人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签约前,须如实告知房屋的户籍登记情况;签约后,未经买受人同意,不得擅自将本人或他人户籍迁入涉案房屋。违反上述义务的,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编辑 刘倩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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