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转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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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
当书法遇上法律,会擦出怎样的火花?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现行监狱法施行30余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标志着我国监狱工作全面迈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新阶段,对于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促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这部法律,法治日报社联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中国监狱工作协会,开展了“‘书·法’系列活动之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活动。
2020年7月11日,由法治日报社主办的“书·法”系列活动正式启动,先后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23部法律法规。
精彩内容,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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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监狱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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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上海市书法家协会理事 闻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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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第三十六条 依法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由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送交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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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监狱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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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书画院研究员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一级警长 张澄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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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第三十七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罪犯无家属、监护人或者无法通知其家属、监护人的,监狱应当通知罪犯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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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监狱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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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西省书法家协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主任 江西省南昌监狱二级警务专员 饶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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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第三十八条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狱内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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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监狱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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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苏省南京市书法家协会会员 南京市鼓楼区政协书画协会常务副主席 李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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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第三十九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监狱和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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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监狱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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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甘肃省武威监狱退休民警 李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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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第四十条 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由监狱处理的,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处理完毕;转送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处理的,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收到监狱转递的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监狱。
罪犯实名控告、检举的,处理机关还应当按照规定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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