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哲律师说:
入乎其内,故有高技;出乎其外,故有高艺。
一、邓哲律师二审代理词(部分):最后的疯狂,徒劳的挣扎
一曰抹煞,妄图抹煞最基本的事实;
二曰栽赃,妄图栽赃嫁祸给无辜者。
1、到底是持续和完备的全面检查以及留下的影像资料更加可靠,还是没有留下过任何客观痕迹的“我要我觉得”的臆测更加可信呢?
2、辩方可以排除中毒的因素吗?
如果我们能够确定他确实有中过毒,这是一个始源性因素,即便这个始源性因素后续又给他带来了其他的疾病,其他的疾病再导致死亡,我们就不能说他是被毒死的吗?
如果不能排除中毒这一始源性因素,即便林奇的死可能还有其他继发性因素,又能怎样?源头不还是毒物吗?那不还是中毒导致死亡吗?
否则,如果照此逻辑,难道对一个患有基础性疾病的人投毒,就不能够被追究罪责或者可以减轻罪责了吗?
毒物只是作案工具而已,控方只需证明确实存在并确实足以致死,就完成了这一节的证明责任。
3、三个最简单的问题:
人有没有死?身上有没有毒?毒量能不能把人毒死?
如果这三个答案都是肯定的,如何能否认这铁一般真实存在的事实?
4、疾病诊治本身就是一个排除法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排除错误选项、从而得出正确答案的过程……
5、法律确立的规则是,如果一方完成了初步的证明责任,除非相对方完成反证予以击破,否则便视为证成。
因为辩方没办法自己完成对鉴定结论的反证,所以辩方又诉诸的话术是,“我们控辩双方都不懂,能交给专家的请交给专家,让专家来对质谱图发表意见。”
可是,不是只有辩方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才是专家,国家的专家也是专家,华山医院、上海市公安局、公安部、司法鉴定机构的专家也是专家。
如果真的要交给专家,那你倒是交给专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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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证据法潜规则问题
我们反对在没有巨大冲突和重大缺陷的情况出示质谱图,绝不是因为像辩方揣测的质谱图不存在或者是假的,而是因为本案的社会影响力和可能带来的示范效应,不能形成“凡投毒案均需质谱图”的证据法潜规则。
7、有矛盾不至于杀人吗?
辩方提出,和林奇有矛盾的人很多,许圭的这点矛盾不算什么,不至于因此杀人。
这样的抗辩显然是用架空的言语来试图消解具体的案情。是的,对大部分良善的人来说,有点矛盾很正常,没必要,不至于。
但是,对于罪案而言,我们要问:
(1)任何一起犯罪,都是有动机、有行为。矛盾可不可以成为犯罪动机?这样的动机可不可以转化为行为?
(2)是的,有矛盾很正常,但问题在于,你怎么解决?你会选择什么样的方式去解决矛盾?是不是有的人会选择犯罪?
如果以上的答案都是肯定的,就不能用轻飘飘的矛盾去否认犯罪的可能性。
更何况,许圭这里可不是什么日常工作的矛盾,而是极深的积怨和极大的利益,包括三体的项目,包括价值6个亿的股权。
8、按照对方的逻辑,持有一把枪可能是用于犯罪的,但是持有一车枪就一定不可能是用于犯罪的,而只是可能是用来自杀的?
那些拥有一屋子武器的重案犯,一定不可能是为了犯罪,而只可能是出于爱好?哪怕看过一点警匪片,也不至于说出这么离谱的话。
9、审查案件,还原真相,不仅要看他说了什么,还要看他没说什么。
那些客观上存在、但是他刻意回避的问题,往往就是他想掩盖的东西。
10、在讯问笔录当中多次讲到的原话,都是类似于
“没有看到视频我就无法确认”“你给我看了案卷材料之后我再确认”云云。
也就是说,许圭承认的所有东西,都是在他明确看到了如山铁证之后,觉得没有办法不认了,他才会认。
11、并不需要所有的物品都全部用于单一目的,但是只要其中有物品用于下毒就可以完成证明责任……
12、凶手只可能是许圭,除了许圭不可能再有其他人作案,本案不存在任何具有合理性的怀疑。
13、今日对暴行的每毫米的退让,都是在为未来的受害者提前咯血墓志铭。
正义的堤坝若对恶狼网开一面,整个文明的土壤都将被腐蚀成流沙。
当法槌代替私行和暴力成为终极语言,判决书上的每个标点都应当是震慑兽性的惊堂木。
就请法庭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决断,来宣告法律是不可弯曲的脊梁——它支撑的不仅是某个案件,更是人性中不可放弃的底线和不可妥协的原则。
邓哲律师说:
2026年6月21日,夏至,成日,炉中火,白虎值日。
这一天,是林奇的追思会,同时距离林奇创立游族刚好整整十七年。
这一天,距离案发已六年半,距离二审宣判已一年,距离凶手伏法(死刑)已一月。
丙火为日、寅木为薪,午寅半合火局——这把火是林奇案的“公义之火”。
谨以此一二审代理词,寄悼念之思。
丙火照寅,戌时发之,火归其库,司命掌簿,公道入档,魂魄有归。太阴收之,荫星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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