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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恰啼 汇眼看世界)
2、办理移民财产转移业务,如财产来源于境内房产变现所得,需提供哪些财产来源证明材料?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6.4,需提供如下财产来源证明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已收缴的,可提供房产部门的查档等证明文件);
2.房地产买卖契约;
3.房屋交易资金划转证明(如实际资金划转金额与网签备案的房屋交易价格不一致,可能涉嫌以“阴阳合同”方式逃税,视情况需申请人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补税的相关证明材料);
4.税务部门出具的关于房产交易的税务证明原件。
3、能否委托他人代办个人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业务?
答: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6.4,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协议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受托办理移民财产转移及相关购付汇业务、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以及委托代理日期等关键信息,委托代理协议需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签字(经公证生效的除外)。
4、个人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件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15个自然日,申请人需在核准件有效期内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5、办理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业务,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提供哪些身份证明文件?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6.4,应提供下列身份证明文件:
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特区护照;
3.移居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内户籍注销证明。
6、什么是个人财产对外转移?
答: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个人财产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中国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7、申请人对外转移财产应向什么地方的外汇局提出申请?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12号)6.4,移民财产转移由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审批。继承财产转移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审批。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财产,可选择其中一个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合并提交申请材料。
8、申请财产转移按规定购汇后可以提取外币现钞吗?
答: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银行按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售汇后,应直接将外汇汇往移民或继承人居住国或地区申请人本人账户,不得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
9、同一申请人能否分次办理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业务?
答: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移民转移必须一次性申请拟转移出境的全部财产金额。
10、哪些对外转移财产的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
答: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司法、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对外转移的财产的对外转移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涉及国内刑事、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对外转移申请,在案件审结前,外汇局不予受理;涉及国内刑事、民事案件人员的近亲属申请对外转移财产,应提供案件管辖机关出具的该财产与案件无关的证明;法律规定不得对外转移的财产、不能证明合法来源财产等的对外转移申请,外汇局不予受理。
资料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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