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网曝式维权”!
越界发声须担责
咨询费纠纷未妥善解决,
便在抖音发布含有
对方姓名、电话、照片的视频,
配以负面表述。
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01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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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下旬,刘某因子女升学事宜向庄某支付2.5万元,后因结果未达预期,双方就退款问题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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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后,刘某在其抖音账号连续发布两条视频,配图为庄某照片,并公开其姓名、电话,配文称庄某及某教培公司事情未办成且不退费用,并称庄某对其有恐吓、辱骂行为。经原告要求及报警处理后,刘某将上述视频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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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处理后的次日,刘某又先后发布两条类似视频。相关视频引发网友评论称庄某及某教培公司存在骗取钱财等负面内容。
02
审理裁判
刘某在抖音账号发布的不当言论,致使公众对某教培公司、庄某产生负面评价,足以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二原告的名誉权,刘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01
关于赔礼道歉
庄某及教培公司主张刘某在抖音账号发布道歉信息,法院予以支持。
02
关于精神抚慰金
考虑到刘某发布的视频点赞、评论数较低,传播范围有限,酌情支持庄某精神抚慰金500元。
03
关于经济损失
泗阳某教培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存在经济损失及该损失系由刘某侵权直接导致的,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03
法官说法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重要的人格权利,关乎人格尊严,任何人不得随意贬损他人的品德、声望与社会评价。通过网络发布侮辱性言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擅自公开他人隐私信息,均属于侵害名誉权的常见情形。
抖音、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现已成为群众表达诉求的重要渠道,但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公开发表言论须遵守法律法规。倘若越过法律边界,以曝光他人隐私、贬损他人名誉的方式宣泄情绪,就落入了“网曝式维权”的误区,实则是以 “维权” 之名行 “侵权” 之实。发生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化解矛盾。
侵权责任的承担,与言论传播范围、实际造成的影响直接挂钩。名誉权遭受侵害后,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注:文中图片由AI生成
来源: 泗阳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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