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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朔州朔城区法院
近日,朔城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二婚夫妻离婚财产纠纷案件,精准厘清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专属财产界限,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均为外地来朔务工人员,二人再婚结为夫妻。为维系家庭生活,女方张某专程从东北远赴朔州,与李某共同居住生活。婚后两年间,二人因生活琐事频发矛盾,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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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李某自行出资全款购置房产,出于夫妻信任,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双方感情破裂后,张某拒不认可房屋系李某出资购置,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就此产生巨大争议。另查明,婚姻存续期间,李某因务工受伤获得伤残补助金,该笔专属个人的补偿款项,已被张某全部消费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产购置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来源于婚内夫妻共同生活所得,虽单独登记在张某名下,仍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房屋实际居住使用情况,法院判决房屋由李某继续居住使用,李某向张某支付房屋一半对价补偿款。同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伤残补助金属于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专属补偿,具备强烈人身依附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个人独有,另一方无权处分。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全额返还李某的伤残补助金。
法官在此提醒:婚姻存续期间购置房产,不能仅以登记名义确定权属;人身损害赔偿款项为个人专属财产,不受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约束,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支配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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