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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地方对于“刺头”,几乎都是不能容忍的,企业管理也不例外。开除“搞事情”的员工,似乎天经地义。但一纸解除通知发出去容易,员工如果不服提起仲裁要求违法解除赔偿金(俗称的2N)时,公司能稳赢吗?
今天,通过一起实务案例,就用人单位如何利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这招,浅析法律对举证有多苛刻。
一、案情背景——违法开除而赔偿12万。
夏青是某品牌公司的销售经理,利用顾客消费(未实际到店)而将消费积分积到自己的会员卡里,还利用积分完成了4次礼品兑换。这个举动被商场发现,商场便给公司发函要求“开除夏青”并罚款5000元。
公司收到商场函件后,立即将夏青辞退,理由是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制度》规定了“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公司损失超5000元者”和“侵占客户财产”等条款,可立即辞退!
仲裁结果:公司支付违法赔偿金12万。
二、灵魂拷问——公司看似有理,却为何败诉?
很多人看完上述情况,估计都会问:“明明员工获利,公司当冤大头被罚款,现在还要赔偿员工?——天理何在?”
是的,得赔!仲裁委的逻辑很清晰,核心在于:公司主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但事实上,员工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严重”。
关键点1:公司主张侵占,依据呢?
- 公司主张:员工将客户积分积到自己卡里,就属于“故意侵占客户、公司、同事财物”
- 仲裁委观点:公司没有就员工故意侵占客户财物的事实提供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小提示】法律对于侵占的认定,需要有明确的侵占对象(具体是哪个客户的积分)、侵占意图和侵占结果。员工在这个案件中已经解释为帮助实际消费但未到店的客户积分,公司没有提出反证进行反驳,也没有证据证明有客户提出来积分被盗。商场函件里“恶意积分”的认定,只是商场的一家之言,尚不能够上升至劳动法中的“侵占财物”
关键点2: 5000元损失刚好卡线,不达标!
- 公司制度:造成损失超5000元,可辞退!
- 实际损失:商场罚款5000元
- 仲裁委观点:损失刚好5000元,没有达到公司规章中的“超5000元”,不符合约定的条件
【小提示】这是本案最可惜的地方,规章制度清晰规定的是“超5000元”(不含5000,必须大于5000),规章制度又是公司自己定的,刚好5000元没有超5000元,不符合条件。规章制度是一把尺子,刻度必须精准,模糊或矛盾的地方,都会作出对员工有利的解释。
关键点3: 已经口头批评过,相当于已经处理完毕
- 员工抗辩:就这个事,公司早在20天前对本人提出了口头批评,已经处理完
- 公司操作:事情发生后过了20天,突然以此为由辞退。
- 仲裁委观点:公司早就知情并处理,过了20天后又再来翻旧账,恰逢这个时候员工不同意降薪处理,公司开除员工的真实动机,非常可疑。
【小提示】虽然这一点不是裁决书论证的主要依据,但这也暗示了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连贯、书面化处理。如果已经口头批评处理,事后遇到其他矛盾再提出来加重处罚,难免会让人不以为是打击报复,导致认定成违法解除。
三、浅要分析——严重违纪的举证程度如何?
第一步:公司有制度规定且清晰、具体、可操作
- 内容合法合规:解雇条件必须明确、可量化。如本案中的造成“超5000元损失”,就比很多公司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更可量化,适用起来没有争议。
- 程序合法:制度文件经过了民主程序(职工代表大会)并公示送达给员工(保留员工签字确认收到的文件)
第二步:违规事实要清晰、有证据证明
- 有证据支撑:本案败诉的关键在于公司拿不出员工侵占客户财物的证据(比如客户投诉、会员消费系统中矛盾信息提示等)。仅凭商场的函件,不足以让仲裁委信服。
- 有力证据强化违规事实:如果有书面其他证据,如微信沟通记录、监控录像等证据进行反证,远比员工个人口头主观陈述更有力。
第三步:程序也要兼顾
- 调查与申辩:在开除员工之前,给员工一个自我解释和申诉的机会,并保留相关证据
- 通知工会(若有):如果是国企或大公司有自己的工会,则必须事先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的意见
- 送达开除通知:解除通知书必须写明解除的具体事实依据对应的制度条款(切忌笼统写“违反公司制度”)。
你的公司制度里,对“严重违纪”的界定清晰吗?有没有遇到过类似“差一点”的尴尬?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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