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许路灵)签了新劳动合同、辞了原职,却在入职前被新单位单方面“毁约”,劳动者该怎么办?近日,澄迈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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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原告小雨(化名)与被告澄迈县某学校(下称“A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聘用小雨从事教师岗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自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7月9日止。为入职该校,小雨于2026年3月向原工作单位提出离职申请。
2026年4月,A学校在未与小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向小雨出具《解除网签劳动合同证明》,以“学校人员岗位调整”为由解除与小雨签订的劳动合同,而此时小雨与原单位的离职手续正在进行中,已无法回转。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26年6月,小雨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交仲裁申请,仲裁部门以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其申请。小雨遂向澄迈法院老城人民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A学校按与其约定试用期工资的2倍赔偿其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研判,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具有调解基础,经原、被告双方同意后,依法启动先行调解程序。
一方面,承办法官结合《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向A学校负责人释法说理,指出双方已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民事上的合同关系,小雨基于对合同效力的合理信赖解除了与其原工作单位的劳动关系,但A学校在小雨入职前无合法理由单方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信原则,客观上造成小雨失业和收入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法官耐心倾听小雨诉求,引导小雨合理主张损失,并综合小雨原工作单位的月平均工资、再就业周期等因素提出参考方案。
经承办法官多轮沟通,双方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A学校向小雨支付了赔偿金,小雨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纠纷圆满化解。
【责任编辑:李雨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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