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军人去世后,家属还能领取多少待遇? 不少战友以为都是“继续发一年”,其实死亡原因不同,待遇差别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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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去世:继续发放12个月
按照现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二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其遗属可继续领取12个月该残疾军人生前享受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
这里的“12个月”,按照去世前实际享受的残疾等级、致残性质和抚恤标准计算。
简单理解,就是大致相当于其一年的残疾抚恤金,并不是所有家庭领取同一个金额。
例如,生前一年领取多少残疾抚恤金,12个月丧葬补助原则上就按对应标准核算。
地方另有增发或配套待遇的,应以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旧伤复发去世:不能只按12个月理解
如果是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为原致残部位旧伤复发而死亡,待遇计算方式不同。
经依法认定后,遗属可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符合规定条件的遗属,还可以申请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另外,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其符合条件的遗属,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定期抚恤不是家属人人自动享受,还要审核遗属身份、年龄、劳动能力、收入和生活来源等条件。
家属不要等着自动到账
残疾军人去世后,家属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或者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告并提出申请。
通常需要准备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残疾军人证、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及亲属关系材料。
涉及旧伤复发死亡的,还要提交病历、诊断资料等证明,由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定。
战友们一定要记住:
一般因病死亡,重点是“12个月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
因战、因公旧伤复发死亡,则可能按照因公牺牲标准办理。
两种情况千万不要混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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