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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出口名牌”(含跨境电商)培育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商务局,义乌市市场发展委、各省级公司:
为推动我省出口名牌培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统筹一般贸易与跨境电商品牌培育工作,助力我省外贸高质量发展,省商务厅研究制定了《“浙江出口名牌”(含跨境电商)培育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商务厅
2026年8月17日
附件
“浙江出口名牌”(含跨境电商)培育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浙江出口品牌培育,提升外贸企业和出口商品国际竞争力,助推浙江外贸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培育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浙江出口名牌”(含跨境电商)是指由浙江省商务厅培育的具有浙江地方特色、品质卓越、技术自主、竞争力强的出口龙头企业品牌。
第三条“浙江出口名牌”(含跨境电商)培育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请、培育公平公开、科学动态管理的原则,申报品牌和企业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条“浙江出口名牌”(含跨境电商)培育工作系经省政府批准的授牌命名活动,培育过程中不向申报主体收取费用。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浙江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开展“浙江出口名牌”(含跨境电商)的培育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浙江出口名牌”(含跨境电商)每年培育1次,通过培育的“浙江出口名牌”(含跨境电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品牌延续3年有效期,未通过的取消其称号。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浙江出口名牌”的企业需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企业在浙江省内连续三年以上有出口业绩。
(二)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
(三)非农副产品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农副产品企业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有一定的自主品牌出口量(每年申报及复核时根据上一年度情况设定具体占比指标)。
(四)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企业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发生重大质量、环保、侵害劳动者权益、安全、侵犯知识产权、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违反出口管制相关政策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或经查证属实企业存在过错的重大投诉和纠纷,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
(六)申报类别商品商标已在境外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与申报企业一致。
第八条申报“浙江出口名牌”(跨境电商)的企业需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企业在浙江省内正常经营三年以上。
(二)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
(三)企业上年度跨境电商出口额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企业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发生重大质量、环保、侵害劳动者权益、安全、侵犯知识产权、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违反出口管制相关政策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或经查证属实企业存在过错的重大投诉和纠纷,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
(五)申报商标已在境外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与申报企业一致。
第四章 培育程序
第九条企业在申报期内向所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义乌市市场发展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条各地市(含义乌)商务主管部门、义乌市市场发展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企业的组织和材料初步审核工作,严格审核、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品牌,形成初审意见并上报浙江省商务厅。
第十一条浙江省商务厅牵头成立审核小组,对初审通过的申报品牌进行审核,确定当年度“浙江出口名牌”(含跨境电商)拟培育名单。
第十二条拟培育的“浙江出口名牌”(含跨境电商)名单经向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社保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税务局、人行浙江省分行(省外汇局)、杭州海关等部门征求意见后,确定公示名单。
第十三条名单经社会公示后,正式培育为当年度“浙江出口名牌”(含跨境电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更名或发生与培育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的,应在3个月内向浙江省商务厅报告。经审核不再符合申报时品牌培育标准的,自更名或发生重大变化年度起取消其“浙江出口名牌”(含跨境电商)称号。
第十五条如遇培育管理办法调整更新,已取得的称号在有效期内仍按原标准维持培育结果;有效期届满后,其复核工作将依据最新版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浙江省商务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浙江出口名牌”(含跨境电商)的管理。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浙江出口名牌”(含跨境电商)称号:
(一)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严重不正当行为。
(二)发生重大质量、环保、侵害劳动者权益、安全、侵犯知识产权、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违反出口管制相关政策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或经查证属实企业存在过错的重大投诉和纠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
(三)未按期报告与培育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浙江出口名牌”认定和管理办法》(浙外贸组办〔202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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