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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汀法院审结《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辖区首例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创新运用“刑事惩戒+碳汇赔付+长效管护+禁令约束”多元审判模式,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修复优先”司法理念,实现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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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6年1月,被告人罗某在禁火期内于自家农田焚烧田埂杂草,未彻底熄灭余火便离开现场,遗留火星蔓延引发重大森林火灾。经司法鉴定,火灾过火面积216亩,其中生态公益林214亩,当地森林生态系统遭受严重破坏。经专业机构评估,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共计23.8万元。
案发后,罗某主动投案自首,承担扑火相关费用并取得谅解。案件审理阶段,罗某认罪认罚,主动预缴固碳损失费用,自愿承担涉案山场后续管护义务,积极开展生态修复。
法院审理
2026年8月7日,长汀法院经审理认为,森林资源兼具经济价值与涵养水源、固碳释氧、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森林火灾既造成财产损失,也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刑事处罚不能替代生态损害赔偿,严禁“以刑代赔、以罚代修”。综合考量被告人禁火期用火、损毁生态公益林的从重情节,以及自首、认罪认罚、主动修复等从轻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失火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宣告刑事禁止令,禁止其三年内进入林区从事野外用火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判令赔付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2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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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森林是重要生态载体,尤其生态公益林承担着涵养水源、固碳释氧、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关键公共生态功能。农事生产期间,野外焚烧杂草、秸秆等行为看似寻常,在禁火期、干燥天气下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不仅会造成林木财产损毁,更会对整个区域森林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伤害,行为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刑事追责。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进入林区及农事生产务必绷紧防火这根弦,严格遵守野外用火管理规定,摒弃 侥幸心理。一旦发生火情,要第一时间报警处置。如若不慎造成生态损害,应当积极主动修复弥补,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 供稿:丘祥琳 岳文清 -
- 编辑:黄颖娴 -
- 审核:廖腾旺 -
- 监制:刘伟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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