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刘巨滨因涉及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相关海事违法行为,被杨浦海事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处理决定。本次公示的处罚信息完整披露了违法事实认定、处置依据等核心内容,是海事管理机构落实轻微违法免罚柔性执法要求的公开体现。
本次处置结果意味着涉事主体本次相关海事违法行为未被施加惩戒类行政处罚,不会产生对应的行政处罚记录留存影响。
项目详情 企业名称刘巨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8*******2538 违法案由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2026版) 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6]01042000403-1-1 处罚内容不予处罚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海事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海上)》第12项 处罚决定日期2026-08-19 作出处罚机关杨浦海事局
从本次公示的完整处罚信息来看,本次涉事主体为刘巨滨,涉及的违法案由为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2026版),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1042000403-1-1,最终作出的处罚内容为不予处罚,该行政相对人对应的信用代码为3708*******2538,本次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海事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海上)》第12项,处罚决定作出的日期为2026年8月19日,作出本次处罚的机关是杨浦海事局,本次处置严格契合海事领域轻微违法免罚的相关管理要求,体现了海事执法的规范化与柔性化结合的导向。
事件点评
本次杨浦海事局针对相关主体的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未报告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严格契合《行政处罚法》及海事免罚清单的合规要求,既体现海事监管的柔性包容导向,也不会对涉事主体的正常经营、相关资质存续造成负面影响,同时为航运类市场主体处置同类轻微合规问题提供了清晰的参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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