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宋君杰 张娜)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纠纷。杨某遛狗不拴绳,狗被贾某开车撞伤、住院治疗,杨某起诉车主贾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平谷法院认定饲养人承担主责。
2026年1月26日,贾某驾驶小型客车沿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桥下时,该车右前轮与杨某的狗(未牵绳)接触,造成狗受伤。事故发生后,杨某将狗送至宠物医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8000元。贾某驾驶的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贾某将杨某的狗撞伤,杨某遛狗未牵绳,对狗履行看管义务不到位,杨某应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贾某驾驶车辆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贾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故杨某主张的合理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对于杨某主张的医疗费,法院根据其提交的发票等予以认定;交通费、误工费、狗贬值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杨某3800元,现已生效。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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