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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凉山州参加国际国内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凉府办规〔2026〕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单位):
《凉山州参加国际国内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已经十二届州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16日
凉山州参加国际国内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全州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单位奋勇拼搏,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提升竞技体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四川省体育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重大竞技体育比赛(以下简称“大赛”),主要包括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亚洲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和四川省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正式设置的竞技体育项目比赛,以及参照全运会、省运会奖励标准进行奖励的赛事。
(二)本办法所称凉山籍运动员,是指拥有凉山州户籍,代表凉山州参加省运会等省级及以上赛事;或由凉山州培养,按规定程序输送至四川省优秀运动队、国家队的运动员(现户籍或原户籍在凉山均可)。
(三)本办法所称教练员,指在运动员备战及参赛期间,经所在训练单位正式认定承担主要训练指导职责的人员;输送教练员,指在凉山州从事体育训练或教学,直接选拔、训练并向上级单位输送获奖运动员的人员;教练组指由两名及以上教练员组成的正式训练团队。输送教练员(组)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报州教育体育局认定。本条所称教练员、教练组不含领队、队医、项目责任人及其他保障人员。
第三条 奖励原则
(一)按贡献大小计奖,综合考虑赛事层级、名次、项目特点。
(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三)成绩归属遵循“谁培养、谁输送、谁受益”原则。
第四条 奖励对象
(一)在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凉山籍运动员及相关单位。
(二)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等国际或国家级赛事获奖运动员的输送教练员(组),省运会等省级赛事获奖运动员的教练员(组)及相关单位。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奥运会
运动员代表中国参加奥运会获得金、银、铜牌的,分别按每枚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给予奖励;其输送教练员(组)按运动员对应奖励金额的20%计奖。
(二)亚运会
运动员代表中国参加亚运会获得金、银、铜牌的,分别按每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给予奖励;其输送教练员(组)按运动员对应奖励金额的20%计奖。
(三)全运会竞技体育项目
运动员代表四川省参加全运会竞技体育项目获得金、银、铜牌的,分别按每枚10万元、5万元、2万元给予奖励;其输送教练员(组)按运动员对应奖励金额的20%计奖。
(四)省运会青少年体育项目(竞技体育项目)
1.运动员奖励标准
(1)单人项目金、银、铜牌每枚分别奖励4万元、1.5万元、0.5万元,第4—8名分别奖励0.15万元、0.12万元、0.1万元、0.08万元、0.06万元。
(2)团体赛、双人项目、接力赛、三人制篮球、沙滩排球等项目,按单人项目标准的1.2倍计奖。
(3)曲棍球、棒球、垒球、八人制足球、冰球等项目按省运会竞赛规程计算奖牌数,获得奖牌的运动队按单人项目标准乘以奖牌数计奖,获得第4—8名的运动队按单人项目标准的1.2倍计奖。
(4)十一人制足球、五人制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项目按省运会竞赛规程计算奖牌数,获得奖牌的运动队按单人项目标准的1.5倍乘以奖牌数计奖;获得第4—8名的运动队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0.8万元、0.6万元、0.4万元。
(5)集体项目运动员奖金初步分配方案由州教育体育局组织运动员、主管教练和训练单位协商提出。
(6)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奖励0.05万元;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每名运动员奖励0.02万元。
2.教练员(组)奖励标准
(1)完成州级下达的省运会目标任务,所带运动员在单项比赛中获得金、银、铜牌的,每枚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0.5万元。
(2)集体项目按省运会竞赛规程计算奖牌数,获得集体项目奖牌的按单项标准乘以奖牌数计奖。
(3)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教练员(组)奖励0.1万元。
(4)教练员(组)按奖牌数累计计算奖金,初步分配方案由州教育体育局组织主管教练和训练单位协商提出。
第六条 激励措施
(一)在省运会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单位,由州政府通报表扬;直接输送和管理单位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教育体育系统评优。对违反赛风赛纪者取消奖励资格。
(二)输送运动员获得奥运会奖牌或亚运会、全运会金牌的教练员,所带运动员在省运会获得冠军的教练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职称晋升。
(三)奥运会、奥运项目世界单项运动会前八名,非奥运项目世界单项运动会、亚运会、全运会前六名,全国冠军赛、锦标赛前五名,全国城运会、青少年运动会前四名,省运会、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等前三名获得者,或具有国家一级及以上运动员称号人员或省级优秀运动队退役的运动员,可按政策考核招聘到我州普通高等院校的体育院、系、专业或其他事业单位从事体育教学、训练、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
第七条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四川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分别按照凉山州对全运会竞技体育项目、省运会青少年体育项目对应名次奖励标准的60%执行。
第八条为鼓励足球、篮球、排球项目发展,获得四川省城市足球联赛冠军、亚军、季军的运动队(包含教练员、运动员)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第4—8名奖励10万元;四川城市篮球联赛、四川城市排球联赛(排球项目)均按照四川省城市足球联赛奖励标准的60%执行。
第九条 奖励程序
(一)州教育体育局根据比赛成绩拟定奖励方案(奖金分配到运动员、教练员),报州政府审批后,奖励经费由州财政统筹安排,州教育体育局及时兑现。奖金为税前金额,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等行为依法处理。
第十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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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凉山州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郭舒曼 何君
责编:舒怡
编审:阿比伊木
终审: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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