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友把早期在老家江西工作的档案材料,转移至退休地广东。江西经过审核档案,已认定了十几年视同缴费年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待遇领取地广东之后,转广东以两省政策不一样为由,直接把一部分视同缴费年限剔除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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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省份已经审核盖章确认视同缴费,不等于转入省份必然直接采纳。各省对视同缴费的历史政策不一样,是当前社保转移当中非常突出的现实矛盾。
一、为什么会出现:转出地认,转入地不认?
1、视同缴费认定权限:视同缴费年限,是参保地(转出地)依据当地历史政策审核确认
人社部规〔2016〕5号明确规定: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
通俗解读:在哪参加工作,就由哪一个省份根据本省历史政策审核,确认是否属于视同缴费。
但是现实经办当中,广东等部分省份会重新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再次复核视同缴费的全部条件。
以广东为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本省认定视同缴费,限定对象是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固定职工;同时对于跨地区流动人员,区分是组织调动,还是个人离开之后再到广东就业 。
江西的政策口径相对宽松,部分情形在江西可以认定视同,但是对照广东本地条例,并不满足广东的审核条件,于是就出现“转出省盖章确认视同,转入省不予接纳”的现实矛盾 。
2、两套完全不一样的法理观点,也是行政复议、法院裁判分歧根源
观点A(参保人主张)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第十二条:个人跨地区就业,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应当累计合并计算 。
转出地人社部门已经履行档案审核职责,正式认定视同缴费,并且载入转移接续信息表。转入地只负责接收、合并年限,不应当拿本省地方性政策,重新否定外省已经生效的工龄认定结论。地方内部文件不能对抗国务院、人社部全国统一转移政策。
观点B(广东社保经办机构口径)
视同缴费不是单纯的记录转移,它依附于“固定职工身份、连续工龄、调动手续”等法定条件。外省作出的认定,只代表在该省本省有效。办理退休待遇核算,应当执行待遇领取地的地方性法规。外省认定结果,对广东省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该段经历不符合广东的法定条件,即便外省已经盖章,本省仍然有权不予认可视同缴费年限 。
二、同类真实案例参考
案例一:外省固定职工,辞职后来广东,转出省认定视同,广东不予确认(广州行政复议案例)
当事人在外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外省人社部门审核档案,认定其早年视同缴费年限。当事人属于个人辞职,没有组织人事调动手续,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广州办理退休。广州社保中心不予认可该部分视同。
复议机关维持社保中心处理意见:广东政策要求跨地区变换工作,经过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前后工龄才可以连续计算视同;个人辞职流动,即便原省份认定视同,广东不予采信 。
案例二:江西农垦职工转移至佛山(南海府行复〔2023〕561号)
当事人江西垦殖场正式职工,江西当地政策认定其部分年限视同缴费。关系转入广东佛山。佛山审查档案后,以档案缺少在岗原始记录,无法证实符合广东固定职工认定标准,不予确认视同缴费年限,复议维持经办机构处理决定 。
少数支持参保人的裁判观点
部分地方法院、行政复议认为:视同缴费年限由原工作地审核确认,转入地不应以本省政策标准,否定外省已经生效行政认定。
人社部办公厅人社厅函〔2013〕250号也明确:人事档案不在待遇领取地的,由档案所在地负责视同缴费年限核查认定;待遇领取地只负责计发养老金,不能重复否定外省已经作出的认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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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友该如何维权,能不能重新要求认定?
第一步:索要书面审核结果,不要只听口头答复
向广东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出具书面不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告知书,写明不予认定的法律政策依据。口头答复不具备法律效力,没有书面文书,后续复议、诉讼无法启动。
第二步:核对档案与转移资料,分清不予认可的具体理由
广东不予认可,实务当中一般三类原因:
1. 身份问题:当年在外省不属于国有、县以上集体固定职工;
2. 离职方式:自动离职、除名、个人辞职,没有组织调动手续;
3. 档案材料缺陷:缺少招工表、工资表,无法印证连续工龄。
第三步:和江西原参保地沟通,固定原认定证据
1. 向江西人社申请调取当年视同缴费审核卷宗,复印盖章:《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档案审核材料、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信息表。
2. 书面致函江西人社,请其正式向广东社保复函,说明:该参保人在江西已经依法审核确认视同缴费年限,请广东按国家转移政策予以接收合并计算。
关键点:转出地正式书面回函,是后续维权最重要证据。
第四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拿到广东书面不予认定文书,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社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申请说理重点:
1. 根据国办发〔2009〕66号、人社部规〔2016〕5号,视同缴费年限由原工作参保地审核确认;
2. 外省已经生效行政认定,转入地不应简单适用本省地方性法规予以否定;
3. 地方性规定与国务院转移接续政策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国家政策。
第五步:向上级机关、人社部信访渠道反映
复议如果维持不予认定,还可以向广东省人社厅、国家人社部信访投诉渠道反映情况,提交全套证据材料,申请政策协调。
说明:本文仅政策科普,不构成法律代理意见,个案结果取决于档案材料以及当地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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