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邹竣麒 刘胤衡)8月1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一起超龄务工人员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赔偿纠纷案,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签署劳务合同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赔付责任,判令涉事企业向李某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合计19.9万余元。
李某出生于1965年,2022年入职一家公司担任保洁员。当年7月,李某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经相关部门认定,李某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工伤五级伤残。李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多项工伤相关费用。
用人单位辩称,李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订立劳务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承担工伤赔偿义务。仲裁机构支持了李某部分诉求,劳资双方均不服裁决,相继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二中院审理认为,涉案工伤认定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即便双方为劳务用工关系,用人单位亦不能以此免除工伤保险相关赔付义务。结合伤情、伤残等级与实际开销,法院最终作出以上判决。
北京二中院民事审判第五庭三级高级法官张洁称,不少企业存在认知偏差,误以为签订劳务合同招录超龄人员便可免除工伤保障义务。他提示,劳务合同不能架空劳动者法定权益,年龄边界并非用人单位的免责依据。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进一步明晰用人单位对超龄务工群体的工伤保障责任。企业应当摒弃免责误区,关注工伤保险配套政策,依规落实保障;超龄务工人员需妥善留存考勤、薪资记录等用工凭证,遭遇工伤后及时申请认定,依法维护自身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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