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夫妻签了书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收入各归各、债务各自承担。但配偶在外欠债后,债权人照样起诉夫妻两个人共同还款。
核心问题在于:仅仅夫妻内部签了财产约定,无法自动对抗外部债权人。必须在债务形成之前,让债权人知道这个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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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对婚内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同时,司法解释明确,主张“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由夫妻一方负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想不用替配偶偿还单方对外负债,需要同时满足两个前提:
第一,债权人清楚知晓你们签署婚内分别财产制约定;
第二,债权人知情的时间,必须发生在这笔债务成立之前。
债务已经形成之后再向债权人告知财产约定,不具备溯及力,无法对抗该笔债务。告知后有什么效果?
非举债方配偶依法提前履行了告知义务,后续债务人无力清偿,债权人只能起诉举债的债务人个人,无权要求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诉讼中,如果配偶主张债权人知晓分别财产约定,举证责任完全在配偶一方。仅有口头告知没有留存证据,法庭一般不会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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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容易踩的误区
1.有人以为夫妻财产协议办了公证,就推定债权人知情。公证只证明夫妻内部约定真实有效,不等于债权人知晓,依然需要主动告知并留存证据。
2.有人以为债务到期后拿出财产协议就能免责。事后告知无效,知情节点必须早于债务成立。
3.有人以为跟债权人提过一句“财产AA制”就算完成告知。需要证明债权人清楚知晓约定完整内容,模糊表述不足以达到法律要求。
我是李晓娟律师,专做婚姻家事与财产规划。有夫妻债务隔离、婚内财产协议问题,可以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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