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手握自有产权车位,申请安装汽车充电桩,却被物业公司以各类理由拒绝出具配套证明材料。衡阳一位业主把物业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依法判决支持业主合法诉求。法官提醒,物业以无出具材料义务、需业主大会表决、存在消防隐患等理由阻拦业主安装充电桩,均无法律依据。
业主安装充电桩受阻起诉物业
衡阳人胡某某在购置房屋及产权车位后,为满足自用充电需求,于2026年2月5日向物业公司递交《请求物业出具相关证明的申请》,要求其出具允许电力施工的证明材料。然而,物业公司复函予以拒绝,以“公司无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安装充电桩涉及小区公共安全和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公司无权擅自作出同意决定”“胡某某未完成法定前置审批程序”等为由,拒绝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材料。在与物业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胡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履行相应配合义务。
衡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绿色原则与国家充电设施建设相关政策,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属于物业公司法定协助义务,物业公司该项抗辩不予支持。其次,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司法解释,业主在自有产权车位安装自用充电桩属于使用权的合理延伸,无需业主大会集体表决,物业此项抗辩亦不成立。同时,按照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关通知,物业同意证明是用电报装的前置材料。车位安装条件、消防安全由供电及相关职能部门核查审批,物业公司不能以业主未完成审批为由拒绝配合。
最终,衡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判令某物业公司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胡某某出具充电桩安装证明,并在后续履行协助义务。
法官说法:物业这三类拒绝理由均缺乏法律依据
承办法官介绍,目前不少物业公司对充电桩安装相关权责存在认知偏差,常以各类理由拒绝配合业主合理的装桩要求,物业公司常见误区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不能认为出具充电桩安装同意证明不属于物业服务义务。依据民法典绿色原则以及国家推进居民区电动汽车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政策精神,发展新能源汽车、配套建设充电设施是政策导向,物业服务企业负有相应协助义务。
第二,不可片面套用业主共同决定条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法院明确业主在自有产权车位安装自用充电桩,使用主体特定、改造范围局限,属于专有使用权的合理延伸,不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纠正了物业公司动辄以业主大会表决为由拒绝配合的做法。
第三,部分物业公司常以车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业主尚未完成供电审批为由拒开证明。依据消防法、电力法相关规定,用电和消防安全核查属于主管部门职权,物业公司无安全鉴定资质,无权单方判定车位不能安装。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夏金叶 文子佾 蒋慧婷
编辑丨胡元媛 实习生 王巧倩
一审丨胡元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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