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8月10日,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天市监处罚〔2026〕8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天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在管理的小区内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天市监处罚〔2026〕835号 当事人名称天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8月03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天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景龙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其中一台出厂编号为“UL202510232”的电梯使用单位为该公司,这台电梯在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就投入正常使用。2026年5月12日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违法行为后,当场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该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天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日就将涉事电梯关停,并在2026年6月16日提交了《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完成了违法行为整改。
调查过程
2026年5月12日,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门市人民大道西景龙小区在用电梯开展日常执法检查,通过现场查看、核对管理资料,发现涉事电梯正在运行,但天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该电梯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该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
2026年5月19日,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案件正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按要求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固定了全部证据,确认了违法事实,2026年6月16日案件调查终结。
2026年7月21日,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天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案应当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关停电梯并完成整改,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条件。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天眼查数据显示,天门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8日,法定代表人谭兵娥,所属行业为房地产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天门市竟陵友谊路西侧。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谭兵娥100%10万元人民币2024年6月11日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该物业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疏漏,未严格落实电梯强制检验要求,存在明显安全隐患。虽后续及时关停电梯完成整改获从轻处罚,但万元罚款仍警示企业需绷紧安全弦,避免因管理缺位触发合规风险,影响小区业主安全与自身经营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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