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邮政局官网执法信息公开页面显示,极兔速递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履行安全保障统一管理责任,被处以罚款70000元。
![]()
2026年7月30日,国家邮政局就极兔速递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安全保障统一管理责任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极兔速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蓉眉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隆路1777号5栋1003
品牌:极兔
二、案由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保障统一管理责任
三、主要事实
经调查,今年以来,多家极兔速递相关企业存在处理场所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部分极兔速递相关企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极兔速递有限公司未严格督促极兔速递相关企业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并深入排查整治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作出。《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第五十一条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未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未实行统一管理,或者未向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四、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柒万元整(70000元)。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责令极兔速递有限公司严格履行安全保障统一管理责任,加强对极兔速递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承办单位:国家邮政局
公开日期:2026年7月30日
国家邮政局网站6月11日消息, 今年以来,使用“极兔速递”商标、字号、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多发生产安全事故,场所内多次被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极兔速递有限公司对极兔速递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位,未按规定实行安全保障统一管理,国家邮政局依法对极兔速递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
来源:国家邮政局官网、青岛日报
一审:彭婷
二审:张珊
三审:王宗敏
终审:刘新英
尽在“日照日报视频号”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