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律要保护非婚生子女(也就是没把结婚证的第三者的出轨考的子女)及其合法继承权?是不是间接鼓励了第三者与出轨?
还记得民法典刚公布非婚生子女尤其是与第三者出轨的非婚生子女享有合法继承权时,我很愤怒,这来源于对第三者出轨者的切齿痛恨,始终想不通,这难道不是在怂恿破坏合法婚姻吗?难道不是在鼓励第三者出轨吗?这难道不是在继承三妻四妾的古制吗?难道不是在实践多子多福的古训吗?后来通过网上阅读,逐渐了解了真相,理解了社会的无奈,也就不那么痛恨了,后来就能理性的分析了。
其实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继承权,核心是保护无辜子女的抚养权,生存权与发展权,保护他们能健康成长,本质上是维护孩子,不是维护大人,更不是鼓励第三者或出轨。虽然法律与道德对第三者出轨有制约,但是不到位,始终有些间接的后果,不能说没有,张三看到李四,又非法娶了一个老婆,还生了一个男孩,于是张三也萌生了找地下老婆的欲望,只要不公开,不被发现,何乐而不为,这是不是间接鼓励呢?
一、核心法理:这两种孩子都是无辜的,不应“亲罪子袭”,不应连带。
无过错责任原则:非婚生子女的出生由父母行为决定,子女无法选择出身,不应因父母过错(如婚外情)被剥夺基本权利。
平等权保障:《民法典》第1071条明确,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歧视。
继承权本质:法定继承以血缘关系为核心依据,而非婚姻合法性;婚姻只是身份确认方式,不能否定亲子关系本身。
二、为什么不是“鼓励第三者”?
1. 保护对象不同
法律保护的是子女权益,而非成年人的婚外行为;过错方自有法律代价:离婚时过错方少分财产、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严重者可能涉及重婚罪(刑事处罚)。
2. 制度逻辑不支持鼓励
继承权是消极权利(被动等待继承),无法成为第三者的“获利工具”;继承仅针对被继承人个人财产,不直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可通过共同财产分割先拿回自己一半份额,再由子女继承剩余部分。
3. 社会成本视角
赋予继承权能让抚养成本内化于家庭,减少社会福利负担;若剥夺继承权,可能导致非婚生子女陷入贫困,反而增加社会救助压力。
为什么法律要保护“非婚生子女”?因为在现实中,婚姻之外的生育是无法彻底消灭的,这种现象是不可避免的。第一种,两个不到结婚年龄的年轻男女情投意合,非法同居,偷尝禁果,不小心怀孕,又舍不得打掉,于是偷偷生下孩子,这个孩子的到来是无法预料的,不管是年轻父母及其子女都是无罪的,毕竟他们隔几年之后是要结婚的,即便生下孩子后,两个年轻人闹了矛盾没有结成婚,但孩子是无辜的,孩子享有双方的财产继承权,这应当是最能说得通的,双方都有抚养权,应按时交上抚养费。第二种,已经结婚的公民与另外一个异性非法性爱生下孩子,这是最让大家切齿痛恨的事。但是孩子在没有得到允许的情况下被生了下来,他们肯定是无辜的,是值得同情的,如果法律彻底否认这类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剥夺他们的生存和继承资源,这些孩子产生的社会成本并不会凭空消失,而会转化为社会救助压力、治安隐患与救助负担。最终承担成本的,可能不是造成问题的成年人,而是整个社会。让具体的生育责任人亲自负担支出,承担抚养成本才是对他们的惩罚,当然也是他们的义务,不可能让他们生了不管,凭什么让全体纳税人去帮他们抚养,出轨者第三者掏钱远比让全社会负担的成本更低。假如法律完全否认其权益,剥夺了这类子女的合法继承权,第三者出轨者也会通过合法赠与、隐秘转移、非正式安排等各种各样的方式流向婚外关系。区别只是:前者重新分配是在法律框架内完成;后者财富重新分配发生在地下法律承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本质上不是为了鼓励出轨,而是为了把不可避免的内部冲突,社会负担纳入可控的法律框架内,防止其演变成社会灾难。第三种老男人的非婚生子女。有一类家庭,夫妻都已上50岁了,但是年富力强的男人只有一个女孩,或男孩,渴望再生一个或两个,通过与不能再生育的老婆商量,达成共识,允许再找一个年轻女的生子,这是在老妻同意的情况下,老妻想既然自己不能满足丈夫,本着爱丈夫为丈夫着想的原则,只要丈夫按时把钱拿回来,只要那个女的不夺走自己的丈夫,只要不回来霸占财产,又何乐而不为呢?当然更多发生在老妻不同意的情况下非婚生子女的,外室就这样产生的。
三、法律如何平衡各方权益?
配偶权益保护: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先分一半,另一半才是遗产;可通过遗嘱安排财产,优先保障配偶与婚生子女;离婚时可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
子女权益保障:第一,非婚生子女需证明亲子关系(如亲子鉴定、出生证明)才能继承;继承份额与婚生子女平等,保障其生存与发展权。其实继承权纠纷很多发生在父母年老后,去世后,父母再世,谁也不谈,也不会谈,所以合法继承的扯皮事情,在一二十年间一般不可能发生,所以谁都不知道哪个子女是婚姻生还是非婚内生。第二,非婚生子女的读书受教育权利。孩子上幼儿园,读小学中学,必须提供户口簿,亲子关系,出生证明,如果户口簿上未能标明某种亲属关系,学校就应当报告公安局,由公安局去调查取证,去制约婚姻内犯法。或都不报告也行,那就不能报名。这样一来就间接干涉制约了第三者出轨,所以这边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和教育权时,刚好反证了婚内出轨犯法的事,刚好被公安逮个正着。当然不仅仅公办学校是这样,私立学校也该是这样。坚决杜绝私立学校的包庇现象。
过错方约束:出轨虽不必然违法,但离婚时会少分财产;构成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需承担民事赔偿;情节严重者可涉重婚罪(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继承权,是文明法治的体现——坚持“一人做事一人当”,不牵连无辜子女。这不是对婚外行为的纵容,而是对生命的尊重;法律同时通过多种规则约束过错方,维护婚姻家庭秩序与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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