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安徽淮北市、江西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继发布“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涉及微生物菌剂、复合肥、粮食收购、微耕机等,整理如下: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黄某某在销售微生物菌剂过程中虚假宣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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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黄某某在销售微生物菌剂过程中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赣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接赣县区公安部门线索反映,位于赣县区大田乡有流动商贩将微生物菌剂产品,故意虚假宣传冒充复合肥、水稻肥,向当地农户兜售,误导农户购买使用。在公安机关的有力配合下,执法人员会同农业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发现广西人黄某某驾驶五菱轻型厢式货车在赣县区范围内售卖微生物菌剂(适用于菜园、果园土壤的基础肥料),却用扬声器循环播放音频“卖肥料,高效复合肥,水稻肥,厂家直销,价格优惠”,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查明,执法人员会同农业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驾驶的五菱轻型厢式货车货箱内仅发现4包“全城热恋16-17-18”微生物菌剂(包装标注执行标准为GB20287-2006《微生物菌剂》)产品,适用作物“小白菜”。同时,还发现当事人驾驶的五菱轻型厢式货车车厢右侧底部有一红色扩音器,正循环播放“卖肥料,高效复合肥料,水稻肥,厂家直销,价格优惠”等内容。当事人现场陈述其仅有上述微生物菌剂一种产品销售,从未销售过音频中所称供水稻使用的复合肥产品(执行标准GB/T15063-2020《复合肥料》产品)。经赣州市农业农村局抽样检测,当事人流动售卖的产品符合GB20287-2006《微生物菌剂》产品标准。经市场询价,当事人流动售卖的微生物菌剂价格明显高于同类农用菌剂产品的市场销售价,且明显低于51%(氮磷钾)复合肥的市场销售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濉溪县百善宋某农资店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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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溪县市场监管局联合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当事人经营的“XX”牌复合肥料开展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该肥料总养分、氧化钾、氯离子三项指标均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购进涉案复合肥5吨共100袋,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3万元,违法所得7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6年1月13日,濉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将上述不合格产品情况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开封市尉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南某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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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尉氏县市场监管局接线索移送函,显示河南某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复合肥。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部分批次“XX”牌复合肥料,总养分不符合《复合肥料》(GB/T15063-2020)标准要求;“XX”牌复合肥料,有效磷含量、总养分项目不符合《复合肥料》(GB/T15063-2020)标准要求,上述两个批次的复合肥料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2026年4月,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丘市永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资店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6年1月,永城市市场监管局接交办线索,反映永城市某农资店销售的复合肥料在省级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检验,该产品总养分、有效磷两项指标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当事人对初检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复检后仍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2025年7月购进涉案复合肥500袋,已售出140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2026年2月,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周口市商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粮食经营部在粮食收购经营中计量作弊案
2025年12月,商水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称商水县某粮食经营部在粮食收购经营中存在缺斤少两的现象。经查,当事人擅自安装了遥控装置,在粮食收购经营中通过该装置调节地磅重量,以达到非法盈利的目的。自安装遥控装置至案发,当事人通过计量作弊共减重粮食11340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2026年1月,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洛阳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微耕机案
2025年12月,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洛阳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微耕机,耕作部件的防护、操纵机构和标志项目不符合《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安全技术要求 第10部分:手扶微型耕耘机》(GB 10395.10-2006)标准,握持运行控制装置性能项目不符合《微型耕耘机》(JB/T 10266-2013)标准。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20日组装18台微耕机,货值154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2026年4月,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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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综合自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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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崔志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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