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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金)市监罚〔202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甘肃中检微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国家行业规范开展检测作业、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金)市监罚〔2026〕3号 当事人名称甘肃中检微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高海梅 处罚机关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7月28日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罚款 处罚内容对甘肃中检微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罚款40000元,罚没款合计40000元 处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案源自外地生态环境部门移送的违法线索,经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后由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最终认定甘肃中检微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不按规范开展检测、出具不实报告的违法行为,且未完成整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甘肃中检微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开展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检测项目时,未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693-2014)9.2.2条款的强制性要求,该条款明确规定“每分钟至少记录一次监测结果,取5~15min平均值作为一次测定值”,但该公司出具的19份检测报告中,所有样品氮氧化物测定仅留存1-2分钟监测数据,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采集时长,也未按规范计算平均值。不规范的检测作业导致检测数据、结果无法复核,最终出具的19份检测报告均为不实报告,涉及兰州金川科技园有限公司、武威杰达科技有限公司、甘肃心连心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省内企业的自行监测项目。
在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截至案件调查终结,甘肃中检微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仅收回19份涉案检测报告原件,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告报告撤销事宜,未完成全部整改要求。
调查过程
2026年3月27日,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兰州市生态环境局移送的违法线索,函告甘肃中检微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兰州金川科技园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甘微环检字[2025]第152号《检测报告》,存在氮氧化物测定仅记录1分钟数据,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问题。经初步核查,因管辖权争议,该案线索最初被移送至金昌市生态环境局,后经金昌市司法局出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金政执监字〔2026〕5号),于2026年4月30日指定由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该局随即依法立案调查。
案件调查期间,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设备使用记录、检测报告原始材料、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整改回复报告等多项证据,确认了甘肃中检微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对调查认定的事实未提出异议。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甘肃中检微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开展检测作业、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且案发后未完成全面整改,结合违法情节、涉案报告数量以及违法行为对检验检测市场秩序、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造成的不良影响,符合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对甘肃中检微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罚款4万元,罚没款合计4万元。
处罚决定书明确,如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该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甘肃中检微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5月24日,法定代表人高海梅,所属行业为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26人,注册资本8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234.4218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东路68号(科技孵化及检测中心东楼6层)。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甘肃有限公司51.11%408.88万元人民币2021年2月28日封旭36.67%293.36万元人民币2018年6月8日顾磊9.78%78.24万元人民币2017年5月18日王晨2.44%19.52万元人民币2019年6月25日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该国有控股小型检测机构作业流程合规意识缺位,未严格执行强制行业标准,且整改落实不到位。4万元罚款虽金额不高,但通报批评将直接冲击其环境监测领域的公信力,对后续业务拓展造成负面影响,也为同类检验检测机构敲响合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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