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的老郑,55岁,在鞋厂做质检员。五年前在支付宝上投了一份重疾险,保额30万。投保时线上健康告知只问了“是否患有肝硬化、肝炎”,老郑知道自己从小是乙肝携带者,但从没发过病、肝功能年年正常,便勾了“否”。2025年4月,老郑在体检中发现甲胎蛋白升高,进一步检查确诊为肝细胞癌。
老郑提交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调取了他过去多年的体检记录——乙肝表面抗原持续阳性。理赔通知书很快下来:“被保险人投保前已存在乙肝病毒感染,属于既往症范畴。肝癌系乙肝感染进展所致,依据条款既往症导致或诱发的疾病不予赔付,不予给付保险金。”老郑的女婿在温州做律师助理,听过泽良律师事务所的保险拒赔专题讲座,连夜帮岳父联系上了泽良律师。
泽良律师接案后梳理了三个核心问题:第一,老郑投保时的健康告知问的是“肝硬化、肝炎”,并未明确询问“乙肝携带”——乙肝携带不等于肝炎,这是保险公司故意模糊概念。第二,保险公司主张“乙肝携带导致肝癌”,但乙肝携带者中仅少数会发展为肝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并非必然,保险公司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第三,老郑合同已满五年,远超两年不可抗辩期。
法庭审理中,保险公司提交了医学文献证明乙肝感染与肝癌的相关性。泽良律师反驳:相关性不等于必然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老郑的肝癌“确定”由乙肝携带导致,而非其他因素所致;把携带者一律等同于既往症,等于把中国近一亿乙肝携带者群体排除在保险保障之外,与保险制度分散风险的初衷相悖。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浙江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各级法院的裁判尺度了然于心。
当地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将“乙肝携带”等同于“乙肝肝炎”并援引既往症条款拒赔,缺乏合同依据;保险公司未能就乙肝携带与肝癌之间的必然因果关系完成举证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全额给付重疾保险金30万元。老郑对泽良律师说:“原来保险法不是保险公司说了算的。”
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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