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未及时转出离职劳动者专业资格证,如何处理?
「法律解答」
对此,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之立法目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即用人单位应及时给予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不得人为设置障碍,阻止劳动者再就业或迫使劳动者失去工作机会,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意味着为劳动者及时办理专业资格证关系的转出手续,属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解除后的附随义务。
【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在合理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专业证件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上述事项,致使劳动者在再次就业时无法办理相关入职手续,或者无法出示相关证件,严重影响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态度和职业能力的判断,从而导致劳动者不能顺利就业,损害劳动者再就业权益的,应对劳动者的未就业损失进行赔偿。
参考案例:蔡玉龙诉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最高院公报劳动争议案例裁判规则汇总(2004-2020)之三
另外,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配合办理专业资格证关系转出时,也负有合理的减损义务。因此,劳动者要积极行使权利督促用人单位办理转出手续。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故劳动者可采取的合理减损措施,例如书面催告、或自行办理强制注销手续、变更注册手续、或向劳动监察举报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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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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