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涉刑案件里,几乎每次都会出现一个误区:只要看到几家公司互相认识、有人陪标、或者有借资质,很多人就默认"这肯定构成串通投标罪了"。
但法律和现实,都比这复杂得多。
招投标材料再齐全,也不等于竞争是真的。真正被刑法评价的,是竞争有没有被事先控制。
最高法在法答网专题里讲得很明确:串通投标罪,得证明投标人之间,或者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共同安排,而且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标书齐全,不代表竞争真实
串通投标案往往有一套完整"形式":多家公司分别报名、分别交保证金、各自交营业执照和资质、形式上还有不同报价,评标定标也都走完了。
但这些,可能只是"外观"。
实务重点查的是:谁让别的公司来陪标、标书和报价到底谁做的、保证金实际谁出的、投标的电脑 IP 联系人是不是重合、中标后项目谁在干、陪标公司收没收钱、利润怎么分。
哪些行为会进串通投标评价
投标人之间的串通,常见有:事先约定哪家中标、协商报价、同一人做多家标书、统一安排保证金、约定中标后分包补偿、轮流中标、通过职业陪标人组织多家公司参与。
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例如:提前泄露标底或评审信息、为特定投标人量身设条件、指定别人陪标、操纵评分、允许投标人事后补改材料。
如果在串通投标过程中又另行行贿、受贿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相关行为能独立评价的,可能和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
陪标,不等于所有人都担一样责任
同一个项目里,人跟人的作用可能差很远。
有人提出犯意、找来多家公司、控制报价、拿走主要利润;有的公司只是出借资质;有的经办人只是按要求交材料;还有人虽然知道是陪标,但参与和获利都很少。
最高检公开案例里,检察机关对提出犯意、实际组织操作的人提起公诉,对仅出借资质、被动参与、情节较轻的多家企业和人员作出不起诉处理——这就是对组织者、主要受益者和一般参与者的分层评价。
责任审查要落到这些点上:有没有参与串通合意、有没有实际控制报价、有没有找陪标单位、有没有统一做材料、有没有决定利润分配、有没有实际施工和获利、是不是只干一般事务、有没有退出或不知情的证据。
"借资质"和串通投标的关系
借资质,可能只是违反行政管理规定,不等于当然构成犯罪。
如果只是挂靠施工,还没证据证明存在控制竞争结果、协商报价或安排陪标,不能仅凭资质借用就直接认定串通投标。
反过来,如果借资质的目的就是凑够投标人数量、制造竞争外观,而且报价和中标结果都由实际组织者控制,那借资质就可能成为串通投标共同安排的一部分。
情节严重要怎么算
最高法 2025 年法答网专题明确,目前可参考的"情节严重"标准主要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四百万元以上、采取威胁欺骗或贿赂等非法手段、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犯的。
多次串通投标的相关数额可以累计计算,但仍要结合案件事实审慎判断。
最该核对的证据
重点看:招标文件评标资料、各公司标书电子文档创建信息、电脑 U盘邮箱 IP 记录、保证金来源和退回去向、多家公司联系人和通讯记录、项目实际施工主体、陪标费居间费和利益分配、公司内部决策流程、经办人岗位职责、中标利润和违法所得计算。
特别要区分:中标项目金额、项目利润、违法所得不是一回事。违法所得要扣除为实际履行中标项目合理支出的费用,而陪标费、挂靠费等犯罪成本通常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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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团队办案实践整理,仅供实务交流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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