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怀希望交了意向金,配合完实地考察,第二天却被浇了一盆冷水:名额给别人了。
吉林白城的赵先生最近就遇上了这么一件糟心事,而涉事品牌方的最终回应,更是让这件事陷入了“罗生门”。
01 意向金已交,隔夜就变卦
今年3月17日,赵先生与“700CC天然苏打水鲜果茶”公司达成加盟意向。面谈通过后,他填写了加盟商沟通表,并转账了1万元意向金。
4月1日,品牌方派人来到吉林白城,与赵先生一起前往当地某商场考察选址。一切似乎都在顺利推进,开店梦想近在咫尺。
然而,仅过了一天,4月2日,赵先生就被通知:这个商场将由其他加盟商开店。
“当时就蒙了。”赵先生想不通,交钱、填表,对方也来考察了,双方行为应该都有约束力。“仅过了一晚,机会就给了别人,为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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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选址第二天,赵先生被通知该址的加盟已经给了别人。
02 “公司不解决,我私人给你解决”
得知结果后,最初对接赵先生的700CC招商人员曾打来电话,语气中透着无奈与歉意。
“我听说后连展会都没参加,和公司领导吵了好几次。这件事公司确实做得不妥。你有任何诉求,公司不解决,我私人给你解决。”
连内部员工都认为“不妥”的事,到底卡在了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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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CC工作人员曾到白城这家商场协助赵先生考察选址。
03 一个多月的等待,换不来一份书面说明
面对质疑,700CC品牌加盟战略负责人陈女士曾向媒体表示,将安排法务出具书面材料。
然而,记者等了一个多月,这份材料始终没有踪影。再次联系提出采访请求时,陈女士以“最近没有时间”为由拒绝了。
此时,那1万元意向金已退还给赵先生。但他坚持认为,并非自己主动解约,意向金对双方都应有约束力,品牌方应该给出一个合理解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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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在选址前已经交纳了意向金。受访者供图
04 律师:品牌方构成预约合同违约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姜辛律师分析指出:
双方签订的沟通表、品牌方承诺优先选址并派人实地考察,这些行为表明预约合同已经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义务。
赵先生交钱、配合选址,无任何违约行为。而品牌方在考察次日,就将同一商场名额交予第三方,单方终止合作,违背了优先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预约合同项下的违约。
律师进一步认为,除返还本金外,赵先生还可就交通费、筹备支出,乃至错失其他商业机会等合理损失主张赔偿。
05 品牌方回应:双方无排他性约定
在媒体将采访内容及律师意见反馈后,700CC品牌方终于发来了一份情况说明,给出了完全不同的说法:
双方从未约定“独家特许”“区域独家保护”或针对某一商场的排他性合作。
赵先生不享有特定铺位或区域的优先占有权。
本次“预合作”是由赵先生在无合理理由情况下终止的。
公司虽有成本产生,仍全额退还意向金,接洽过程中无任何违约行为,无需担责。
意向金究竟有没有约束力?是谁先“喊停”?双方各执一词。
但在这份迟来的声明里,有一个核心质疑始终未被直接回应:为何实地考察的隔天,就火速将同一商场的机会给了别人?如果一个“优先选址”的承诺,连24小时都无法保障,那它的分量还剩多少?
这起加盟纠纷,无疑给所有想开店的人敲了警钟。
在签订任何协议、支付任何费用前,务必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核心权利与义务。尤其是“优先权”“区域保护”这类关键承诺,绝不能停留在口头或模糊的宣传话术里,而要落实到合同的每一个具体条款中。
毕竟,当意向金无法锁定诚意时,受伤的往往是毫无防备的一方。
你是否也遇到过类似的“意向金”纠纷?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你的经历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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