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城,男子因儿媳出轨问题,与亲家母在家中争执,推搡中致对方面部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对方索赔30余万元,男子:你还要脸不?最终法院这么判!
(案件来源:海城市人民法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事发当晚20时20分,牛可新之子牛某怀疑妻子白丽“出轨”,于是打电话召来自家父母,想一家人一起评评理,牛可新与妻子郝某赶到时,发现亲家母赵娟(白丽之母)也在场。
三方因“子女婚姻忠诚问题”瞬间剑拔弩张:牛可新指着赵娟斥责“你女儿管不好,算什么妈”,赵娟反呛“微信聊天算啥出轨?你儿子才搞破鞋”。
争吵迅速升级为肢体冲突,赵娟用手指向牛可新面部,牛可新随即拽住其手臂猛力推搡,赵娟后退时撞翻身旁花瓶,碎片划破面部,鲜血直流。
现场混乱中,白丽称“牛可新拽赵娟头撞花瓶”,郝某证实“双方互相撕扯”,牛某虽称“背对冲突未看清”,但承认“回头时赵娟已倒地,脸上有血”。
赵娟当日被送医,诊断为“面部软组织裂创”,住院43天,花费医疗费21789元(住院费18416元、门诊费3373元),后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赵娟面部创口累计长6.5cm,属轻伤二级。
不久后牛可新被刑拘,海城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3个月后,海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建议量刑一年二个月,赵娟同时索赔30万元,包含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
庭审中,控辩交锋激烈:
关于刑事争议:牛可新辩称“赵娟伤情没这么严重,我是正当防卫”,否认故意伤害;辩护人提出“初犯、偶犯,未主动殴打,属防卫行为”。
![]()
关于民事争议:赵娟主张误工费3万元(称“退休后打零工”)、交通费2万元(“多次就医”)、后续治疗费16万余元(“面部疤痕修复”),精神抚慰金3万元。
法院经审理,结合全案证据还原事实:
首先,该案言词证据链闭合。
证人白丽(儿媳)证实“牛可新推倒赵娟并拽头撞花瓶”;被害人赵娟陈述“被推后撞花瓶,脸被碎片划伤”;牛可新在侦查阶段供述“使劲一推,赵娟脸倒花瓶上出血”,虽庭审翻供,但与证人证言、伤情照片印证。
其次,客观性证据支撑方面。
病历显示赵娟“面部缝合8针”,伤情照片可见明显疤痕,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轻伤二级”,排除虚假伤情可能。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一)推搡致轻伤,为何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以上”即构成犯罪。
本案中,牛可新辩称“正当防卫”,但法院未采纳,关键在于:防卫需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赵娟“手指面部”仅是争执中的肢体动作,未达到“不法侵害”程度,牛可新的推搡具有主动攻击性;且其“使劲一推”直接导致赵娟撞花瓶受伤,主观上对伤害结果持放任态度(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轻伤二级,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
(二)家庭纠纷能否“从轻发落”?
法院虽未采纳“正当防卫”,但仍严格区分“民间纠纷”与“暴力犯罪”:一方面,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区别于随机暴力,量刑时已隐含“情节较轻”的评价(若致重伤,刑期将升至3-10年);另一方面,牛可新“拒不认罪”,未获得被害人谅解,故未适用缓刑,最终判处实刑一年二个月。
这传递明确信号:家庭纠纷不是暴力豁免权,动手伤人必担刑责。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哪些钱能赔?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赔偿“物质损失”,且需“实际发生”“证据充分”。
![]()
支持项:医疗费(凭票据)、护理费(参照行业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出差标准)、鉴定费(必要支出)、营养费(结合伤情酌情),本案均按证据或法定标准支持;
驳回项:误工费(赵娟未举证“固定收入”,按全体居民收入计算)、后续治疗费(未实际发生,可另行起诉)、精神抚慰金(刑事附带民事不支持,需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且仅限少数罪名)。
最终,法院判决牛可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娟经济损失40564元。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