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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省管企业投资项目闭环监管机制,推动投资监管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开展,促进省管企业提升投资决策科学性和项目管理精细化水平,切实防范化解投资领域各类风险,近日,省政府国资委印发《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省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所有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分析报告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均应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实现“应评尽评”。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须按规定开展后评价:
(一)重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单项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或占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5%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二)涉及企业重大转型的投资项目。对企业境内外发展战略和规划、产业结构调整、业务布局优化和资源配置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境外战略性重组及收并购项目。
(三)示范引领类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及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示范意义的项目。
(四)建设内容及效益变动项目。境内外项目在建设或实施过程中方案发生重大调整的;因政策、市场、原材料供应、融资条件变动等原因,产品预期经济效益发生重大变化或项目暂缓、停建的;已上报重大境内外投资事项异常情况报告的项目。
(五)境内外超期未完成项目(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超过建设期2年以上未投产;股权投资项目(含产权、股权收购)自合作或收购协议生效之日起满2年,仍未进入运营阶段的项目。
后评价开展时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在完工投产或竣工验收(终止)后1—2年内开展后评价;股权投资项目应在工商登记手续或股权交割手续后1—2年内开展后评价。必要时可对在建或正在实施的项目开展中期评价;对发现问题的项目适时开展专项后评价。
对纳入省级及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公益类投资项目,企业可根据投资实际适当延长后评价开展时限;此类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可适当调高社会效益权重,原则上不超过20%,同步相应调低经济效益权重,后评价开展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后评价成果将作为省管企业修订发展战略、编制发展规划、完善投资管理制度、制定年度投资计划、规范管理决策、强化投资管控的重要依据,也可作为省管企业对所属企业领导人员选拔、考核、调整、任免的重要参考。
后评价结论应作为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建立后评价制度、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以及隐匿、虚报、瞒报相关资料,拒不配合、阻挠后评价工作的,依据《省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全文如下:
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提升投资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健全投资全过程管控,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豫国资规〔2026〕3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管企业,是指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代表河南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省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在境内外开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股权投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后评价,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工投产或竣工验收,股权投资项目完成工商登记手续或股权交割手续后。在规定期限内,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分析报告)、决策资料等初始投资文件和相关要求,对项目决策及实施的合规性、目标实现程度等进行的分析评价。后评价应判断项目目标与预期的实现程度,分析投资收益与预期偏差的原因,总结投资项目经验教训,得出评价结果并提出对策建议。
第二章 后评价工作基本原则
第五条 后评价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严格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核心原则,运用规范系统的评价方法与指标体系,对项目投资决策、实施过程、运营效益等实际成效开展全面、深入、科学的综合评价。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反映项目建设运营真实情况,严格执行统一的评价标准与工作流程,不受外部干预和主观因素影响,确保评价结论真实可信,为后续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二)科学规范。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规范评价流程,统一指标体系、标准模板及评分规则,确保评价过程公开透明、方法科学、数据准确、结论严谨。
(三)全面系统。覆盖项目决策、前期准备、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全生命周期,统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管理效能,系统研判项目实施成效、突出问题及可持续发展路径,实现全方位、全流程评价。
(四)注重实效。聚焦超概算、超工期、竣工难达产、达产难达效、投产即亏损、决策程序不合规等突出问题,深挖问题根源,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强化评价结果转化运用,推动问题整改落地见效,实现“评价—总结—整改—提升”,切实发挥后评价监督与指导作用。
第三章 后评价工作要求
第六条 省政府国资委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省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制度,指导企业完善内部后评价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执行。
(二)负责审核企业报送的后评价计划、工作总结及后评价报告,对相关材料进行梳理汇总。
(三)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专项检查,选取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再评价,对存在问题项目实施专项后评价。
(四)建立后评价工作通报制度,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排查倾向性问题,指导省管企业强化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提升投资效益。
第七条 省管企业是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工作的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监管办法》和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制度,建立后评价常态化工作机制,设立省管企业本部后评价管理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后评价工作(以下简称后评价管理机构)。
省管企业本部后评价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制度,制定企业年度后评价计划,组织编制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省管企业年度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报告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省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制度应包括:后评价组织管理机构的职能、后评价工作原则与要求、工作目的与范围、评价内容与方法、工作计划的制定、工作流程(第三方机构选聘、成立后评价工作组等)、评价结果运用等内容。
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制度应作为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省管企业应将上一年度《省管企业××年度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报告》《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和本年度《省管企业××年度投资项目后评价计划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3月底前随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一并报送省政府国资委。后评价中发现投资项目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须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并将有关处理意见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省管企业××年度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报告》。
第十条 省政府国资委依规对企业报送的后评价计划、后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梳理、汇总,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后评价工作专项检查,主要对企业后评价制度建设、重点监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高风险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省政府国资委在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年度监管重点,每年选取部分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再评价,强化监督与诊断功能,提升后评价工作质效。
第十二条 省政府国资委对已暴露问题的重大投资项目,以及经巡视巡察、审计监督、财务监督、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投资项目,针对性开展专项后评价,深挖问题根源、厘清责任边界,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省政府国资委建立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通报制度,总结推广省管企业后评价工作典型经验,排查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关情况在国资系统内部予以通报,指导省管企业强化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提升投资效益。
第四章 后评价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省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所有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分析报告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均应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实现“应评尽评”。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须按规定开展后评价:
(一)重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单项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或占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5%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二)涉及企业重大转型的投资项目。对企业境内外发展战略和规划、产业结构调整、业务布局优化和资源配置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境外战略性重组及收并购项目。
(三)示范引领类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型投融资及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示范意义的项目。
(四)建设内容及效益变动项目。境内外项目在建设或实施过程中方案发生重大调整的;因政策、市场、原材料供应、融资条件变动等原因,产品预期经济效益发生重大变化或项目暂缓、停建的;已上报重大境内外投资事项异常情况报告的项目。
(五)境内外超期未完成项目(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超过建设期2年以上未投产;股权投资项目(含产权、股权收购)自合作或收购协议生效之日起满2年,仍未进入运营阶段的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后评价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或投资主体的上级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原则上应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业绩的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后评价:
(一)实行备案管理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
(二)巡视巡察、审计监督、财务监督和专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
(三)省政府国资委或省管企业认为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后评价的投资项目。
其他投资项目由企业依据内部后评价制度自行组织实施;省管企业本部投资项目应当建立跨职能协同评价工作机制,原则上由风控部门牵头,会同投资管理、财务、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承担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应按照省政府国资委投资监管相关规定及省管企业的委托要求,按照评价方法、工作流程、质量保证要求及执业行为规范,制定后评价工作方案,经企业同意后,独立开展后评价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规范编制符合要求的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选聘第三方机构和评审专家时,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法律服务、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规划设计、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等相关业务的机构和专家,不得受聘参与该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后评价开展时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在完工投产或竣工验收(终止)后1—2年内开展后评价;股权投资项目应在工商登记手续或股权交割手续后1—2年内开展后评价。必要时可对在建或正在实施的项目开展中期评价;对发现问题的项目适时开展专项后评价。
第十四条第(五)项所列超期未完成项目,原则上应在达到超期认定标准之日起1年内开展后评价。
对纳入省级及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公益类投资项目,企业可根据投资实际适当延长后评价开展时限;此类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可适当调高社会效益权重,原则上不超过20%,同步相应调低经济效益权重,后评价开展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 省管企业后评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后评价工作的要求细化年度工作任务,基本工作包括:编制年度后评价计划、下达后评价任务、逐项开展项目后评价、汇总整理单个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和编制年度工作报告。
(一)编制年度后评价计划。后评价管理机构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制定年度投资项目后评价计划,报集团董事会审议。
(二)下达后评价任务。后评价管理机构按照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项目后评价计划,安排项目法人单位(投资主体)准备后评价相关材料。
(三)逐项开展项目后评价,基本流程包括:
1.成立后评价工作组。后评价管理机构根据各项目情况组织企业内部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成立后评价工作组,明确工作组负责人及人员分工等。
2.制定工作方案。后评价工作组应按照后评价工作或委托合同要求,研究制定后评价工作方案,包括后评价的组织方式、时间安排、工作程序,以及后评价的范围、目的、内容、方法和特定要求等。同时按照项目后评价的基本原则,独立自主开展后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省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各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干扰后评价工作组的工作。
3.现场调研。根据后评价工作方案,后评价工作组开展现场调研,包括对相关材料的审核与分析、管理人员访谈、现场勘查、问卷调查、问题分析与取证等,并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与评价。
被评项目法人单位(投资主体)应按照后评价工作方案的要求,派专人负责对接、协助后评价工作组开展工作。
4.编制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后评价工作组根据现场调研、分析评价项目总体情况,实事求是编制《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并及时向后评价管理机构反馈。
(四)编制年度工作报告。省管企业依据年度后评价开展情况,系统总结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规范编制《省管企业××年度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已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后评价并出具正式报告的项目,省管企业不再重复开展,可直接将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式后评价报告作为本企业对应项目后评价成果。
第五章 后评价依据与方法
第二十一条 后评价工作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及河南省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和产业政策,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国资国企系统总体发展规划,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二)国家及河南省关于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省政府国资委投资监督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和投资行为有关的管理制度。
(三)项目投资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形成的相关要件、记录、计划、请示、报告、批复、凭证等资料。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价依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分析报告)、立项文件、专家论证意见、法律意见书、风险评估报告、决策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环评报告、节能报告、招投标文件、核心合同、工程概算及调整报告、监理报告、竣工验收结算资料、巡视巡察及审计结论、财务决算资料、资产评估结果及批复、会计凭证、报表、工程签证、会议纪要、内部管理制度等。
(五)股权投资项目依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分析报告)、立项文件、尽职调查报告、专家论证意见、法律意见书、风险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决策批复文件、合资合作意向书(框架协议)、公司章程、核心合同、巡视巡察及审计结论、财务决算资料、资产评估结果及批复、会计凭证、报表、会议纪要、内部管理制度等。
(六)境外投资项目,应参考投资项目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境外企业公司章程(草案)、合作意向书(框架协议)、合作方资产经营资信证明、第三方尽职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后评价应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评价方法,主要包括逻辑框架法、调查法、对比法、专家打分法、综合指标体系评价法、项目成功度评价法等。
具体项目的后评价方法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后评价要求,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一)逻辑框架法是通过投入、产出、直接目的、宏观影响四个层面对项目进行分析和总结的综合评价方法。
(二)调查法是项目后评价收集基础数据的核心方法,通过文献调研、实地踏勘、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全面准确获取项目相关信息,为评价分析提供可靠依据,保障后评价结论客观科学。
(三)对比法是根据后评价调查得到的项目实际情况,对照项目决策时所确定的收益目标、实施效果以及其他指标,找出偏差和变化,分析原因,得出结论和经验教训。
(四)专家打分法是通过邀请行业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对投资项目逐项开展量化打分,加权汇总得出综合得分,直观反映项目整体表现,并结合专家判断分析问题、提出改进方向。
(五)综合指标体系评价法是通过构建涵盖实施过程、效益效果、可持续性等维度的指标体系,经定量核算、定性分析及权重汇总,全面量化反映项目实施效果和目标实现程度,是应用广泛的综合评价方法。
(六)项目成功度评价法是对已完成的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以及产生的作用和影响所进行的系统的、客观的评价,侧重分析发展趋势,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同类项目提供对策与建议。
第六章 后评价工作内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后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实施效果、可持续能力和总结等。后评价工作组可根据投资项目类型、规模、重要程度等,在具体内容上有所区别、侧重。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主要包括:
(一)实施过程评价。包括项目立项决策、项目建设准备、项目实施和投产运营四个阶段。
1.项目立项决策阶段。主要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决策程序等进行评价。
2.项目建设准备阶段。主要对项目勘察设计、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投融资方案、招投标工作、开工准备情况等进行评价。
3.项目实施阶段。主要对合同执行情况、工程实施及管理、资金筹措和使用、总投资控制、竣工验收及决算、试运行等进行评价。
4.投产运营阶段。主要对项目预期经济效益的实现程度、技术水平、产品质量、运营管理等进行评价。
(二)项目效益评价。包括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管理效果评价。
1.项目经济效益评价。主要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及达产情况,与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比较经济效益实现情况,利润总额、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全员劳动生产率、营业收现率等财务指标实现情况,对企业效益提升的作用和影响等。
2.项目社会效益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对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对当地就业、财政收入以及居民生活条件、质量的影响等。
3.项目环境效益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与环评报告相比较项目污染控制、区域环境生态影响、环境治理与保护等。
4.项目管理效果评价。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结构形式和适应能力、人员结构和劳动效率、制度体系建设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员工满意度、管理者意识与水平等。
(三)技术效果评价。包括技术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和安全性评价。
1.技术先进性。对设计规范、工程标准、工艺路线、装备水平、工程质量等所采用技术的水平进行评价。
2.技术适用性。对技术掌握程度、当地技术水平及配套条件、人员素质等进行评价。
3.技术经济性。对单位运营成本、能耗及其他主要消耗指标、环境代价等进行评价。
4.技术安全性。对所采用技术的可靠性、主要技术风险和安全运营水平、自主创新和国产设备应用等进行评价。
(四)项目可持续性评价。内部因素评价,包括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体制与激励机制等,核心是产品或项目竞争能力、对产业上下游的带动能力;外部条件评价,包括政策环境、市场变化及其趋势等。
(五)项目成功度评价。根据具体项目的类型和特点,制定项目成功度评价指标及评价表,通过对各项指标的综合分析来判定项目成功度。
第二十五条 股权投资项目(含产权、股权收购)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过程评价
1.项目的决策阶段。主要对投资分析、尽职调查、专家论证、决策程序等进行评价。
2.项目的实施阶段。主要对双方权责、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协议签订及实施、筹资方式及效果、出资金额及比例、资金支付、财务管理、股权变更等进行评价。
3.项目的运营阶段。主要对项目生产经营、人员配置、财务管理、公司管控、风险防控、文化融合及遗留问题处置等情况进行评价。其中,对涉及股权合作、混合所有制等项目,重点评价管理层交接、制度衔接等落实情况;对自主新设全资子公司项目,重点评价内部运营管理及内控体系运行成效。
(二)项目效益评价
1.项目经济效益评价。主要对营业收入、实现利润、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销售增长率、资本金利润率、资产保值增值率等财务指标进行评价。
2.项目社会效益评价。主要对促进当地就业、财政收入贡献、地方区域发展、对居民生活条件、质量的影响等进行评价。
(三)管理效果评价。主要对项目法人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形式、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和内部控制执行、人员结构和劳动效率、内部沟通和交流机制、管理者水平、激励机制和员工满意度等制度建设、管理模式和运营模式进行评价。
(四)项目持续性评价。主要对当地政府的政策、管理和组织、财务、技术、社会文化、市场、环境和生态、以及其他外部因素等进行评价。
(五)项目成功度评价。根据具体项目的类型和特点,制定项目成功度评价指标及评价表,通过对各项指标的综合分析来判定项目成功度。
第二十六条 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在常规评价基础上,应重点对境外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全过程风险管控、国别及项目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防范与应急处置机制运行等情况进行评价,核查是否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否按规定开展第三方风险评估,是否实现决策、投融资、建设运营、退出处置全流程风险防控,是否有效对接国家风险监测平台并规范开展应急处置与信息报送;同时重点关注项目决策程序合规性、投资效益实现情况,评价项目实施后对我国及河南省相关产业安全、产业升级、技术进步、管理提升的影响,以及对双边政治外交、经贸合作关系,和项目所在国经济发展、社会民生、生态环境、资源利用、资本市场的影响。
第七章 后评价成果应用
第二十七条 省管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应专题讨论或审议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将其作为修订发展战略、编制发展规划、完善投资管理制度、制定年度投资计划、规范管理决策、强化投资管控的重要依据,也可作为省管企业对所属企业领导人员选拔、考核、调整、任免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八条 省管企业应依据后评价结论,系统总结项目投资中的经验与教训,推广成熟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开展低效资产盘活,为投资决策优化及问题整改提供有效借鉴,切实提升投资决策质量与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对因决策失误、投产后经营管理不善或政策、环境变化导致经营困难的项目,应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对发展前景不乐观的项目应及时制定补救方案,使项目实现预期效益。
第二十九条 后评价结论应作为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建立后评价制度、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以及隐匿、虚报、瞒报相关资料,拒不配合、阻挠后评价工作的,依据《省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豫国资规〔2026〕1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本地区投资项目后评价相关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省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豫国资文〔2016〕1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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