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7月7日讯 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遵循“分类管理、精准施策”的原则。7日上午,在潍坊市消防审验政策新闻发布会上,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政策,潍坊市住建局消防验收科科长李楠楠就不需办理消防审验手续和需要办理消防审验手续的情形分别作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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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办理消防审验手续的情形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四十四条,3类建设活动不适用《暂行规定》,无需办理消防审验手续。一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二是村民自建住宅;三是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实施细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消防验收备案。一是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例如在不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使用性质和总平面布局、建筑平面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布置等原消防设计的前提下:1.进行瓷砖铺设、墙面和顶棚粉刷等装饰装修;2.安装或更换暖通、照明、给排水、家电等非消防类设施设备)。二是不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使用性质、原消防设计且未产生实际工程建设行为的事项。(例如:1.营业执照、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等权属和经营主体变更的;2.对原有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等)。三是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不需要消防验收备案的其他情形。
需要办理消防审验手续的情形
除上述不适用或无需办理的6类情形外,建设工程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分为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两大类,采取差异化管理。
特殊建设工程,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需要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消防验收制度的建设工程。一是消防设计审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二是消防验收制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分类管理制度,无需提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将根据项目类型按比例随机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闪电新闻记者 李涛 潍坊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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