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合伙投资、委托投资纠纷,表面上是“投资亏钱了,找个人来赔”,实际到了法院,问题可能会变得有点复杂。
双方到底是委托投资、合伙合作、民间借贷,还是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刑事线索?合同是不是因为涉及虚拟货币交易、挖矿、兑付而无效?合同无效以后,钱是直接返还、损失自担,还是按照双方过错分担?
本篇文章,曼昆律师将实务过程中常见的涉及虚拟货币的相关合伙投资与委托投资的案例放在一起,看法院到底怎么处理这类纠纷。
先说结论:虚拟货币在个别语境下可以被讨论为网络虚拟财产,但这不等于围绕炒币、挖矿、代投、代管、兑付和合作处置形成的投资安排,都能获得法院保护。真正决定案件走向的,往往不是“币有没有价值”,而是钱怎么出去、谁在操作、谁作了承诺、谁掌握账户、谁承担风险,以及这笔钱有没有变成合伙财产。法院在处理涉虚拟货币的案件时,整体的处理逻辑是:先识别基础法律关系,是借款、委托、合伙还是其他合作;再判断这项交易是否触碰虚拟货币交易、挖矿、兑付、变现等监管红线;之后才进入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过错分担、清算前置和刑民交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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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合伙、委托投资纠纷的法院裁判观点 裁判基础:虚拟货币投资合同为何容易无效
虚拟货币投资纠纷进入法院后,很多当事人会有一个落差:明明自己起诉的是朋友、同学或者合作伙伴,合同签署的是委托协议,借款协议,但为什么法院总要先看 2017 年公告和 2021 年十部门通知?
原因在于,这类案件虽然表面上是民事合同纠纷,但底层交易经常连接着虚拟货币买卖、挖矿、兑付、变现、代投、代管等行为。普通委托合同、合伙合同当然要看民法典,但法院还要判断这份“委托”或者“合作”是不是在帮一场本来就不受保护的虚拟货币交易披上民事合同外衣。
2017 年 9 月 4 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代币发行融资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行为,并要求任何所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者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虚拟货币,也不得为代币或者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2021 年 9 月 24 日发布的十部门通知则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这套监管背景并不意味着法院一看到“虚拟货币”四个字就完全不处理。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依法受到保护,人民法院报转载的相关案例也提到,虚拟货币作为虚拟商品,具有一定财产属性。但有财产属性,不等于围绕虚拟货币形成的投资、挖矿、代买、代管、兑付和变现安排都有效。法院真正审查的,是这条交易链条是否已经落入非法金融活动、公序良俗和金融秩序风险之中。
也就是说,“虚拟货币有没有价值”通常不是案件的第一个问题,“这场交易到底在做什么”才是。
所以,处理这类案件时不能只拿一句“虚拟财产受保护”往前冲。正确的分析顺序是:先判断基础法律关系,是借款、委托、合伙还是买卖;再判断交易目的,是普通资金往来,还是虚拟货币投资、挖矿、兑付、变现;再进入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过错、清算和刑民交叉问题。
这个顺序看似基础却很重要,实务中很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恰恰败在这里:明明证据指向委托买币,却按民间借贷起诉;明明资金已经进入合伙事务,却只要求对方直接返还出资。
委托投资裁判规则:无保本、无获利时多由出资人自担
最常见的一类案件,是出资人把钱交给熟人,让对方帮忙购买虚拟货币。刚开始平台有收益显示,后来平台打不开、项目不能提现,或者项目方被抓,出资人就把熟人告到法院,要求返还投资款。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法院公开的刘某、张某案,就是这种熟人委托投资的典型样本。刘某没有自己直接去平台下单,而是通过朋友张某介绍,委托张某投资购买“艾尔法币”。一开始,手机平台上还能看到收益,显示每天有几百元进账。但约定投资期限还没到,平台页面就点不开了。刘某要求张某退款,张某给出的解释是,平台以及相关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公安已经立案,钱退不了。
熟人之间原本说的是“帮忙投资”,这时就变成了“你把钱还我”的纠纷。
法院没有把焦点停在“平台是不是真的出事”上,而是先看刘某和张某之间的委托事项。法院认为,刘某委托张某投资虚拟货币,本身已经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双方围绕虚拟货币投资形成的委托合同无效。接着,法院继续看张某有没有从这件事里拿到好处。法院认为张某没有因委托行为获利。刘某现在无法从平台取现,本质上是其参与虚拟货币投资这一非法金融活动所面临的风险,不应受法律保护。最终,刘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这个案子的规则并不是“朋友介绍就一定不用赔”,而是:投资对象是虚拟货币,平台风险已经爆发,受托人没有被证明截留资金、承诺保本或者从中获利,法院更倾向于让出资人自己承担投资后果。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法院审理的姚某诉陶某案,也体现了类似思路,但事实更接近“挖矿委托”。2020 年,陶某向朋友姚某提到比特币投资“高收益”。同年 9 月 1 日,姚某向陶某转账 22800 元,委托陶某购买“矿机”并注册账户,用来挖取 MTP 虚拟货币。投资过程中,姚某多次通过微信询问进展,陶某回复过“投资有风险,以回本为主”。到了 2021 年 10 月,姚某发现挖矿平台无法登录,又得知平台将停止运营。几年后,姚某起诉陶某,要求返还投资款、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律师费和案件受理费。
陶某的抗辩是,自己只是协助注册账户,没有承诺收益或者保本,账户由姚某自主操作,损失是平台关闭造成的。长乐区法院最终认定,姚某转账委托陶某进行虚拟货币挖矿,双方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但虚拟货币相关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违背公序良俗及法律规定,双方围绕虚拟货币挖矿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不受法律调整和保护,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姚某自行承担。这个案件还提示一个时间问题:姚某转账发生在 2020 年 9 月,早于 2021 年十部门通知,但法院没有因此认定委托投资当然有效,而是结合 2017 年公告、虚拟货币挖矿性质、平台关闭事实和公序良俗来处理。换句话说,2021 年通知让裁判口径更清楚,但不代表此前发生的虚拟货币委托投资天然安全。
章丘案和长乐案放在一起看,共同点并不是平台都出了问题,而是受托人没有被证明从委托行为中获利,也没有被法院认定存在足以改变损失分担的明显过错。出资人真正吃亏的地方,是把“朋友介绍”“帮忙注册”“后台收益显示”误以为安全保障。到了诉讼阶段,法院不会因为双方是熟人,就把平台风险自动转移给受托人;也不会因为曾经有收益截图,就推定本金应当返还。委托投资合同无效以后,如果缺少保本承诺、受托人获利、资金截留、重大误导或者账户控制等证据,出资人要求对方兜底的难度会非常高。
受托人责任规则:诱导投资、管理过错与信息披露不足
委托投资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受托人一定可以免除责任。很多案件真正的分水岭,在于受托人到底做到了哪一步。只是帮忙注册账户、代为操作,和主动推荐、承诺高收益、代为管理资金,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角色。前者更像熟人帮忙,后者已经接近组织别人进场投资。法院在判断损失分担时,会看受托人有没有推荐、诱导、承诺、管理、控制账户、披露信息和及时止损。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公开的张某与许某案,就不是简单的“亏了自担”。
张某和许某是同学。许某向张某推荐在某软件上投资虚拟货币,并承诺可以获得丰厚回报。后来,张某向许某转账 40000 元,委托许某为其注册账户、购买并管理虚拟货币。也就是说,张某交出去的不只是钱,还有注册、购买、管理这些关键动作。半年后,软件无法登录。许某给出的解释是平台遭遇“黑客入侵”,所以停止运营。张某多次联系许某未果,只能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全部款项。
法院先确认双方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再结合 2021 年十部门通知,认定委托购买虚拟货币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真正的差别在责任分担阶段。法院认为,许某在推荐虚拟货币并诱导张某投资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酌定其承担 15% 的责任,赔偿张某 6000 元;张某自己明知国家相关监管政策,仍然轻信高收益承诺,承担主要过错,自行承担 34000 元损失。这个 15% 很有代表性。它保护的不是炒币收益,处理的是受托人的过错:你把同学拉进来,讲了高收益,又替对方注册、购买、管理,出事以后不能一句“平台黑客入侵”就当然免责。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刘甲、刘乙案,责任分担更明显。刘甲和刘乙是朋友。2021 年 11 月,也就是十部门通知发布之后,双方口头约定由刘乙代刘甲操作投资某虚拟货币。刘甲向刘乙支付 104500 元,刘乙在某平台上操作投资。双方没有把理财方式、收益分配、受托费用写清楚,后来,刘乙帮刘甲卖出虚拟货币,只向刘甲转了 2080 元。刘甲认为自己十万多本金几乎都没了,起诉要求刘乙返还全部投资款。
法院认定,代为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无效,委托合同因代理事项违法而无效。刘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虚拟货币投资已经被国家禁止,仍委托他人操作,存在过错。刘乙作为受托人,没有充分履行风险告知、及时止损、信息披露等义务,同样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刘乙向刘甲返还 51210 元。这个案子的参考价值在于:朋友让你帮忙买币,不代表你只要动了手就永远没有责任。你到底有没有告知风险,有没有持续披露账户情况,有没有在风险扩大时及时处理,有没有说明交易结果,都会进入法院的评价视野。
惠农案和梅州案之所以不同于章丘案、长乐案,关键不在于出资人更值得同情,而在于受托人的角色。推荐高收益、替人注册账户、代为购买和管理、持续掌握平台信息、卖出后只返还少量款项,这些事实会让法院从“投资人自担风险”进一步走向“受托人也有过错”。因此,委托投资类案件的谈判重点,不应只是争论虚拟货币合同有没有效,而要具体看受托人是否从普通帮助者变成了投资组织者、管理者或者信息控制者。
从证据角度看,受托人责任的核心不是一句“我只是帮忙”,而是证据能不能支撑这句话。如果钱经过受托人个人账户,交易账户由受托人控制,聊天记录里又有推荐、承诺、安抚、拖延的内容,法院很难只把受托人看成一个传话的人。真正麻烦的,往往是资金流说不清:钱从出资人账户出来,进了受托人账户,又进了哪个平台、买了什么币、什么时候卖出、剩下多少、谁提现过。如果这些都只能靠受托人口头解释,“帮忙”就会变成一种很危险的角色。
合伙投资裁判规则:合同无效不等于出资立即返还
委托投资已经复杂,合伙投资更难处理。委托投资里,至少还能看出一个基本结构:一个人出钱,一个人受托操作。合伙投资里,双方常常都觉得自己有贡献。有人出资金,有人出资源,有人找渠道,有人负责兑换,有人保管账户,有人对外联系买家。出事以后,一方说“把我的出资还给我”,另一方说“这不是借款,这是合伙财产”。这时,案件的关键往往不只是合同是否有效,还包括出资是否已经转化为合伙财产,以及是否必须先清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虚拟货币资产处理合作合同”案,正好卡在这个位置。
2023 年 11 月,孙某和鲁某签订《虚拟货币资产处理合作合同书》。合同约定双方利用各自优势资源,合作处置虚拟货币资产。双方还约定,孙某把 20 万元履约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保证金暂由鲁某保管,合作结算后多退少补。从表面上看,这很像一个合作项目:有合同,有保证金,有结算安排,也有“多退少补”的说法。后来双方合作发生纠纷,孙某起诉鲁某,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鲁某退还 20 万元保证金和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先看合同实际在做什么。虽然合同名称写的是“虚拟货币资产处理合作”,但法院结合 2017 年公告认为,案涉合作实质上是在支持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这类安排与监管文件精神不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应属无效。如果只看到合同无效,很多人会以为下一步就是鲁某把 20 万元还给孙某。但这个案子最有价值的地方,恰恰在于法院没有这样简单处理。
法院继续看这 20 万元的性质。结合证据,法院认为双方实际构成合伙关系,孙某支付的资金已经转化为合伙财产。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因此,在没有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孙某直接要求鲁某退还保证金和资金占用利息,法院没有支持,最终驳回孙某诉讼请求。
这个裁判规则对“合伙投资炒虚拟货币”类的当事人很有参考价值。合同写成资源合作也好,写成履约保证金也好,法院不会只看名称,而会继续看实际业务是不是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交易、处置或者变相中介。更关键的是,合同无效以后,并不等于可以绕开合伙清算。钱一旦进入合作事务,就可能不再是一笔单纯放在对方手里的款项,而变成合伙财产的一部分。它可能已经变成交易账户资产、手续费、对外垫款、剩余财产,甚至和合作债务混在一起。这个时候,只拿着转账记录说“这是我的 20 万元,请你还给我”,请求基础可能并不稳固。法院真正想看的,是合伙财产范围、出资情况、对外交易、剩余资产、亏损原因和清算结果。
委托投资和合伙投资的差别,也正是在这里。委托投资里,出资人通常强调“我把钱交给你,你替我操作,所以你应当赔”;合伙投资里,双方更可能被法院放进共同事务、共同财产、共同风险的框架中。合同无效可以否定这项合作安排的法律效力,但不能自动把已经形成的合伙财产拆回每个人最初转出的款项。对合伙一方来说,真正要做的不是简单喊“你要返还我出资”,而是先把合伙账算出来:谁出资、形成了哪些资产、发生了哪些费用、有没有对外债务、剩余财产在哪里。
诉讼与谈判规则:先定关系,再谈返还、赔偿或清算
从上述帮大家梳理的几类案件,我们给到大家的建议是:遇到虚拟货币合伙、委托投资纠纷,第一步不应当是急着把对方定义成骗子,也不应当马上写一份“返还本金”的诉状。更稳的做法,是先把案件路径分清楚。
第一条路径,是借贷还是投资。很多当事人转账时说得很含糊,亏损以后才想把钱说成借款。法院通常不会只看事后怎么讲,而会看转账时双方真实想做什么。如果有借条、固定还款期限、固定利息,资金用途和虚拟货币交易没有关系,收款人也实际把钱用于自己周转,那么还有可能按民间借贷处理。但如果聊天记录、转账备注、账户截图、收益分配和风险提示都指向共同买币、代买币、代挖矿、代操盘,即使后来补一个“借款”的说法,也未必能改变案件性质。梅州中院案例里,刘甲向刘乙支付 104500 元,双方没有完整书面约定收益分配或者受托费用,但法院仍然根据“由刘乙代刘甲操作投资某虚拟货币”的事实,把它放进委托投资框架,而不是普通借贷。长乐区法院案例里,姚某转账 22800 元,法院也结合购买矿机、注册账户、挖取 MTP 虚拟货币等事实,认定为委托合同关系。
第二条路径,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平台无法登录以后,受托人常常会说项目方被抓了、平台负责人涉刑、公安已经立案。出资人会问:既然平台涉刑,我还能不能先告这个熟人?答案要看民事争议和刑事犯罪是不是同一事实。如果双方只是熟人之间的委托投资,受托人没有参与诈骗、非法集资或者传销,平台涉刑只是投资风险背景,法院仍可能继续审理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山东章丘案例里,即便平台及相关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法院仍然处理了刘某与张某之间的委托合同效力和责任问题。但如果损失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诈骗等犯罪事实高度重合,或者被告本人可能就是犯罪参与人,民事法院就可能驳回起诉、移送线索,或者等待刑事程序处理。这个时候,案件重点不再是普通投资亏损,而是刑事控告、追赃挽损和资金流追踪。
第三条路径,是返还、赔偿还是清算。出资人一方如果想谈返还,不能只拿一张转账记录,而要证明这笔钱交出去以后仍然可以被识别为对方应返还的款项,比如受托人没有实际投入平台、没有按约操作、截留资金、私自卖出后不披露,或者承诺了保本收益。受托人一方如果想降低责任,也不能只说“投资有风险”,而要拿出完整交易记录、平台账户记录、资金流向、风险提示和对方确认信息,证明自己没有获利、没有截留、没有作出保本承诺,也没有隐瞒重大事实。合伙投资人则要把谈判重点放在清算底稿上,先讲清谁出资、谁保管、谁对外交易、形成了哪些资产、产生了哪些债务、剩余财产在哪里,再谈返还出资或者损失分担。否则,诉讼请求很容易被法院挡在关系性质、资金流向或者清算前置这些问题上。
从实务谈判看,出资人要关注的不是“我亏了”这一个事实,而是受托人有没有把自己从普通介绍人变成投资管理人。聊天记录里的“保本”“稳赚”“我帮你操作”“你不用管”,往往比单纯转账截图更重要;受托人是否反复安抚、拖延披露、拒绝交出账户记录,也会影响责任分担。受托人要关注的,则是风险提示和过程透明:什么时候提示过风险,什么时候按对方指令操作,账户截图有没有同步,交易记录能不能还原,剩余资产有没有交代。合伙一方要关注的,是共同财产的边界:这笔钱有没有进入合作事务,是否用于对外交易,合作是否已经终止,剩余资产和负债是否能列出来。
谈判时先把这些事实摆清楚,才有可能谈比例、谈返还、谈清算方案;事实没有摆清楚,争论“谁更有理”通常没有意义。
曼昆律师小结
虚拟货币合伙、委托投资纠纷,把这些案例放在一起看,法院真正关心的是几件更具体的事:这笔钱当初为什么交出去,双方到底是借贷、委托还是合伙,交易有没有触碰虚拟货币买卖、挖矿、兑付、变现等监管红线,受托人有没有承诺收益、控制账户、隐瞒信息或者从中获利,出资又有没有进入共同事务并形成合伙财产。
所以,这类案件的裁判结果看起来有差异,背后其实有相对清楚的逻辑。
只是明知风险还要进场,后来平台崩了、币价跌了,再要求法院替自己主持公道来兜底,难度会很高;但如果有人借着熟人信任、信息优势或者账户控制,把别人带进高风险交易,又说不清资金流向和操作过程,也很难只用一句“投资有风险”把责任推开。委托投资看的是受托人的承诺、获利、管理过错和信息披露;合伙投资看的是出资有没有进入共同事务,以及能不能完成清算。
对行业参与者来说,真正要吸取的教训不是“虚拟货币纠纷一定不能打”,而是不要一开始就把法律关系做得太随意。很多纠纷到了法院才发现,最麻烦的不是币价跌了,而是当事人自己都讲不清这笔钱到底是借款、委托投资,还是合伙出资。
如果你已经遇到类似的虚拟货币合伙投资、委托投资、代投代管、矿机投资、平台崩盘或者熟人资金纠纷,建议不要一上来就急着把对方定性为“诈骗”或者“欠钱不还”。更重要的是先把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账户权限、收益承诺、风险提示、剩余资产和资金流向整理清楚,再判断是走民事返还、损失赔偿、合伙清算,还是需要考虑刑事控告和追赃挽损。
曼昆律师团队长期处理虚拟货币、Web3、涉币投资和相关争议案件,对这类纠纷里的交易结构、资金流、证据整理、民刑交叉和谈判路径有比较丰富的实务经验。如果你正在面对类似问题,可以联系曼昆律师,我们会先帮你把案件关系和证据方向梳理清楚,再判断下一步该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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