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汕尾陆丰爆出“占地毁耕”新闻:当地一村前任村支书擅自将村里大面积农耕地承包出去,承包方挖毁40亩农耕地改建鱼塘,并将挖出的耕作土倒卖获利。村民向村委讨要说法,竟被告知是建设“乡村振兴示范带”。村委换届后,新任村委新官不理旧事,相互混推诿踢皮球,村民维权无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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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树墩村村民的《求助信》)
据悉,该事件发生在汕尾市陆丰河西街道竹林村委竹树墩村。根据当地村民介绍,“占地毁耕”的始作俑者是上任村支书杨某坚及时任村干部所为。2022年时,杨某坚未征集村民意见,也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就和当时其他村干部擅自作主,将村里位于虎山肚区域约40亩农耕地打包租了外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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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陆丰河西街道竹林村村委)
当年10月时,村民发现被承包的农耕地块周边有挖机和货车出入,上前查看才发现承包出去的农耕地已经被人为挖开,后了解到承包人欲将农耕地改建成鱼塘。据村民描述,承包出去的地块原本是平整、可种植的农耕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原以为承包人承租后会用于农业种植,没想到却被私自开挖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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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树墩村被承包的40亩农耕地被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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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平整的农耕地已变成泥滩和鱼塘)
笔者来到事发地点,发现原属农耕的几十亩地块,如今已经成为了鱼塘和泥滩。四周耕地残存的自然植被也已被挖机和货车压坏损毁。鱼塘四周随处可见因为挖塘而堆积的淤泥摊,阳光炙烤下不时发出恶臭。因为缺乏规范处置和专业疏导,整个地块淤泥四溅、污水横流,无论是农耕地还是现场自然环境已经被完全破坏。现场还发现不时有货车进来装泥。有村民反映,这些建塘挖出的农作泥土,因土壤富含肥力,有相当好的市场价值,所以有人倒卖出去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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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擅自倒卖农耕泥获利)
眼见自村农耕地被毁,竹树墩村村民找到村委讨要说法。村委竟称是在建设“乡村振兴示范带”。有村民表示想要看相关建设和施工审批文件时,村委就以各种理由拖延、搪塞。2026年村委换届后,村民又找到新任村干部反映情况,对方摆出“新官不理旧事”的态度,对侵地毁田一事不作任何处置。
有农业方面人士指出,农耕土壤的形成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如果土地的耕作层被破坏,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土壤肥力和质量明显下降,无法维持种植功能,恢复时间将十分漫长。很明显竹树墩村这种在农耕地挖泥建塘的行为,导致此处耕地种植条件已被严重毁坏,后期农业复耕和环境恢复的代价难以估算。
近年来,全国各级主管部门掀起聚焦土地资源保护、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行为,各地查处了大批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不乏像汕尾这起占地建塘破坏耕地的事件。如自然资源部就公布江西省乐安县的曾某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8.84亩农田挖塘养鱼。经江西鹰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件所涉农田受到重度损毁,当地法院判决曾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6月25日“中国新闻网”报道,全国公安机关聚焦土地资源保护大局,积极推动建立生态警务机制,完善主动侦查打击模式,密切部门协作联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全力守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今年1月至5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近2000起,切实守牢耕地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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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的报道)
笔者也就此翻阅相关法律文件,其中《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造成耕地种植条件毁坏等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继续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惩戒。
对于这次竹树墩村“占地毁耕”事件,有村民如何表示:“村干部不但不带头守护耕地,反而不经村民同意,擅自将村集体农耕地对外承包,导致大量农耕地被毁,当地农业和自然环境遭受巨大破坏。在村民多次反映和投诉下,村里先后两届村干部不但不正视问题,还相互推诿踢皮球,任由恶性事态继续发展,真让村民寒心。”村民在《求助信》上写道:“恳请纪检部门严查原村干部违规发包、纵容破坏耕地的违纪问题,追责现任村委履职不作为;恳请有关部门实地走访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制止违法行为、复原农田,还全体村民公道。”
就此次“占地毁耕”事件将继续跟踪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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